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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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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10-02-13 07:41:14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作者:本站 阅读量:1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章处罚,同时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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