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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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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热贴介绍:《禁毒法》与劳教所
禁毒戒毒言论
2008-04-01 09:49:38 来自:天涯社区《警察天地》 作者: 阅读量:1

  导读:《禁毒法》即将在今年六月一日贯彻实施,在《禁毒法》中,当前的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在即将出台的国务院《戒毒条例》草案中,初步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为人民政府主管。在本人参加的前期召开的《禁毒法》座谈会上,来自司法行政部门、劳教部门的同志也反映了当前劳教干警队伍的不稳定,此不稳定来自于对自己今后前途的不确定。刚好,有位劳教所的干警为我提供了来自天涯社区的这份讨论贴,本人整理后予以发布,供大家参考。

    《禁毒法》出台,冲击最大的是现行的劳教制度,因为在劳教人员中吸毒型占的比重最大。劳教所的何去何从直接关系我们每一名民警的切身利益,眼下我们议论最多的也就这方面的内容。综合一下各方面的观点,无外乎以下几种:1、仿国外,设立轻刑监狱,隶属于监狱管理局,撤销劳动教养制度;2、与公安现有的强制戒毒所合并,归公安管;3、保持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劳教场所专门设置一个康复中心用于戒毒用,体制不变。

  作者: huqilin8888

  我是贵州省黔东戒毒劳教管理所的一名普通管教民警,《禁毒法》的出台对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有他的积极作用,大家有都说取消了劳教戒毒,是不是说国家要即将取消我们劳教警察队伍呀。我们这几天都在议论这个问题,有的说我们要划归“公安”,有的说是换汤不换药,还有的人说国家要把劳教场所改换成戒毒康复中心,我也仔细看了《禁毒法》的全文,就是没有发现“劳教”两个字,到底怎么改呀,我相信大家都在关注这个问题。期待有专家给予回答,谢谢!

  作者: acking88

  一切都还是悬念!到目前为止劳教系统也没组织过传达、学习、讨论之类的活动,无声无息!应该没那么快会对劳教有什么大的冲击。楼主所说的几点个人感觉,似乎都不太可能啊!第一,“变轻刑监狱”。好象国家搞全国范围的监狱重新布局,重新调整都搞了好几年了。怎么可能现在一下多出那么多的所谓的“轻刑监狱”!有点说不过啊!第二,“归公安管”,原有的“劳教戒毒”的职能给他我认为就有这个可能性,咱们这些上班的人应该不太可能跟过去的,全国范围内牵扯很大,很复杂的。《禁毒法》里规定到时只有一个“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可延长一年,这和以前的“劳教戒毒”一样。至于由哪个机关来执行,《禁毒法》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看到没有!还得由国家进一步来指定的!还保不准由谁来执行。但可以肯定的是,实施这法律后,公安的“强戒所”和司法的“劳教所”总有一个要取消,只能有一个就,叫“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三,现在的劳教场所,在这里工作的同志都清楚,主要收的是那些人?百分之九十还得以上呢!!都是吸毒的。《禁毒法》一实行,劳教所还能关多少人啊?象我本人所在的山区地级所,一年顶破了大天也就关50人!我们一个所有80名正式干警(还不包括职工)!得!到时干脆一人带一个回家看着算了!还来上什么班啊!所以我敢说,《禁毒法》一来,劳教场所肯定得变,就不知道是怎么个变法了。哎!说得太多了,这又不是咱们这些“小鱼小虾”所能想得出来的,等着看吧!上面自有安排。

  作者: qizheng000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肯定要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理由有五:

  第一,《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是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所替代,“劳教”一词也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一词所代替了。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这与劳教的期限基本吻合。如此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第三,《禁毒法》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可能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那么就没有必要强调“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四,《禁毒法》有三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作者: pw78

  楼上的说得有道理哦!似乎也是这么回事。可这样一来,公安的强戒所不就得关了吗?这强戒所虽说是公安的内设机构,真要撤起来应该不会是很麻烦的事。可这数量也不少,起码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我看我们这边的强戒所还一个劲地在建设,不象要关门的感觉!所以,我认为,《禁毒法》来了后,还是和以前一样,大家都叫“强制隔离戒毒所”,分阶段进行,他负责前一段“3到6月的,你负责后一阶段,1到2年的。外甥打灯笼——照舅(旧)。

  作者: 风雨鸣剑

  然而在举国上下欢庆禁毒法通过的同时,也面临的一个实际的问题:现在全国90%以上的劳教场所收容70%以上的吸毒人员(另30%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戒毒所收容),劳教所在实际上与戒毒所没有两样,但却归属司法部管理。在禁毒法施行后,现在的劳教场所何去何从呢?禁毒法中提到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权归哪个部门管理呢?趁国务院依法调研之机,笔者从基层警察角度出发,拟提一孔之见:

  之一:劳教所和戒毒所合并乃上乘之选

  随着《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目前全国90%以上劳教场所所收容人员均为吸毒人员,也就是说目前的劳教场所的最主要的职能跟公安戒毒所相比,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公安戒毒所收押期限要比劳教所短而已;另外,有极少数的劳教场所仍收容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然而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已没有法律依据了,因此我们可以说目前的劳教场所就是变形的戒毒场所,所以,劳教场所在禁毒法实施后走与戒毒所合并的道路是上上之策。

