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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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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网评:劳教戒毒退出历史舞台,好
议论风生
2008-11-17 08:02:48 来自:刘英团 大河网 作者: 阅读量:1

  目前,在北京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还有数百名因吸毒被劳教的人员。他们都是在今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前被执行劳教的。这最后一批劳教戒毒人员期满后,北京劳教戒毒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见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禁毒的决定》确定的“劳动戒毒”随着《禁毒法》的正式实施,北京市成为继上海之后又一个废除被人诟病的省级地区。毫无疑问,对“毒品复吸、复用人员的劳教戒毒”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戒毒方式,为挽救教育吸毒人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权体制下,以及劳教戒毒工作自身的局限性和法理上合理性、正义性的相对缺失,劳教禁毒模式也存在着许多限制其发挥更大效果的问题。因此,“劳教戒毒”理应退出历史的舞台。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我们知道戒毒最重要的不是身体上的强制,而是戒除吸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即“心瘾”。而且,劳教戒毒在管理上把生理疾病和一般违法相混淆,对吸毒人员惩罚有悖法理。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大工程,而我国戒毒工作连续性脱节,戒毒人员的劳教期是有限的,期满后就要返回社会,但是,实践证明戒毒人员解教后比较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在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接纳后,再加上自身的自卑心理、社区矫治帮扶的缺位,很容易再次复吸。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吸毒人员不是罪犯,是一个精神卫生问题,吸毒人员是受害者,戒毒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为他们戒除恶习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对其实施劳教戒毒与剥夺3年自由的刑罚没有本质区别,这对于生理疾病的吸毒人员明显不公平。

  笔者认为《禁毒法》规定的“对吸食毒品的人员采取社区戒毒、医疗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戒毒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应当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戒毒机构存在,实现自愿戒毒向公益性质的转变;要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出台相关细则保障戒毒人员的入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建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戒毒保障体制,从根本上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净化。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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