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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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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
《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06-25 13:14:36 来自:中国网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阅读量: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投资设立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戒毒后的人员或者解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尚未期满离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将剩余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执行完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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