  这样一来,资源不会浪费和重复建设。二来管理轻车熟路,各司其职;三来原单位编制方面不用复杂,减少增加机构的麻烦,可谓一举多得。

  之二,合并后隶属权的问题

  有专家学者提倡执行权应该由司法来管理,这样比较符合所谓的‘国际惯例’,和所谓的‘有效预防权利过度集中所带来的执法腐败问题’等等。

  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西方的月亮并非都是圆的,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人口多资源少,目前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政府职能在深化,人民的社会意识形态在转变,相应法律的不完善,社会治安面临的综合压力加大。我们不可能像欧美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也不可能由司法部统领警察单位。

  另外,据相关权威部门的资料表明:平均每3名吸毒人员中就有1人在一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复吸成瘾的吸毒者一年的吸毒费用往往高达10万元以上,为了 毒资费用,他们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

  因此,在制定和施行政策、法律方面,邓小平同志说得非常好:‘只要有利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有利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国家综合国力的加强的一切方法我们都要用’。面对这帮吸毒人员,在我国的特色国情下,在预防犯罪的前提下。单单靠一部法律就依葫芦画瓢想当然的“国际惯例”,随便给哪个部门管理的做法在我国实践证明是难以成效的。

  其实说白了,管理‘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吸毒人员在中国就得让极具社会威信度的公安部门来管理,至于‘权力集中易产生腐败’的说法,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书面的理想言论。构建和谐社会,执法文明,全赖监督体制的落实到位,预防执法腐败,有赖于从根本上实现执法的全面公开,而不是执法权力分开就了事的。

  综上所述,将现有的劳教所合并到公安戒毒所,将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权依然给公安管理更符合现实国情,更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作者: ZYSZ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大家都知道,早在前几年就“大喊大叫”了,结果呢?雷声大雨点小,这一两年,干脆连雨点都没了,我认为应清醒地看到,这个是不太可能的了。再说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了规范,那里还可能再来搞这个呢!为免牵强了些。

  作者: qizheng000

  所谓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根本就是扯淡,谁知道这词什么意思?违法行为多了,都矫治吗?那还要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干吗啊?要立了,还不又成一个什么都装的筐了?

  作者: mf1007

  各位同行!管他娘的怎么改!小共共的法律都是互相矛盾,骗老百姓的。制定的都很好,可具体执行呢?五花八门都出来了。俺最恨的就是从上到下的条文、部令里规定都是教育第一,可是你们谁敢说自己的单位不是把生产第一。还他娘的玩文字游戏,扯淡什么“习艺”!早关门大吉早好!大家谈的这些都是上头吃肉的人才着急呢,(万一劳教关门了,领导往哪里摆!这些所谓的所领导是明显的墙内开花墙外不香,在所里是霸王,所外就是没人认识的熊包一个。)关我们小兵什么事!我们是通过正规考试录取的公务员。小共共要是敢不给我们饭吃,我们就闹将起来,把他挂羊头买狗肉的丑事全抖出去!同意的跟一下,觉得俺反动的也可以说。

  作者: 布拉格广场沧桑者

  “万一劳教关门了,领导往哪里摆!这些所谓的所领导是明显的墙内开花墙外不香,在所里是霸王,所外就是没人认识的熊包一个。)”哥们你说得有才了!我们的领导还在劳教这一块作垂死挣扎,可怜啊!都什么时候了??不知他们学法了么?

  作者: pw7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解释,《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了。

  滕伟坦言,《禁毒法》里所说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和现行的强制戒毒差别不大,决定机关还是公安机关,还是由现行的强制戒毒所实施。对于期限拉长的原因,滕伟解释,现行规定3至6个月太短,新规定主要是从治疗吸毒者的规律来考虑的,一般都需要2至3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从《禁毒法》出台当天,我一直在关注了劳教。网上的评论也比较多,今天我注册ID确实需要来说明下了。本省近日已经召开劳教系统会议,根据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来传达的情况来分析,劳教戒毒基本上已经被取消。省里保留几个省直所关押非吸毒人员,地市所基本上已经被撤消。人员交给市里自己安排

  作者: 亮亮睡觉了

  你看了真正的文件没有?还是道听途说?这可是关系到我们全国劳教干部的命运的。这几天我在网上看到了,全国人大正准备起草违法行为矫治法,以替代现有的劳动教养.这条消息可是千真万确的。

  作者: pw78

  楼上的,你看的“全国人大正准备起草违法行为矫治法”是什么时侯的事了?是不是07年的?这些事07年开始是没有被提起的。。至于07年以前是有很多类似的提法,但都被一一否决或搁置。。所谓“违法行为矫治法”不论从社会发展、法制进程以及现今较流行的“国际接轨”来看实属落后、走回头路兼多此一举。国家应该是不会再考虑这个了,要搞的话早就出台了!你可以看到,就这事,前几年闹多大的动静啊!各方都议论不休,好几次都有人传“不日就将颁布”。到最后呢?还不是不了了之。再一个,此法真的实施,将大大加大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工作量和难度。你也许没办过案子,你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复杂和困难,不和电视、电影上说得那么“潇洒”的!如果此法一实施,那么办这类案子就当和办刑事案基本一样的程序,可要命的是它又和刑事案不一样!到时,一到检察院就是“证据不足”,刑事案的证据公安拼了全力去搞,有时都不是那么好搞的,你这个“违法行为”带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的,那那么容易去搞啊!就现今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力,绝对是应付不了的,我敢说,真的有这法,到时各地,一年也办不了几件此类案,你的“违法行为矫治所”一年也关不了几个人。还是让公安“减减负”,集中精力搞刑事和治安吧!

