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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国家公务人员涉毒是否应从重处罚?
议论风生
2008-11-08 08:21:05 来自:北京市禁毒在线 沛沛 作者: 阅读量:1

  一、新闻链接

  据《京华时报》报道,因找小姐并与其共同吸毒而被北京市警方逮捕的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地税局大营分局局长刘某,近日得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刘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事件回放

  38岁的刘某只有小学文化,平时喜好吸冰毒。今年5月13日,刘局长在河北某公司老总李某的邀请和陪同下来北京体检,仍不忘随身带着小半袋冰毒。因了解刘有吸食冰毒的习惯,且喜欢“搞点刺激”,李某提议帮刘局找一位喜好吸毒的小姐,一同吸毒之后再享受“特殊服务”。李某的建议令刘颇为欢心。

  5月14日,李某联系了自己的一个熟人——北京某歌厅的老板。下午的时候,两名平时吸食毒品的小姐来到位于海淀区的一家酒店,这里正是刘局下榻之处。下午2点,刘某与小姐一起吞云吐雾过完瘾后,让小姐去洗澡,准备享受“特殊服务”。此时,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进入房间,将刘某抓获,并当场起获白色晶体物3包。经鉴定,起获的冰毒共有0.84克,在刘某和小姐的尿样中也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月13日,刘某被海淀警方逮捕,并被检方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鉴于刘某表示认罪,海淀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

  三、观察员说法

  著名的社会时政评论人张海鹰,在其博客当中发表了一篇题为《老板为地税局长吸毒埋单说明啥》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河北省的某地税局长,在北京吸毒、接受非法性交易,地方企业老总为此出谋划策并埋单,整个事件透露出三方面问题:

  第一,国家公务人员刘某,胆大妄为,对自己的吸毒行为不仅不隐藏,还公然接受别人“投其所好”的贿赂;

  第二,权钱交易在毒品的催化下,演变成了权毒交易;

  第三,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公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不能再持坐视态度。

  四、禁毒网评论

  应当感谢《京华时报》的这条新闻报道。虽然新闻的发布时间比案件发生时间整整迟滞了5个半月的时间,但仍庆幸的是,我们没有失去对这样一件涉毒事件的知情权。

  此案的涉案者身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位国家公务人员,且具有一定级别的职权,如此公然大胆地吸毒涉毒,实在让人心惊。

  以往我们大多把搜索吸毒者的目光投向娱乐圈、社会底层的特殊服务从业者、无知玩派的青年等等。而这位刘局长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还有更多的吸毒者,混迹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组织,以各自不同的身份和影响力,散布着毒品的危害。

  五、法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保定市的这位国家公务人员李某,不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去禁毒,还公然涉毒,这是对国家法制的公然藐视,对社会风气以及禁毒事业来说,也都是影响相当恶劣的问题。

  但从处罚结果来看,拘役四个月,罚款2000——大家一定会想,2000块钱会对刘某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呢?会不会罚得太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由此可见,《禁毒法》在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当中,所采取的第一态度是包容和从宽,对不违反刑事法律,未构成犯罪的,处理态度比较宽大。依照上两条比照海淀区法院对刘某的判决,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在裁决上所报的公正态度。也许正是因为刘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知法犯法,才给予了拘役4个月的判决。

  在此也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对禁毒事业能够予以重视,再不要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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