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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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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解读《湖南省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2010-08-31 11:32:10 来自:《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五、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

  特情引诱在毒品犯罪案件比较常见,是审判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特情引诱可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被告人原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在公安特情诱惑和促使下形成犯意,从而进行毒品犯罪的情形。数量引诱,是指被告人原本只有实施较少数量毒品犯罪的故意,在公安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毒品犯罪的情形。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最根本的区别是被告人在公安特情诱惑之前有没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特情引诱案件,首先要查明特情有没有引诱的基本事实存在,特情的使用有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特情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纪律。《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特情在使用中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不明的案件,应主动同公安缉毒部门联系,了解情况。对于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其次是要慎重处理特情引诱案件。对特情引诱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意见》规定,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数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再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刑法总则规定了累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条款,对同时符合毒品犯罪再犯和累犯条件的被告人来说,存在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当适用再犯条款。如果同时适用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就会对被告人同一个情节两次从重处罚。因此,《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刑法规定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对毒品犯罪再犯可不可以适用没有明确规定。《意见》规定对再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目的是为了从重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再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体现了立法精神;2、从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毒品犯罪再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累犯并无根本上的区别,比照危害国家安全特别累犯的规定,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不适用缓刑和假释;3、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对毒品犯罪再犯可以适用缓刑和假释,有可能对符合累犯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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