  作者: 流之冰1980

  为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研究起草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217件议案进行了审议,涉及制定法律29部、修改法律20部。其中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正在起草或研究,包括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选举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研究起草行政收费法草案;制定行政程序法、侵权责任法诸事宜,正由法工委征求意见,进行研究。

  对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议案项目,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包括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

  对呼声较高的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一事,法律委员会建议结合修改国家赔偿法一并研究。关于制定反腐败法、征收征用法、公益诉讼法、战略储备法等议案,法律委员会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作者: 流之冰1980

  不过我估计即使能立法,至少要3年后。因为是准备研究起草,也就是说以前的的草案不行要重来。至于禁毒法,估计有部分劳教所是要改为戒毒所!

  作者: lane816

  其实 劳教制度不合理的劲大了,我们只是把这项工作干久了感觉不到吧了,吸毒劳教一到三年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太重了,有些刑事罪都没有它重,所以劳教戒毒应该改。另外,劳教制度本身也存在严重的违法性,小偷小摸决定劳教一到三年也与当今的时代主题不符,所以劳教制度的废除也是迟早的事情。

  我认为禁毒法出台后我们的大部分劳教所在职能上要大变,也就是与时俱进吧,以人为本,重视和尊重人,不能再动不动就决定劳教三年,在我们国家的劳教制度上最能体现出我们的封建主义思想,把人不当人,不重视人,不尊重人。欢迎同行们和我交流,我的电子邮箱是zyfx4019@126.com 地址 甘肃省第三劳教所三大队。

  作者: pw78

  至于说《禁毒法》实施后,那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由那个部门来管,这会儿还不好说!上面都没明确规定啊!还在讨论当中。不过,从公布的《禁毒法》上的有关条文上可以看出,应该是给公安管的,比如,第四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减期、延长得报决定机关审批。这决定机关不就是公安局吗?我们以前的劳教象这种事是报省劳教局(或司法局)审批的啊!

  交回给公安管,我想,也只是职能交回给他,我们这些原来的人员是不可能跟过去的。其实,由谁管都不是我们说了算的,现在大家伙关心的是变动后上面不知道如何妥善安置我们啊!大家伙应该可以体会得到,咱们一直在里边“关”着,社会上的事真不知道多少!什么东西都没学到!能干什么啊?真希望上边能考虑考虑我们这个实际。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目前我每天都要浏览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2008年01月12日”这条信息不存在。劳教立法在张部长时代就喊了很多年,难道现在的领导厉害些?作为劳教民警,我们当然是希望有法可依,但目前劳教取消戒毒已经是很明朗的事情,这也绝不是中央在玩文字游戏。

  不收吸毒人员,部分劳教所还是存在的。但是收容量大大减少,基层民警压力轻多了。我最看不惯劳教系统上面的领导,只会整干部。为了不出安全隐患,什么手段都用的上,最辛苦的就是基层民警。那些省局民警下来检查工作,耀武扬威的。本所一督遇到那些检查的警司还要让路。干他娘的!

  作者: longlyfang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等消息吧!

  作者: 一味强求

  前几天在和我所的领导聊天的时候,领导说禁毒法的颁布对于我们劳教所来说只是换汤不换药的,到时最多是换个牌子,局领导根本都没有在讨论、担忧这些问题,叫我们也不用担心。不知道这个所领导是不是在哄我们还是当我们是傻子。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回复楼上的:

  1、你们领导担心位置不保。

  2、省局领导不议论那是假的。

  3、为了目前单位稳定,为了年底最后一次收利。肯定要回避这个。

  问题:

  4、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难道还是玩文字游戏吗?

  作者: lane816

  本人也觉得,最后的迷底一出,还是“换汤不换药”。就如“ 一味强求”兄他们领导说的“顶多换块牌”,或在职能上、相关政策上稍加调整而已。真的!应该没咱们想得那么复杂,想想,全国范围内,整个系统,那么多的人,想一下子取消掉或集体转制,玩得大了点吧!大家说得不错啊!怕撤、怕合并的是那些个“肉食者”们!一但这样了,最受损失的就是他们了。上边制定政策而下到基层来所谓“调研”的人能接触、能顷听意见的也是这些“肉食者”,他们的意见就代表了“基层”。说到这,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

