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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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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运输毒品,不知者不为罪?
议论风生
2009-07-22 08:39:01 来自:红网 李忠卿 作者: 阅读量:1

  知错必改,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当我乍听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一起案例,将两名犯罪嫌疑人从死刑判为无罪时,的确惊出了一身冷汗,如果不是云南省检察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冤案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从死刑到无罪,天壤之别变成了一步之遥,这样的判决颇耐人寻味。

  如此改判,无疑推翻了以前的判决,换句话说就是承认原来判决失误,对习惯了唯我独尊的某些法官来说,走出这一步非常难得,本是值得赞赏的。然而,改判的理由竟然仅仅是运毒者自称不知是毒品,这未免也太草率了吧。没有其他人证物证,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予以认定,将死刑改判无罪,可谓荒唐至极。开了这样的先例后,只怕今后运输毒品会更加猖獗,贩毒者随便找人代为运输,反正不知者无罪,就算知情,也可以抵赖干净,法律届时只能拿自己无赖,真够邪乎的。其实,即便其中两人不知运输的是毒品,但知情的第三人也应当处以极刑吧,偷运1027克海洛因,犯的是死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凭什么也一并减刑呢?

  运输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即便不知情,正如过失杀人一样也应予以惩处,以我来看,不妨设立一个过失运输毒品罪名,不论有意无意,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法律会被撕开一道裂口,这恰恰是很可怕,很不公正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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