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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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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因贫受雇运毒者可不处极刑”彰显司法进步
议论风生
2008-12-27 08:21:47 来自:童克震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阅读量:1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具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而对那些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品的人,虽然在毒品数量上达到了死刑数量标准,却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供各地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参照执行。

  毒品祸国殃民之害家喻户晓,国家对贩卖毒品打击也是从严从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毒者固然成了法律的牺牲品,其中就包括“因贫受雇运毒者”。但生存与生活是俨然不同的概念和范畴。生存是为了保命;生活是为了暴利。两者在目的界面上有着本质区别。为了求得活命受雇运输毒品的人,其本身也是贩毒集团的“迫害”者。要么是贫穷愚昧无知受雇;要么是被逼无奈受雇。从结局讲,贫困受雇者也是贩毒集团的“炮灰”,属于最可怜、最悲哀的阶层。法律在剥夺他们生命的同时,也泯灭了这一弱势群体求生的权利,显然在生命伦理上有所欠缺。

  “贫困受雇运输毒品的人”并不是“罪不可赦”。其本色上并不是与生俱黑,因为贫困求生所致。假如能生活下去,相信他们中绝大多数人会“毒盆洗手”,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圣者云:“慌不择路,饥不择食”。法律应该给求活命的贫民饶恕的机会,应该与人性化生存权利接轨。“因贫受雇运毒者可不处极刑”符合法律进步、社会进步、人性化进步的要求。应该看到,在生活高度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贫富分化迅速加剧,仇富心态正在恶性增长,一些极端贫弱的人们正在拼命求生。连生存也不能保障的人就容易恶性报复社会,报复人类。贫困贩毒正是逼向恶性边缘地带的开始,挽救他们是消除万恶之源的明智。

  多年来,贫困贩毒人员数量增多,正是贩毒集团把挣扎在死亡线上的贫困弱势群体作为毒品的通道。贫民充当了“替罪羊”脚色。法律针对贩毒集团的新伎俩,也要作应对性、人性化调整。一方面给予贫困贩毒者生命宽恕;一方给予必要的人道救援、安抚,最大化地减少为生命挣扎的群体;一方面加大毒品危害及惩治的宣传,从死亡线上拯救,从心灵上解救,从社会关爱、温暖上“召回”。既击溃贩毒集团的伎俩,又与民生、法律人性化接轨;既减少了恶性的种子,又缔造了和谐的“种子发光源”。

  惩治毒品犯罪是法律的重任;挽救生命、珍爱生命也是法律的重任。这是时代进步要求法律进步的必然。最高人民法院此项“仁政”彰显了民生情怀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必然赢得社会的肯定、历史的肯定,而成为法律进步的又一丰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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