  作者: qizheng000

  不管劳教所怎么改革都好,始终都要面对劳教减少的问题!既然劳教人员减少,中央就应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至于1月8日的会议,关于“做好劳教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那是因为司法部那些人一下子还没有反应过来,领导这些讲话都是很早以前就写的!还有就是禁毒法还没有实施之前,劳教戒毒还是存在的,戒毒康复试点是为了争地盘,其实很多都只是一个空壳而已,或者收几个人就说已经开展!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从禁毒法出来后,吸毒人员只出不进。1月8日提出的“做好劳教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的问题,楼上的已经说的很清楚。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取消劳教戒毒”,如果新闻是假的,那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级大网站敢发布吗?目前党刊党报之所以没有宣传禁毒法,那是担心出现社会不稳定。我们民警在关注,劳教家属比我们更关注。

  作者: pw78

  叼!刚听领导说,上面(省局)叫我们不要去想、不要去乱议论这些事,安心干你的活,没有什么太大变化的,一切照旧。也是哦!查下各大劳教、司法的网站,都好像统一好了一样,全然不露一丝半点风,很多这类网站,从7、8月份开始就不再更新了,有留言或论坛的也纷纷关闭或不再更新。有时觉得自己说得太多了,有本单位的同事上这来,稍用点心都可以猜出我来,劳教封闭啊!大家凑一块又整天没事干就“东家长西家短”,说什么的都有。怕啊!还是潜水好!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学术争鸣]《禁毒法》不是对劳教戒毒的全面否定

  “《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的最后两天,伴随着冷冽的寒风,这样一条消息迅速在全国各大报刊、网站传播、转载。与此同时,在2007年12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的一翻发言、介绍,也被新闻媒体以最快的速度推介到全国,尤其是他的这样一句讲话:“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更是被无数的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解读。有一家国内著名的大报,以《禁毒法率先废劳动教养》为题,也进行了自己的解读。

  《禁毒法》真的就废除了劳动教养吗?《禁毒法》中对有关劳动戒毒的问题到底讲了些什么?有兴趣的人在问,劳教民警也在问。本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劳教所基层民警,愿意按照我个人的肤浅理解,来谈谈自己对这些问题的一点认识。

  一、《禁毒法》扭转了长期占主导地位的“重打轻戒”思想

  1、一个是空白,一个是尴尬

  先来看2组数据:(1)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63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62万名,缴获海洛因5.79吨、鸦片1.69吨、冰毒5.95吨、摇头丸45.41万粒、氯胺酮1.79吨。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47290人。(2)2007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万多起,比去年同期上升18%;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万多名,比去年同期上升17%。

  这2组由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近两年国家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毒品犯罪还是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打”非常重视,但对“戒”相对轻视照成的。这种“轻视”又主要表现在社区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块。

  对“社区戒毒”,有网友发言说:“社区戒毒根本是纸上谈兵,吸毒人员连缉毒干警都不怕,他们还怕谁?”这位网友说出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我国的社区戒毒,还在“纸上谈兵”阶段。不说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从湖南来看,我所知道的株洲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没钱二没权三没人,各种杂七杂八的工作数不胜数,“两劳人员”的帮教都顾不上,何来社区戒毒?株洲在湖南而言,除开省会长沙,还算是大城市,它的状况是这样,就更不要说县一级了。也许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社区戒毒这两年的确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社区戒毒这一块一直是空缺的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再看劳教戒毒。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劳教场所开始收容吸毒成瘾人员。有关数据显示,劳教场所每年新收吸毒型劳教人员7万,到2007年累计收容了72万。面对吸毒人员的“两难一高”:戒断巩固难、回归社会难、复吸率高的问题,在戒毒的四种形式: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劳教戒毒因具有戒毒期限较长(1——3年)、教育矫治措施完善、环境良好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其作为“禁毒教育基地”的独特作用,将在禁毒人民战争中日益凸显其价值。关于劳教禁毒的指导性法律文件主要有:1991年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以及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劳教戒毒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社会上对它并不看好,近几年关于取消劳动教养的议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这种社会整体上的不看好,呼唤一部新的法律赶快出台,正名也好,大改革也好,时间上越早,就对中国禁毒人民战争越有好处。毕竟十几年的劳教戒毒,取得的宝贵经验是其他戒毒所无法代替的。

  2、“戒”字当头,劳教戒毒理念贯穿《禁毒法》

  《禁毒法》首先对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的社区戒毒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在第四章“戒毒措施”的规定中,涉及“社区”的字样占了25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社区戒毒将进入一个又好又快的发展期,从而促使全国戒毒形势发生好的转变。

  与社区戒毒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禁毒法》全文无一处提到“劳教戒毒”,这就使很多人相信,禁毒法抛废了劳教戒毒。没有了劳教戒毒,劳教场所就不能收容吸毒型劳教人员;而劳教场所目前收容的劳教人员中,大部分又是吸毒型劳教人员,有人据此认为,《禁毒法》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样理解,有它的道理,但以劳教民警的眼光来看,却有不同的意见。《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是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法》所替代,“劳教”一词也将被“违法行为矫治对象”一词所代替。我们知道,这几年来,新制定一部法律来代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成为了上下共识,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有关这方面的最新消息,《人民网》2008 年1月12日有个报道,题目就叫《为改革劳教制度人大正研究起草违法行为矫治法》。虽然《禁毒法》没有提到“劳教戒毒”,但在这部以“戒”字当头的法律中,我们却能够看到劳教戒毒理念贯穿、融会于其中。

