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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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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中国以刑治毒的历史与现状
2010-11-09 22:39:0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赵贤龙 阅读量:1

  
  2、毒品犯罪的数量
  
  现行刑法典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毒品犯罪的法定刑
  
  现行刑法典在毒品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上,一是增加了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充分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比如,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对直接实施毒品犯罪者,均实行“并处罚金”的并科制。
  
  鸦片祸害我国达200余年之久,国人皆有切肤之痛。历代政府均致力于惩治毒品犯罪,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不仅相关立法不断完善,而且对毒品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然而,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呈上升趋势。正如《中国的禁毒》白皮书(2000年)所言:“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贩毒的巨额利润刺激着人们的畸形经济意识,于是不少人为之铤而走险;二是毒品“消费市场”日益庞大,即非法使用毒品的人数逐渐增多。笔者认为,以刑治毒固然必不可少,但从思想意识上治毒才是治本之策。应当深入、持久地开展切实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使公民普遍增强禁毒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人人远离毒品,人人敢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毒品犯罪。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条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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