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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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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毒品不绝、禁毒不止
禁毒戒毒言论
2008-01-30 06:49:49 来自:刘岚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阅读量:1

  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大量诱发抢劫、盗窃、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甚至会危及民族、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坚决、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是中国政府的一贯决心和政策,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一贯的态度和立场。

  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表明,人民法院是禁毒斗争的中坚力量。

  禁毒斗争的司法实践不断推动着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但是条文粗略,处刑较轻。一般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对于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惯犯,也只判处有期徒刑,最多再并处没收财产。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毒品犯罪的蔓延,我国在立法上迅速作出反应。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禁毒的单行刑法,增加了新罪名,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解决了禁毒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重大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吸收入律,同时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关于禁毒的刑事立法臻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密切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工作。1994年出台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6月起施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又与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对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禁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强有力的打击下,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尽管有所遏制,但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彻底消灭毒品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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