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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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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时评:法律人性化的本质是公权对私权的体贴
议论风生
2008-12-27 08:18:10 来自:法制日报 郭松民 作者: 阅读量:1

  人们制订、执行和维护法律,固然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儆效尤,使社会能够在一种有序、和谐和安宁的状态下运行,但同时也是为了教化大众,倡导社会优良风气。所以法律在执行时,就应该在不违背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表现出应有的人文关怀,避免落入“惩罚主义”的泥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供各地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参照执行。《纪要》规定,对那些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品的人,虽然在毒品数量上达到了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议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这样的规定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客观上会起到“纵恶”的作用;另一方则认为,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标志着我们将迎来一个人性化法治时代。这两种说法,究竟哪一种更有道理呢?

  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说法。尽管我们常说“法不容情”,认为法律就应该铁面无私,绝对理性,不受人的情感控制和影响,甚至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应该体现在威慑力上,同时也应体现在其道义感召力上。人们制订、执行和维护法律,固然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儆效尤,使社会能够在一种有序、和谐和安宁的状态下运行,但同时也是为了教化大众,倡导社会优良风气。所以法律在执行时,就应该在不违背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表现出应有的人文关怀,避免落入“惩罚主义”的泥沼。

  另外,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纪要》做此人性化的规定,也有利于有效打击、分化贩毒团伙。因为对那些“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品的人”来说,倘若意识到落网之后必死无疑,则他们也只能别无选择地和毒贩一起顽抗到底,如此则会大大增加缉毒的难度,甚至造成军警人员的伤亡。相反,倘若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有生的可能,则其顽抗的意志可能就不会那么坚决,而更容易选择自首、投降等道路。

  当然,仅仅有前述理由,还不足以充分论证《纪要》规定的正当性,要真正搞清这一点,还必须到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的关系当中去找: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一个公民,倘若沦落到了“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品”的地步,则意味着他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生存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无疑,这也就意味着公权在他的犯罪问题上,并不是完全无辜的,既然如此,则一味强调法律刚性的一面,便不是完全恰当、合理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性化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一种体贴,甚至致敬。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官如何谨慎地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既充分体现《纪要》的善意,又不至于“宽纵无边”,形成实际上的纵恶,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不过这已经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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