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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度”与“量”
以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例
2025-01-23 10:14:41 来自:完美的诉讼 作者:杨墨 阅读量:1
  贩卖毒品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具体法条和罪名为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着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的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毒品类犯罪的宗旨是,只要有,就必罚。
  
  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也相比其他案件,对被告人更为严格。比如,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在“以贩养吸”的情况下,原则上也会将购买的数量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只是会将其自己吸食的部分,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
  
  在证据认定上,也会较其他类型的案件更为“宽松”。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贩毒案件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实施方式是将毒品放置在汽车轮胎上,让购买人自取。购买人拿到后,因害怕而去派出所自首,并供述系从被告人处购买。但被告人辩解自己并未贩卖,案涉毒品自己并未见过,更未接触,毒品跟自己没有关系。对于该情况,正常案件,办案人员基本都会从毒品外包装上提取指纹进行鉴定,如与被告人指纹符合,再结合其他证据,即可确定该人确系贩卖人。但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一再要求及抗议,指纹鉴定始终未能进行及提供,最终法院仅以其他证据即认定被告人即为贩卖人,并以此来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当然,此处的“宽松”是“相对”宽松。实践中,司法人员办理毒品案件,还是会遵守基本的程序和证据规定。涉及到毒品重量、纯度等问题的时候,绝大部分都会制作搜查、提取、抽样笔录,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则还应对涉案的毒品含量、纯度出具检验报告,另外,如果涉及到吸食毒品的,也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我曾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找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鉴定意见内容本身的矛盾,进而帮被告人将刑期从死缓辩护到了无期。这只是一个个例,但也仍能说明前面的问题,就是实践中仍是会遵守基本的证据规定,只是在一些细节的地方,较为宽松而已。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能够足够重视和认真仔细,也还是有可能在证据中发现一些冲突和瑕疵,为被告人争取一些辩护的空间。
  
  当然,最终如何定罪量刑,还是要根据证据确定的“量”来确定。以近些年常见的毒品海洛因(白粉、白面)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如果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则明文规定要被判处十五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实践中,十五年以上和无期、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和标准,大体为50-200克,200-500克,500克及以上。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各个历史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宽严标准,但大体上如果超过500克,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对毒品类犯罪从严处罚的一个体现。
  
  当然,以上只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中,关于“度”与“量”的一个简单分享。实践中,除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以及随时可能会出现的新型毒品,各个类型的毒品认定和量刑标准也会不同。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个省市都会有相应的定罪量刑实施细则,会根据参与人员的作用、身份、次数、是否累犯、再犯,以及是否具有从轻、从重处罚等的情形,作出具体量刑上的细分。
  
  正如每片树叶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样,每一个案件也都具有独特的案情,具体的定罪量刑,以及辩护方空间、方向、策略和效果,也都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当时的政策导向等各种因素,进行个性化定制和争取。
  
  另需要指出的是,毒品类犯罪涵盖的罪名和标准内容非常广阔而散乱,实践中也有各种特殊情况发生,值得办案人员及辩护律师仔细研究。本文篇幅所限,只能匆匆驻笔,更多内容,留待以后继续分享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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