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议论风生 > 正文
议论风生
争鸣: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2013-08-03 10:28:43 来自:红网 作者:woshidufeiwoshidufei 阅读量:1

  强制隔离戒毒是根据禁《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从上述法律看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已经是失去了人身自由的。官方的解释是: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追、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请大家注意了,吸毒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那么,问题出现了,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就不能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而现在是,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然后再强制隔离戒毒。
  
  以下有关的回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问题是: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罚款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将强制隔离戒毒说成是行政强制,就是为了规避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行政强制,我的理解是,为了调查某件事情,而在调查中采取的手段,例如传唤,为了调查,而使用传唤,目的是为了调查事实,做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我的理解是,对某件事情做出的处罚。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我的理解是,发现了吸毒成瘾,然后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个本质上,是发现了问题,处理问题,而不是为了发现问题而进行的调查。
  
  简单的顺序关系,调查-处理,发现了吸毒成瘾,才能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而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才发现吸毒成瘾。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和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的,而行政处罚则具有确定性和处分性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在吸毒违法行为确定后,继续确定其吸毒成瘾,而对公民予以两年的人身自由限制的处分,其显然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所应当具备的临时性和非处分性的特性。而对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属性,无论在目的和手段上,强制隔离戒毒则基本上相符。
  
  那么,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理行为呢,它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禁毒法并没有明确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或者是“行政处罚”,而从它的设立目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方式看,它可以与目前的劳动教养做比较,且强制隔离戒毒也不是为促使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采取的中间措施,因此,它更像行政处罚。
  
  即使退一万步讲:不管行政强制措施也好,行政处罚也好,强制隔离戒毒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长期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且这种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理既不用检察机关审查,又无须法院作出裁决,公安机关自身就可以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与我国法治进步趋势和人权保障要求相悖。从法治要求看,任何人不经合法设立的法庭裁判,不得认定犯罪,执行刑罚。虽然强制隔离戒毒不是刑罚措施,但它对当事人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与执行刑罚并无实质差别,所执行的期限比一些轻微犯罪判处的刑罚还要长。然而,这种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的所谓“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却可以不经过法律而只由公安机关决定即可。这不仅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距甚远,也违反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根本要求。
  
  而实质上,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虽然禁毒法没有说,官员专家说是行政强制,但是,即使禁毒法上说不是行政处罚,即使全国的专家和官员说它是行政强制,但是它的本质上仍旧是行政处罚。
  
  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有戒毒的义务,那么,任何法律都不能给公民施加这个义务。有的人说,吸毒者为了筹措吸毒的毒资,是会盗窃抢劫等做出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将他们强制隔离戒毒,是为了社会治安。好一个为了社会治安,好一个吸毒者为了筹措毒资就会犯法,这是谁规定了吸毒者筹措毒资就会犯法?!没有发生的事情,居然说就会发生,谁说吸毒者筹措毒资就会犯法,即使他犯法了,自有法律制裁他,但是他没有犯法之前,你就不能说他会犯法。如果说他有这个犯法的可能性,就要强制隔离戒毒,那大家都可能犯法,那不是要先把大家都抓起来强制隔离!
  
  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人权就是如此,那么对吸毒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就不能依据禁毒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依据禁毒法做出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就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处罚。《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们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因此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对吸毒人员的惩治,应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来处理。
  
  那么,问题出现了,依照《禁毒法》来处理,就只能对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处罚,
  
  因此,在这两部法律的衔接上,是出现了法理问题。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做好两部法的衔接。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吸毒的条款加上一条:吸毒成瘾的人员依照《禁毒法》进行处罚。同样的,在禁毒法中加上一条,吸毒人员,未达到成瘾的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