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戒毒与防毒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故我国采用的戒毒方式主要是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但是,医疗卫生部门管辖的自愿戒毒一直存在,只是规模很小。这里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哪种戒毒方法好来评价我国现存的戒毒模式,因为经过10几年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或体会到,它们都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行使着各自的职责,效果如同戒毒机构本身一样参差不齐。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减少吸毒引发犯罪方面无疑功不可没,因为至少吸毒者在强制或劳教戒毒期间的数月或一二年内因脱离社会而无法犯罪。但是由于无法控制的高复吸率和很好地解决戒毒者躯体疾病问题而受到质疑。此外,强制和劳教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最突出的是前者可获得相对多的经济利益,而后者非但如此,反而还会因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就将吸毒者关押1—3年,受到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质疑。然而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劳教戒毒都存在经济和场所条件欠佳等问题。为解决经费问题,这两种性质的戒毒机构又在场所内纷纷建立自愿戒毒部,让执法者无法自圆其说。药物成瘾作为反复发作的脑疾病,本应由医院治疗,但卫生部门管理的自愿戒毒机构,随着吸毒者逐渐走向贫困,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加强,而走向衰退,笔者熟悉的几家在90年代初办得很红火的戒毒所,现在收治的病人已经很少。为了生存,恐怕不乏有个别戒毒机构作出违规之事,而使自愿戒毒受到抨击,更不要说很好地完成其治疗疾病的任务了。
“无毒社区”、“社会帮教”等模式,特别是前者在全国的相继开展,拉起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禁毒、戒毒的序幕。全国妇联倡议组织开展的“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和一些宗教团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的事例,动员一切力量参与禁毒的活动推向了高潮。毋庸置疑,这一切可有效地减少毒品需求。
然而,上述活动几乎无一不是政府行为,并没有真正发挥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有些力量还被忽视了,那就是专业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例如,戒毒本应由卫生部门解决,可政府却将这项工作交给了医疗和各方面条件都不完善的公安和司法部门,而两部门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场所等基本建设上,但有限的改善却仍无法满足戒毒的需求,导致众多患者不得不在条件、设备等十分简陋而拥挤的环境下医治脑疾病。笔者作为从事药物依赖与药物滥用信息研究的工作者,已多年参与组织“6·26”毒品预防宣传和药物依赖性研讨活动。这些活动为推动我国药物依赖研究与防治做出了贡献。但这些活动很少得到政府的支持与参与,更不用说在经济上给予资助了。对那些主动组织预防宣传活动的基金会,更是持怀疑态度。相比之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多的是政府动员或邀请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活动。有些活动,如香港戒毒会是政府出资购买或社会捐赠支持他们的戒毒工作,特首董建华还亲自作他们的赞助人,戒毒会的主席和其他执行委员多为与禁毒、戒毒不沾边的各界名流。笔者目睹了香港的牙医、电脑公司的老板等参加防毒、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活动和中学生及不同行业的年轻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抗毒锦囊导师培训班”的培训。美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完全由国家拨款,供其招募全世界的科研人员开展研究,美国治疗社区DAYTOP的运行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失业保障金和社会的捐赠。我国有众多的相关研究机构和基金会,还有很多从事戒毒药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如果政府给予一些鼓励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相信,这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遗憾的是,就连在政府管辖之内的禁毒基金,据说也未见很好利用。至于非政府组织的基金会,因种种束缚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更没有见到哪个有成效的商业巨子被发动起来为禁毒、戒毒出力。
二、各种治疗模式应该并存
虽然戒毒工作应由卫生部门解决,但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强制和劳教戒毒为主的模式。在这种条件下,为减少浪费,应保持强制、劳教和自愿戒毒并存的格局,但各自的任务应有侧重。
自愿戒毒的目标可定在减少与药物滥用有关的疾病、致残和死亡上。因此,在急性戒断期间,药物依赖患者应该到/或强制其到自愿戒毒所接受住院治疗。因为,很多吸毒者不仅是阿片类毒品滥用者,更多的是多药滥用者。有些药物如苯二氮卓类,长期使用后,突然停药,患者可能会出现癫痫大发作死亡。还有更多的患者,因长期吸毒,已罹患多种疾病,有相当多的人患有艾滋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这样的患者如不在医院环境下接受治疗,而放在强制戒毒所或劳教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不仅对戒毒者本人不利,还会造成感染性疾病在所内传播。
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可以承担急性脱毒治疗的自愿戒毒机构,特别是在医疗部门管辖下的自愿戒毒所,近年因种种原因,如公安部门的严打,病员短缺,多数已经处在勉强维持的状态,有些在90年代很出名的戒毒所,已不再收治戒毒患者了。为此,建议政府放宽自愿戒毒政策,鼓励自愿戒毒机构或有财力的私企投资参与对戒毒者的治疗工作。此外,药物依赖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属精神疾病范畴,应允许有条件的精神病院如省市级精神病医院收治戒毒者。
吸毒成瘾是反复发作的脑疾病,脱毒治疗仅是戒毒的开始。脱毒后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对戒毒成功与否至关重要。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因此,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应由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完成。有条件的强制戒毒所可引进社区治疗模式,以身心康复为主,改变戒毒者的行为模式。鉴于吸毒者多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强制戒毒所应引进文化教育课程,单纯的说教一般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知识可以改变人生,如能引进学历教育辅导等课程更佳,这有利于促进戒毒者适应社会,回归主流社会。为解决师资问题,可在戒毒者中选拔学历高者担任教员或外聘教员。文化考核成绩可作为奖励标准纳入所规。病人的收治应从抓捕转为由自愿戒毒或社区转诊模式。收治的病人应无其他严重躯体疾病或传染病。对于那些尝试性吸毒者,特别是偶尔尝试冰毒和摇头丸的人,应以教育和罚款之类的处罚为主,不应收治强制戒毒。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戒毒者有正当职业或在校学生,最好劝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愿戒毒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