  首先,《禁毒法》在第三十一条提到:“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我们知道,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就是六个字:“教育、感化、挽救”,教育和感化是手段,挽救是目的。这个方针自1981年提出至今,没有发生过改变,因为事实证明,这是一条符合实际情况、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行之有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方针。教育职能是劳教场所最根本的职能,不管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几乎都可以肯定,教育职能的作用只会得到加强而绝不会被削弱。《禁毒法》里面的“戒”,在说明“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之外,特别强调“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应当看作对50年劳动教养制度好的方面的充分肯定,而非否定。

  第二,《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有人认为,这说明劳教戒毒被取消了,今后只有公安一家的“强戒”。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以前“强戒”的相关知识。这方面的法律文书,一个是1991年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一个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不管是公安或者劳教,两家制定的部令,根据的都是这两个文书。但《禁毒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这就是说,到了2008年6月1日,不管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还是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的国务院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还是公安部2000年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或者司法部2003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一并被取消了。劳教戒毒相对于自愿戒毒而言属于强制戒毒的一种,公安的“强戒”期限为3到6个月,《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这与劳教的期限基本吻合,也是对劳教戒毒取得了实效的另一种肯定而非否定。

  第三,《禁毒法》在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我们知道,劳动教养机关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且是司法机关中直接、全面与戒毒接触的部门,如果劳动教养进行大变革,则必然需要一个新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机关来完成第五十条的规定,否则第五十条怎么讲得通呢?如果说劳教制度必将变革,那么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劳教戒毒的信心和支持。

  二、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劳教戒毒应在禁毒人民战争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1、来自劳教戒毒的2组数据

  前面列举的公安部的2组数据,告诉了我们毒品犯罪的猖獗,打击毒品犯罪任重而道远。劳教戒毒方面呢,形势同样严峻。广东省劳教局曾组织全省劳教场所开展“十百千”解除劳动教养戒毒人员跟踪调查,我们来看他们的两次调查结果。一次的调查对象是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三年期间,广东全省劳教场所解教的1880名戒毒劳教人员。这次跟踪调查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与当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戒毒人员安置帮教、遵纪守法的情况;了解劳教戒毒人员与强制戒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的成效比较;召开解教戒毒人员座谈会;问卷调查及对被跟踪调查人员进行尿样检查和对重点人员进行面谈等。整个调查共开座谈会103个,参加座谈会人员936人,走访部门93个,发出调查问卷1473份,回收1036份,尿检和见面1100人。通过调查,确定未复吸的有275人,占14.6%;复吸的有1198人,占63.7%;去向不明、拒绝调查的有407人,占21.7%。调查情况还表明,去向不明、拒绝调查的绝大多数已复吸。(即复吸的占85.4%)。另一次调查是广东南丰劳教所开展的,他们对2004年5月1日前从该所解教回归的珠海斗门籍戒毒劳教人员进行了质量跟踪调查活动。共走访珠海斗门区5个镇121个行政村,对符合调查条件的639名人员进行了跟踪调查。通过对实地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他们得出的操守率为12.83%,这一数据远远高于国际平均不足5%的戒断率。(以上资料来源于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网站,致谢。)

  这2组数据,让我们看到操守率是下降的,从14.6%降到了12.83%,即复吸率是上升的。这反映了劳教系统对国家戒毒工作严肃认真的态度和戒毒严峻的形势。

  2、劳教戒毒的优势

  第一,劳教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像”的管理方法,坚持以劳教戒毒人员为本,是劳教戒毒的核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理念,经过50年的实际运作,不管是理论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其它戒毒方法所无法代替的,在《禁毒法》实施后,应该继续得到运用和加强。

  第二,劳教戒毒模式基本成型。10余年来,全国各地劳教单位在戒毒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多种较为成形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归纳起来,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广东省的“3+1劳教戒毒矫治康复模式”;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将治疗集体(TC)的戒毒理念融入到劳教戒毒工作中创立的“L-C”模式;四川省的“三期九段戒治法”;上海市戒毒劳教所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工程”;浙江省的以心理矫治为主的戒毒方法等。在取得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提出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这一模式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毒方法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社会化机制为补充。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通过加大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增强戒毒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做好解教后的安置、就业,有效预防复吸。可以说它已经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模式了,符合当代中国戒毒的实际情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第三,戒毒康复中心。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是党和政府赋予劳教工作的一项新的职能。戒毒康复中心从2006年在全国试点以来,截至2007年5月底,已有14个劳教所开展了这项工作。戒毒康复中心定位为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目的在于利用劳教所现有的设备、设施,接受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下继续接受戒毒康复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以及社会其他自愿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中心不同于劳动教养的强制性,收容对象和管理方式与劳动教养不同。它有四项功能,即劳动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戒毒治疗功能;它坚持“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管理指导思想。据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加快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做好劳教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可以预见,戒毒康复中心的先行一步,将为《禁毒法》正式实施后,劳教戒毒在我国戒毒工作中发挥巨大作用,起到坚强堡垒和主力军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禁毒法》不是对劳教戒毒的全面否定,相反,《禁毒法》吸收了劳教戒毒中好的理念、好的方法。《禁毒法》更不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否定,因为这不是《禁毒法》的任务,《禁毒法》也无意去完成不属于它范围内的任务。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浅谈禁毒法的颁布对劳动教养的冲击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的正式施行,劳教所(部分劳教所改成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暂容许我说成也是劳教所,因为场所没变,执法的人民警察都没变)学员的构成几乎不会发生变化,即还会以吸毒人员为主。

