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人物访谈 > 正文
人物访谈
律师访谈:切勿让毒品蚕食社会风气
2014-09-15 09:12:39 来自:网易新闻 作者:江晓清 阅读量:1
  我国关于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定
 
  记者:柯震东被处14天行政拘留,但房祖名已被刑事拘留,为什么行为后果会相差这么多?我国法律关于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林丽娟律师: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规定了十种涉及毒品问题的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其中第354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亦有相关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不论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在客观上提供了吸毒场所即构成本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布的立案标准,一次性容留三人以上,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都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据侦查部门公布的信息,房祖名因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依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或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柯震东只涉及吸食毒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应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但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大麻是二级管制毒品,施用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据台媒报道,柯震东已决定前往医院自费接受戒毒治疗,将被限制2年内不能到内地发展。
 
  大麻是否毒品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最近网上有人提出“吸食大麻合法化”是国际惯例,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张克律师:大麻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科学角度,都是毒品。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毒品分十个等级,大麻是属于国家严禁的第四类毒品。长期大量吸食大麻可致神经障碍、意识不清、焦虑、抑郁等,对人产生敌意和攻击性,同时它还可诱发妄想和自杀冲动等。毒品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成瘾性,吸毒容易戒毒难,一旦吸食很容易成瘾,吸食者会失去控制,即使有心戒毒,过程也是漫长而痛苦的。
 
  在国际上,“大麻合法化”仍是例外,除了医疗使用外,目前世界各国均严格控制或全面禁止吸食大麻。
 
  荷兰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对“软毒品”大麻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该国允许持有执照的咖啡馆向成年人售卖小剂量大麻,本国人可在咖啡馆或私人住所吸食大麻,但其毒品犯罪率仍居高不下。此后荷兰政府对“咖啡店卖大麻”政策逐步进行调整,在剂量、规定上都逐渐严格,此类咖啡店数量已经同比急剧减少,政府也已明令禁止游客购买大麻,并且在重新审视大麻的毒性。
 
  美国一些州虽然已确定“大麻合法化”,但是各类问题却频繁涌现。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州早于2012年通过“大麻合法化”,为合法吸大麻,其他州的年轻人纷纷涌到首府丹佛,令当地流浪人士数目飙升,社会福利机构负担增加,不少儿童也因误食含大麻成分的零食和饮料被送进医院。
 
  在法国,公民拥有及吸食大麻均属违法,吸食大麻者处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拥有大麻者处10年以下监禁。
 
  法律应严禁明星涉毒
 
  记者:为什么明星吸毒事件屡禁不止?前日有学者提出“大麻合法化”必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您怎么认为?明星涉毒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会有怎样的不良影响?应怎样遏制这样的现象发生?
 
  李宁律师:明星吸毒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其本身缺乏自律,大多数明星衣食无忧,但有些却精神空虚,不了解普通民众的疾苦;另一方面是易受生活圈子的影响,沾染一些不良风气。此外,民众对明星吸毒的漠视和纵容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明星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底,全国登记吸毒人员中未成年人竟高达2万名。现在,很多年轻人把明星当作偶像,一旦他们喜爱的明星吸毒,他们可能就会误认为沾染毒品并非违法犯罪,更有可能会把吸毒当作时尚来效仿,这将会扭曲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威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因此,减少甚至杜绝明星涉毒势在必行,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涉毒艺人劣迹惩戒和退出机制。明星占有强大的社会关注力,并因此受益而名利双收,其角色定位本应比一般人高,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引导支持者积极向上,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在国外,艺人涉毒后,会受到行业内的严厉处罚。在韩国,艺人一旦染上毒品会被演艺公司、电视台封杀,往往都很难重新翻身。在美国,明星一旦被曝出吸毒丑闻,不仅名誉扫地,还会被贴上堕落的标签,演艺生涯也基本终结。在英国,媒体对涉毒艺人也从不姑息,即使是王室成员,也无法幸免被公众指责。在日本,演艺界艺人一旦涉毒,演艺公司将与之解约,并面临代言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酒井法子在涉毒后不仅被演艺公司解约,还面临用豪宅偿还代言合同违约赔偿的风险。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对于明星涉毒行为的规制,除了法律惩罚之外,演艺公司和团体应建立健全行业禁毒规范,加强对演艺人员的法制教育,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更不能将其污点当作炒作的素材。此外,应以强大舆论与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对吸毒明星进行“遗忘式”冷处理,让吸毒者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代价。
 
  第二,建立多元化的戒毒模式。大力推进社会戒毒、社会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相结合的多元化戒毒模式,最终引导吸毒人员重返正常生活状态。对于吸毒人员重在教育和救治,但绝不是无原则放任和娱乐。
 
  要强调的是,对于明星涉毒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抵制,公众舆论也应保持明确的批判和否定态度,以便肃清演艺界的涉毒风气。然而吸毒明星同时也是患者,需要帮助、鼓励,我们意欲拯救的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而不是明星。作为公民,涉毒人员有重拾健康和快乐的权利;但作为一个明星,一旦涉毒则丧失其作为榜样的诚信和资格。
 
  第三,树立良性社会价值体系。价值观的混乱极易引发行为混乱,所以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来指引公众追求积极健康的生活,在全社会营造乐观、奋进的良好风气。
 
  对于有人所宣扬的“大麻合法化”理论,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大麻合法化”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一,从历史上来说,我国曾深受毒品侵害。“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晚清时期西方列强将鸦片带到中国,起初清政府并没有采取禁止措施,贩毒渠道畅通,鸦片价格低廉,以致贩夫走卒都能买得起,很多地区鸦片吸食率超过50%,沾染鸦片后倾家荡产、身染重病的不在少数,不仅国民身体素质急剧下滑,清政府也因纵容政策而导致亡国下场。其二,就国际局势影响而言,当今个别霸权主义国家无论在政治、军事、外交,还是在价值观输入上,均对我国复兴之路采取遏制政策,意欲限制我国发展,更不怀好意地扶植所谓的专家学者向公众鼓吹糟粕理论,逐步让公众接受类似“大麻合法化”的理论,试图从内部瓦解我们,若其得逞,届时城墙将不攻自破。其三,就社会成本而言,“大麻合法化”必将催生大批吸食大麻并成瘾的民众,戒毒、治愈成本随之加大,因民众身体素质下降的社会医疗成本也将大大增加,况且大麻有致幻作用,将导致犯罪率剧增,社会防范成本随之增加。若“大麻合法化”将贻害无穷。
 
  明星不应只是衣着光鲜引领时尚的公众人物,其本身需要具备文化素养,应是国民素质的引导者,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钻研演艺事业,尽可能关注慈善事业和弱势群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明星涉毒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错误导向,进而引发青少年道德危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的“少年强、青年强则中国强”,青年人才是社会民族最重要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是民族的希望所在,因此乐观、健康的价值取向对青年人人生发展方向尤为重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整体提升民族素质就像一个个体提升自己的免疫力一样,只有自身产生了抗体,才有能力拒绝丑恶东西的侵入。整顿社会风气,树立主导信仰,重塑敬畏之心,强化道德自律,树立文明、公正、法治、爱国、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以信仰作为灵魂的防腐剂,中国才可能真正成为物质文明富足、精神文明健全的大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