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2010-01-23 19:30:47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