  虽然在关键问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公安还是司法,还待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我个人认为极有可能部分劳教所会改头换面,挂起“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字。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劳教学员目前百分之八,九十都是吸毒人员,6月1号禁毒法一实行,倘若吸毒人员都放回社区戒毒或国家另设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所里劳教学员将所剩无几,但是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废除劳教制度 ,大罪不犯,小罪不断,够不成刑事犯罪,国家人口又这么多,从维护国家治安,体现国家司法公正,树立国家法制理念来看:劳动教养在很长一段时间还会持续下去。劳教所一存在,劳教所里学员所剩越来越少,就很有可能缩减当前劳教所的数量,改部分劳教所成“强制隔离戒毒所”。

  2:强制隔离戒毒有其特殊性,场所特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特殊,既然是强制,肯定得由国家执法机关管理,否则“强制隔离”将是一句空谈,而劳教所刚好具备这些条件,人民警察的强制管理,隔离场所也是现成的,改部分劳教所成“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很大的优越性。

  作者: zsqdd

  没啥好担心的!真要改涉汲的范围太大!最终的可能是在劳教里形成两块牌字一套班子!《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减期、延长得报决定机关审批。这决定机关不就是公安机关吗?不由他管,这些事又由他来批,真的实际操作起来不顺啊!以前这些事是由省劳教局(或司法局)来审批的。

  作者: pw78

  黑龙江省公安厅戒毒康复中心落成

  2008年1月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戒毒康复中心落成并举行剪彩仪式。副省长兼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东华等领导为戒毒康复中心进行剪彩。

  黑龙江省公安厅戒毒康复中心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设戒毒康复场所试点的精神,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领导的帮助和筹划下落成的,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的大力支持,被正式列为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建设单位之一,于2007年5月1日动工,2007年11月30日竣工,完成建筑面积6677.88平方米,建设床位300张,最大可容纳戒毒人员约400名。公安部、省公安厅及省内相关部门领导出席落成剪彩仪式并参观了戒毒康复中心。

  作者: pw78

  TMD,我们所也在大张旗鼓地搞戒毒康复中心.到时不知道会不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认真想来,就劳教工作而言,6月后肯定有大变动,这是不用去多说的。而对我们劳教警察来说,是基本没什么变化的,我们还是属司法管,还是和以前一样从事永远一成不变的乏味、无聊的“看人”工作。对于大部分关心这方面话题的劳教警察来说,其实真正关心的是后者,是自己的工作或归属或性质等有无大的变化,可以清楚地看到应该这方面是没多大变化的。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尽在不言中,等待着。其实,隐藏在心底里,广大民警更希望:身份地位方面,不再躲躲藏藏,最好能并到公安去,监狱也行;福利待遇方面,不要靠劳教人员生产来发工资,能够像真正的公务员一样拿上财政统筹工资;人事管理方面,不要将民警一辈子限制在围墙里转圈,也能够像公安那样流动、依法、规范。尽管可能性不大,但是人总得有个盼头。

  这不,哪怕有一丁点突破的希望,我们民警都兴奋不已,泣下……

  作者: 风雨鸣剑

  据查某单位99%的基层警察希望归公安管,80%的科级以下领导愿意放弃职务到基层公安单位去!共同原因就是活得太窝囊了!累啊!真是CTZZSBD的司法!

  作者: pw78

  “归公安管”是不少劳教单位基层的愿望,本人也是这意思。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变成监狱倒是很可能。

  1、楼上说的“据查某单位99%的基层警察希望归公安管”你这是某单位的啊!到时真要搞可是在全国范围搞的啊!牵扯很大的,很麻烦,到时少不了“人事纠纷”的,而且不是一两宗那么简单,上头不会不考虑这个的,据我所知,84年劳教归给司法时,也只是工作、场所、资源的移交,并没涉及到人事变动,你原来是那的还是回那去。2、劳教单位的中、上层领导我相信绝大部分是反对合并的,一但并过去,不用说,肯定在人事上得重新“洗牌”,有多少领导敢肯定自己还能运气那么好摸到“大牌”啊?快要退休的老同志还好说,那些刚从“九死一生”的惨烈竞争中杀出来的、正是当打之年的中青年领导怎么能想得通啊!换了你你也想不通!屁股还没坐热、投入的成本还没收回呢,就“打回原形”了,谁干啊!咱们这些基层的呼声对上面来说只是“参考”,那些中、上层领导门的意见才有“代表性”的!3、就公安系统来说,他也不是很愿意你们并过来,长期以来大家分属两个不同系统,各自的工作体制都不同,你们过去肯定适应不了的,他又得花力气进行培训等工作,不是很划得来。。真缺人,我还不如招新警实在得多。你们这么一大帮人老老少少地进来占了人家多少编制。。4、再说司法,劳教、监狱两面“大旗”挥舞了那么些年了,多带劲啊!冷不盯给扯下一面来,他那能那么容易让你干呢,肯定会去争取要“立法”要“正名”。

