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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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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落实《禁毒法》开创天津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
2010-07-01 21:56:49 来自:北方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天津市劳教局局长张志刚向本报记者表示,《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他说:“为了用好用足这一法律武器,实现劳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顺利过渡,两年来,我市劳教系统按照司法部指示要求和市委领导对我市劳教场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批示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强收治戒毒人员场所基础设施改造和戒毒康复中心功能设施建设,规范场所戒毒医疗机构设施配备,完善场所收治功能;组织民警、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对《禁毒法》、脱毒治疗与护理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完成了两所医院戒毒治疗资质认定;制定完善戒毒人员管理、考核、教育、生活卫生、诊断评估等规定和办法,积极研究探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矫治、康复训练和融入社会的新模式。积极做好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场所设施准备和规章制度准备。”

  张志刚向记者介绍,2009年4月2日,我市劳教场所开始收治第一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式履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职能。今年4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市青泊洼劳教所、市板桥劳教所、市女子劳教所和市劳教收容所等4个劳教所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进一步理顺了管理机构和职能。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对戒毒者进行教育和救治

  “劳教戒毒长期以来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对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二者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矫治双方角色的定位和转变。因此,《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员具有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其既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张志刚说。“事实也是如此。戒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同时是病人、受害者,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据调查了解,一个吸毒人员沾染上毒品,不外乎几种诱因:一种是因为好奇心理。许多年轻人就是因此吸上毒的。二是因为痛苦。特别是一些女性因为情感遭受挫折而吸上了毒。再是疼痛,比如受伤等疼痛难忍时吸上了毒。还有一种是被人诱使、陷害。无论哪种原因引起吸毒,最终都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对戒毒者进行教育和救治,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的体现比比皆是。”张志刚介绍说。“以前我们对劳教戒毒人员注重的是他们在社会上的违法和危害程度,现在更关心的是他们毒瘾的深浅程度和治疗的难度。以前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模式有3种,即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其主要是从管理层面上考虑,体现的是矫治作用。而现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模式则是分为3期,即生理脱毒期,大约3个月左右;身体康复期,大约6至8个月;戒毒巩固期,大约1年多的时间。体现以治病、脱毒为主,其主要是从治疗层面上考虑,更加体现了戒毒的人性化。相对应的,我们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以《禁毒法》为依据,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我们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法人员,而要围绕‘吸毒者是个病人角色’这一根本,戒毒的措施手段都应围绕‘治病救人’进行。”

  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教育是基础,挽救是目的,重在治疗和康复。近两年来,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充分利用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好的医疗卫生条件和教育矫治人才资源,借鉴长期以来从事生理脱瘾后教育矫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发挥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确保了场所安全稳定和收治工作规范、有序。

  心理上安抚 情感上接纳

  “心理上的安抚,情感上的接纳,这是我们对每名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的一大特点。”市劳教局副局长雷书智告诉记者,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既要区别于医院的“单纯治病”,也要不同于对罪犯的监管。因此,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积极创新戒毒理念,力推人性化管理,从“治疗医院化、管理军事化、教育学校化、劳动康复化、环境园林化”五化入手,把教育贯穿于每位戒毒人员脱瘾治疗、体能康复、心理巩固的全过程中,探索一套集医疗、管教、康复于一体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

  “戒毒人员入所后,所里定期给他们讲课,进行科学规范的道德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开座谈会,找他们个别谈心。民警每天要和戒毒人员面对面接触,关心戒毒人员的身体、生活和思想,与他们谈心,交流思想和感情,带领他们出操、训练、学习,开展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人性化管理、师生式指导、家庭式关怀、朋友式交流,帮助他们重新构建平等、尊重、互信、和谐的人际关系,彻底戒除毒瘾,最终成功回归社会。”雷书智说。

  大多吸毒者不同程度患有各种疾病,包括生理和心理方面,吸毒人员普遍存有“海洛因人格”,这也是导致其吸毒及复吸的最重要因素。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的前提,就必须面对他们普遍存在不良人格的问题,加以矫正,帮助他们进行人格重塑。针对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和矫治需求,市劳教局精心挑选了83名劳教人民警察参加心理咨询师的资格培训,全部通过了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考试,有35名民警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具备了专业的心理健康辅导水平。建立了劳教局心理矫治指导中心、劳教所心理矫治中心,中心设置了心理咨询室、信息综合室、宣泄室、音乐理疗室、行为治疗室,添置了音乐理疗床、音乐按摩椅等心理矫治设施,每年接受心理咨询和矫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500余人次。加上劳教所聘请和招募的致力于心理疏导、社会帮教的社会工作者,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帮教,有效促进了教育矫治效果的提高。

  雷书智告诉记者:“为了对戒毒人员进行对症治疗,我们坚持入所体检,为每个人建立病历档案,坚持每日队医巡诊查房,确保有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同时,我们还针对戒毒人员身体素质普遍较差的实际,进行相应的食疗。患病的人员能够享受特定的病号饭菜;夏季来临,我们还为戒毒人员提供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食品,这些生活上的关心,融洽了戒毒人员与民警的关系。”

  加快戒毒康复中心建设步伐

  针对记者提出的“为什么大多吸毒者在戒毒场所进进出出,屡戒屡吸”的问题,雷书智谈到,除了吸毒人员自身的原因和毒品的成瘾性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有明显的缺陷。据分析,脱毒治疗仅仅是对躯体戒毒症状的治疗,而脱毒后期的稽延期症状、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人格障碍、人际关系损害、家庭功能损害都不可能自动康复。一旦身体不适、心理渴求、毒品环境等外界因素刺激,复吸将是必然的。《禁毒法》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一步紧接一步地完成戒毒,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当然,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吸毒人员从生理脱毒到戒毒康复、回归社会,需要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和戒毒人员及家庭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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