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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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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浅析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6-03-16 14:26:48 来自:正义网 作者:张芳 马雪征 阅读量:1

  一、2012年以来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2012年以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98件/1056人,涉毒案件52件/90人,占案件总数的7.5%,其中依法提起公诉案件39件/53人,上升至市院审查起诉案件6件/29人,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5人,判处拘役12人,判处缓刑17人。

  案例一:贩卖毒品  祸及未成年人

  王某和马某系安庆某中专学校三年级学生,两人在娱乐场所消费时,禁不住他人诱劝沾染上毒品。2014年8月份,两人在他人的提议下,在王某家中容留4人共同吸食毒品,涉案人员均系未成年人。后在王某被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和马某禁不住他人诱劝,又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现该案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吸毒情侣  双双贩毒被抓

  陶某与胡某系一对情侣,均禁不住毒品的诱惑染上了毒瘾。为满足二人吸毒的需求,陶某让胡某联系购买毒品。2013年7月初,胡某通过朋友童某介绍,代陶某向潘某购买了毒品8.5克,并将毒品交给了陶某。后陶某分六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吴某、陆某共贩卖毒品3.6克。

  2014年1月17日,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以贩养吸  出监又操旧业

  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9年6月、2012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丁某在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购买大量毒品供自己吸食并贩卖。

  2013年3月中旬至4月初,丁某分两次从张某处购买毒品190克,并先后十余次向吸毒人员张某、王某、冯某等人共贩卖毒品10.9克,另公安机关在丁某居住的宾馆及租住地搜出毒品32。8克,剩余毒品被其吸食。

  2014年5月29日,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自恃高明  海鲜盒中藏冰毒

  2013年年底,曹某联系到了广东省珠海市的贩毒人员“阿伟”购买毒品。曹某到了珠海市后,与陈某一起从“阿伟”手中购得200克冰毒。为掩人耳目,曹某将毒品装在香烟盒中,并与海鲜一起放进泡沫盒子里,乘汽车回到安庆。2014年2月,曹某需要再次购买毒品,打电话让陈某帮其购买,并将购买毒品的24000元人民币汇入陈某银行帐户,陈某购买200克毒品后故技重施,将毒品藏匿于装有海鲜的泡沫盒子里,以海鲜的名义委托大巴司机运回安庆,由曹某在车站将毒品取回。现该案正在审查起诉。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纵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毒品犯罪基本情况结合上述四个典型案例,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涉案人员呈年轻化趋势 涉案人员35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61人,占总人数的67.8%,毒品犯罪呈年轻化趋势明显。青少年处于成长期,辨别能力不高,加之部分青少年过早辍学,提前接触社会,抵挡不良诱惑的能力低,易被毒品侵蚀。青少年一起过生日庆祝,出现以吸毒共贺的现象。

  2、共同犯罪比例突出

  涉及毒品共同犯罪有22件,占总案件数的42。3%。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有的甚至由同一家庭或同一乡村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在共同涉毒犯罪中,情侣、血缘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涉案人员多为以贩养吸

  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有吸毒史,因吸毒曾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共计19人,占总人数的20%以上。所有毒贩几乎源于吸毒,吸毒成为“瘾君子”,陷入泥潭,不能自拔。为继续吸毒,他们走上了贩毒的道路,从中牟利,以获取毒资。

  4、毒品案件总量大幅上升

  贩卖的毒品以冰毒为代表,毒品违法犯罪呈现零星贩卖突出与大案要案增多并存的双向增长之势。一方面将大宗毒品分成小包后再进行转手交易的零星贩毒案件突出;一方面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大,犯罪分子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开始大胆实施大案、要案,并且涉案人员、毒品数量越来越多。2013年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中,个案涉毒总量一般在30克以下,而2014年个案涉毒总量达到了近1000克。

  5、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

  当前毒品犯罪活动在作案手段、藏毒方式具有多样化,作案手段更加隐秘、藏毒方式更加多变,已由以往的单打独斗发展成以紧密关系合伙、由携带毒资发展为通过金融系统转帐、由单一的人体夹带方式发展成邮寄、托运毒品、海鲜混装等多种藏毒方式,更加具有隐秘性、狡诈性和侥幸性。

  6、适用缓刑率降低

  毒品案件中,2013年适用缓刑9人,2014年适用缓刑7人,2015年适用缓刑1人。从这个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在逐年加大。

  三、毒品犯罪原因分析

  根据案件审查中对毒品犯罪分子的讯问调查,主要有以下犯罪原因:

  1、大批吸毒者以贩养吸,加入到贩毒者的行列。由于毒品价格较为昂贵,而吸毒者多无稳定经济来源。于是他们中一部分人就靠贩毒来获毒资,而随着毒瘾的加深,不得不频繁进行贩毒活动。

  2、毒品犯罪的巨额利润致使部分心存侥幸者铤而走险。依据公安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我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58万人,加之现存强制戒毒效果不明显,众多吸毒者背后反映出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贩卖毒品案件数逐年攀升。 3。零星贩毒者故意诱骗人们吸毒,进一步扩大毒品销售市场。零星贩毒者为了打开毒品的销售渠道,往往采取初吸免费、赊欠毒资劳动抵付、聚赌供毒等更多方式将更多的人,尤其是将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渊。

  4、部分人对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少年轻人错误认为摇头丸、冰毒等新型毒品不会上瘾,且自身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往往在聚会中选择以毒助兴,被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时,才深感后悔。

  四、检察机关防治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毒品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国际社会等多方面的相互合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重点打击为主,加强预防与监督,联合多部门多措并举最大限度的遏制和减少毒品犯罪,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打击重点,提高办案效率

  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毒品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保证对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时效性;同时,突出打击重特大毒品案件,特别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集中精干力量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注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办案信息互通制度,坚持对重大毒品案件适时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同时,在将毒品案件起诉至法院的过程中,及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与法院共同研究探讨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共同促进涉毒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办案公正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能,将毒品案件的监督从捕后延伸至判决,通过立案监督、追诉漏罪、漏犯、抗诉等形式,及时纠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问题,防止和杜绝对毒品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同时,督促侦查机关深挖犯罪,避免打击不力放纵罪犯。

  (四)联合教育预防,形成共管局面

  在中小学校开展广泛的禁毒宣传,发挥派驻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宣传员作用,将禁毒的理念融入到学校的教学中,教育他们远离吸毒者,远离染毒高危场所,提高学生的识毒防毒能力。通过家庭教育建立禁毒防线,家长要严格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正确引导。落实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帮助吸毒青少年回归社会,对吸毒青少年建立“家庭—社区—学校”的帮教制度,重视对吸毒青少年回归社会的心理辅导,注重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从而使其融入社会。

  (五)建立档案制度,减少毒品再犯

  降低毒品犯罪再犯率,关键在于强化对惯犯、累犯的犯罪分子的监控力度,依靠社区采集相关信息对存有案底的贩毒人员资料有条件地开展信息共享,并建立吸毒罪犯的档案制度。除利用戒毒所对其强制戒毒外,还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心理辅导,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彻底戒除毒瘾。对没有生活来源和经济能力的罪犯,依托社居委为他们提供就业的机会,保证生活来源,防止他们因生活困难重新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六)参与综合治理,提高禁毒意识

  新颁布实施的《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在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联系法院组织群众旁听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注意发挥检察工作进社区的职能,深入到社区普及禁毒知识,以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主动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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