  以上4点我认为是较实在的,当然还可能有很多原因,总之,我们不可能有机会合并到公安,尽管广大基层“劳苦大众”(包括本人)非常想出现这种美好的结局也好,得清醒地看到这只是一个梦而已。

  作者: 风雨鸣剑

  现在想想,其实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民警,不管我们怎么想,改革都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不去管了,过好这个年先啦!祝各位劳教人民警察新年快乐,身体健康!我说两点个人的看法。第一,劳教戒毒肯定是取消了,但是劳教所肯定不会取消,可能会改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二,公安吃不掉司法,司法更吃不掉公安,大家能够接受的是,公安和司法分阶段管理,类似于现行体制。第三,禁毒法的出台不会对劳教地位有多大的提升,至少在全国范围来讲是如此,因为禁毒法的实施草案是由公安部牵头草拟,他不可能把自己的职责全部归并送给司法承担。

  作者: pw78

  当前全国劳教人员不超过10万,怎么现在变100万了?目前个别省局领导说正式实施后有三种可能:

  1、合并到公安

  2、吸毒人员半年以下的在戒毒所,半年以上的在劳教所(劳教所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3、实施后劳教只收容其他罪错的。兼并小所,全省保留几个大所。

  大家还是安心工作,等待好消息。过年了,首先要维护好场所安全问题,现在出事不划算。劳教所是个很怪的地方,思维、心理都很畸形,都快无法和外界的人交流了,在外单位人眼里,劳教所里的事情,就让人无法理解,这几年,都在搞什么三种模式管理,请问各位,你们单位都搞出什么名堂了吗?也是一级骗一级吧?

  作者: pw78

  本人预测:整个的上半年将“风平浪静”和现在一样,要到下半年才可能有什么苗头出来。真正有改变应该是09的事了。现在各劳教所的领导和上级领导都在回避这话题,下面的同事也在纳闷:这么那么承得住气啊?现在劳教已经很少了,很多地方还在扩建或者新建劳教所,不知道中央知道这些情况吗?这些领导,都在想些什么?这不是拿国家、人民的钱在浪费吗?

  作者: 剑男春bbb

  wys800401说法不正确最现实的就是撤消地市小所,全省保留几个较大的劳教所。劳教制度撤消是不可能的,最起码近几年不可能。我也希望撤销劳教,合并到公安。当然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哈哈哈,公安才不会要两劳的警察呢。

  作者: huihui419

  我们单位已经搞了,像楼上说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换汤不换药,空欢喜一场。劳教要么撤消,要么并入公安,在一线太辛苦了,我们期待呀。

  作者: 明思兰

  刚看了戒毒条例初稿,里面对于戒毒所的规定,很是笼统,意思应该就是公安原来的戒毒所还是公安管,劳教戒毒所还是司法管,没有变化!都叫戒毒所,但是主管部门不同!

  作者: huihui419

  大家说得太好了!我们单位也正在筹建康复中心,我估计是换汤不换药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公安机关负责强戒,我们就负责康复了。实际上就是楼上几位说的,中层以上的急啊!!!!!人员的大幅下跌,面临大队的合并,所与所的合并.最近我们单位的上级些慌啊.但他们慌也就慌了.我们可也跟着受罪啊。抓得紧了,罚款多了。下手重了!

  作者: pw78

  如此看来,将是“换汤不换药”定了!!!去年年底刚开始颁布《禁毒法》时那“人大法工委”的新闻发言人纯粹在玩“文字游戏”啊!!!专门引你们产生无限的联想啊!一切都将照旧。虽早在本人的预料中,但还是感觉很失望。因为实在太想有个千载难逢之良机好乘机逃离这囚笼了。熬吧!还30年才有退休呢。

  作者: yjfzjyyy

  第四十条(执行场所和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名称统一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市、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作者: 445623437

  3月1日召开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在1日召开的全国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探索适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措施,进一步提高戒毒工作水平。要把戒 毒 康 复 试 点 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加快戒毒康复场所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扩大戒毒康复试点规模。要进一步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警务督察,改善队伍专业结构,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素质。

  完了,劳教干部的天还是亮不了,还是“换汤不换药”,不会有什么大改变的,都是在“文字玩游戏”,有一种被骗的感觉。

  作者: yjfzjyyy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切照旧,公安管公安的,司法管司法的。

  可能真是这样了,听说公安管前6个月,剩下的归司法,这样能行吗?

