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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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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瑞访谈:新戒毒制度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
人物访谈
2008-06-12 10:13:31 来自:警察网 作者: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6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律除对戒毒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外,新的戒毒制度还涵盖了从戒毒到巩固的全过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戒毒措施使各个戒毒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保持操守、适应社会创造了条件。

  ■ 背景

  经过三年禁毒人民战争,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控制了海洛因问题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斗争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解决,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压力。为全面推动禁毒事业发展,我国禁毒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经正式施行。

  ■ 嘉宾

  杨凤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

  ■ 关键词

  新的戒毒制度的宗旨是: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新的戒毒制度的工作机制是: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 核心提示

  戒毒制度是禁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较大且具有创新性的部分。可以说,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第一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二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并对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

  禁毒史上的里程碑

  禁毒法是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法律概括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6月1日施行,怎样认识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性?

  杨凤瑞:近年来,在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推动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禁毒法共7章71条,是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法律概括,不仅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而且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既有对当前禁毒工作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答,也有对未来禁毒工作发展预期的考虑;既有许多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是治本之策

  记者: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其实质是否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杨凤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禁毒斗争实践表明,组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是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大法宝,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毒品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功实践。

  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为此,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记者:禁毒法将禁毒工作方针明确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这个方针与以往的禁毒工作方针相比进行了哪些调整?

  杨凤瑞:禁毒工作方针的调整有一个发展过程。1991年6月,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年5月,又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

  对戒毒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戒毒康复新模式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

  记者:据了解,禁毒法对戒毒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比如首次设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内容,这些措施的出台是否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戒毒制度?

  杨凤瑞:戒毒制度是禁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较大且具有创新性的部分。可以说,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第一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二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并对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

  记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戒毒制度包括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新的戒毒制度体现了怎样的戒毒宗旨?

  杨凤瑞:新的戒毒制度以“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宗旨。由于吸毒成瘾是一种需要治疗的、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如果不治疗不仅会给吸毒者本人和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也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接受戒毒治疗,既是吸毒成瘾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他们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必经之路,也是赋予吸毒成瘾人员的一项人身健康权利。

  新的戒毒制度涵盖了从戒毒到巩固的全过程,强调对吸毒人员重在教育和救治。它的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简称“三位一体”。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无论何种戒毒方式都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

  记者:怎样确保戒毒康复新模式切实发挥作用?

  杨凤瑞:新的戒毒制度实行后,戒毒工作将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通过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起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社区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戒毒,这是借鉴我国一些地方多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对生活在本社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的成功经验,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戒毒措施。对未成年的或毒瘾不深以及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吸毒人员,在亲人的关怀下、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可以坚定其戒毒的信心。

  强制隔离戒毒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这一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治疗措施,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戒毒康复是一个从开始放弃使用毒品,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的过程。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脱毒是第一阶段,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虽然已经离开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并没有完成戒毒的全过程,仍然需要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接受进一步的考验。吸毒成瘾者成功戒除毒瘾的事例表明,戒毒全过程的三个阶段应当互相衔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很难达到戒毒效果。因此,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

  戒毒期限少则三年 多则九年

  取决于吸毒者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个人戒毒状况

  记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期限与以住相比有什么变化?

  杨凤瑞:根据禁毒法规定,一名吸毒成瘾人员完成戒毒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可能需要三至九年的时间,戒毒的具体期限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

  其中,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而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一年。在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记者:过去,我们习惯于将屡戒屡吸视为恶习不改,所以规定强制戒毒后复吸的一律劳教戒毒,而现在这种戒毒制度及期限的规定更多地是出于什么考虑?

  杨凤瑞:对于吸毒成瘾者而言,反复是正常现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戒毒的失败。以往,我们对屡戒屡吸的认识存在误区,现在,禁毒法将复吸视为病态的反应,在戒毒制度上要求再次提供治疗,吸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反复多少次就治疗多少次。

  禁毒法中规定的少则三年、多则九年的戒毒期限大大延长了戒毒的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特别是社区康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引导吸毒人员在生活常态下戒毒,为戒毒人员保持操守、适应社会、重获新生创造了条件。

  新制度能有效降低复吸频率

  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是禁毒工作中最艰巨的系统工程

  记者:据统计,近20年来,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已超过200万人次,其中不少人在戒毒场所进进出出,屡戒屡吸。怎样理解这种复吸率较高的现象?

  杨凤瑞:对于这种现象,除吸毒人员的自身原因和所处的环境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有明显缺陷。在绝大多数吸毒人员没有接受过完整的、全程的、科学的戒毒治疗和康复的状况下,复吸率高是必然的。记者: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戒毒制度,就能够降低复吸率吗?

  杨凤瑞:我认为,将复吸率作为衡量戒毒工作成效的标准是不准确和不全面的,也是力所不及的,但实行新的戒毒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吸毒成瘾人员复吸的频率。可以将降低复吸频率作为衡量戒毒工作成效的标准之一。

  复吸是指吸毒个体经过戒毒治疗,中止一段时间的吸毒行为后再次吸食毒品。复吸是吸毒成瘾者的疾病特征,现有的医疗手段还没有找到能够戒断毒瘾的药物或者有效的治疗方法。复吸率是指吸毒群体当中,经过戒毒治疗后再次吸食毒品的人数比率。吸毒者完成生理脱毒后短期内复吸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际社会的最大难题。

  因此,戒毒问题在当今社会不是一个依靠医药科技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依靠多学科进行综合治理的社会问题。如何帮助戒毒者重返社会,是禁毒工作中最艰巨的一项系统工程。

  复吸频率是指吸毒个体经过戒毒治疗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吸食毒品的频率。禁毒法为有效降低复吸频率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仅提供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形式,而且每种形式的戒毒期限都得到了法律保障。这样,戒毒人员就可能在更长的时间内保持操守,不沾染毒品,并不断巩固戒毒成果,直至彻底戒断毒瘾,重新开始正常人的生活。

  积极落实社区戒毒力量

  将出台后续法规保障禁毒法的贯彻落实

  记者:禁毒法中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出台后续法规对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

  杨凤瑞: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去年底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将对戒毒工作的理念、原则和宗旨以及具体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目前,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戒毒条例(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

  同时,为做好禁毒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工作,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治疗规范》《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

  记者:新的戒毒制度实行后,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杨凤瑞:要有效落实新的戒毒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戒毒人员社会监控、帮教机制,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和帮教措施。

  目前,上海、甘肃、浙江以及江苏无锡、福建厦门、云南昆明等地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了试点。他们将监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责任切实落实到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聘用专职力量与发展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社区戒毒工作力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队伍。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实现社区戒毒力量专职化,将是下阶段工作中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新戒毒措施落实的关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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