  作者: pw78

  好!告一段落了!不用等什么结果了,结果就是这样的了,很多时侯,事前的、大量的“小道消息”往往就是最终的结果。大家安下心来了,该熬的,就硬着头皮熬吧!有条件走人的,抓紧行动吧!祝福在天涯的、基层一线的劳教“难友”大家有个好明天!难兄难弟们:我们所里已经改革开始了。有好大一部分人都被分配到社区啦。制服是保不住啦,苦呀!哭呀!干了十几年警察还真舍不得呀,闹事呀。明明知道劳教警察就是个二流警察,可是面对现在的分配还是忍不住泪如雨下呀!小鱼小虾的又能主宰什么呢?

  作者: 悲哀警察

  要真是如悲哀警察所讲的就太好了!本人早就不想穿这身衣服了,值班多累啊!责任多大啊!要是到地方,社区就社区呗。只要还是公务员,只要不值班就好!万岁!(俺们这个市吸毒的少啊!)只要管理吸毒的人,那有不值班的啊?一样要值班,我们这里的劳教人员,比监狱死刑犯还要管得严,劳教都说,宁愿去劳改,也不劳教。

  作者: 剑男春bbb

  要是去社区矫治当然就不用值班啦!禁毒法规定的社区矫治又不用把人关起来。只要定时报到,喝喝美沙酮,接受尿检就可以了。

  作者: yjfzjyyy

  如果是玩文字游戏的法律,真的让人失望。要改就彻底点改,不要忽悠百姓和咱们执法者。如果还是属于司法,这辈子算是到头了。象玻璃瓶子里的苍蝇,前途一片光明,但没有了出路!!

  作者: 警院骄子

  太悲哀!!现在唯一的希望就等正式条文出台了,看来划归公安是泡汤了,有的单位还正在筹建新监区呢,还要加大规模,太失望!所有的劳教同行,不知道我们何时才天亮啊!能调的赶快吧!简直是悲哀到家了!干了十几年警察了,到头来这个结果,我们所里也在建康复中心呢,我们省可是个毒品重灾区呢,怎么也和其他省区比改革呢?费解呀!好奇怪!楼上的一些同志们,你们的所里都没有开始动静吗?

  作者: 悲哀警察

  我这么难过,难道没有难友给我处处主意吗?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在宣城南湖劳教所挂牌成立,宣称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看来是换汤不换药了,郁闷之极!“宣称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所混到这样的份上,真是悲哀啊!管不好,就让别人管算了,上面为什么总是抓着劳教不放手呢?

  作者: 流之冰1980

  为什么劳教系统的同志都想并到公安去呢?

  作者: tu_7902

  我告诉你们吧,公安和司法仍然维持原状不变,整合办公,办案机关愿意送公安的送公安,愿意送司法的司法,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2至3年实践再确定机构的设置,因此,大家都别想多了。

  作者: lane816

  为什么劳教系统的同志都想并到公安去呢?因为是要做警察啊!所以就想合。如果是想做普通公务员,打死了也不会想去。就这么简单。懂吗?也很现实。有点现实得过了头了。但这确实是现实啊!

  作者: pw78

  看见同志们这么多意见,我真得很感慨,我们这里没啥变化,但同志们都很关心内地的变化。我在社区做后续照管,不好做呀!所以,我觉得还是不要再有戒毒了!

  作者: yjfzjyyy

  呵呵什么3到6个月的归公安强制戒毒,6个月以上的归劳教戒毒,以后强制隔离戒毒都是两年的期限,执行一年后表现好的提前一年解除强戒;两年到期的,表现不好可以延长一年戒毒期限,不过都得报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哈哈,3种模式用不上了,不能随意减少教期了。戒毒人员劳动生产的还得发给劳动报酬,白用廉价劳力的时代困怕要过去了。劳教机关不面临重大的体制改革,如果参与戒毒后面临法律的严峻考验,过去都无法可以习惯了,好好学习禁毒法弄懂法律责任,再不敢玩忽职守了,否则那身衣服就得脱了。还不学习。

  作者: mf1007

  强烈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只要能保住“公务员”的身份,到那里去我都不后悔!太烦值班了,一天都在当牛做马,不知道那一天才是尽头?据说贵州省全部劳教警察已经转为公安了,不知道这里有没有贵州的同行啊。越讨论越乱了!说什么的都有。但我们应该清醒地、同时很多人也不愿意去看到的现实是:我们的工作将保持不变,至少是大体上不变,司法部赢了!

  作者: 劳教干部天亮了

  国务院不正式发文,不死心。我不相信任何道听途说。

  作者: 垦天

  听说贵州的全部并入公安,广东和北京的下社区搞社区矫治,不知道是不是中央在试点,看哪个更合适,希望这两个地方的兄弟出来说说话,证实一下======================================================

  我是广东的,到目前为止从没听到过一丝半点这方面的传达。我听到的是:进一步创新劳教场所的管理,加强今后的劳教工作。我看到的是:到处一片热火朝天的建设场面,丝毫看不出、也不敢相信劳教有变动的痕迹。我感受到的是:劳教绝不可能有任何的大变化。我真的非常渴望这一切都是因为我目光太短浅,看不清事情的本质而作的完全错误的判断,非常、非常渴望。

  作者: cuncundong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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