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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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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禁毒法草案系列报道——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禁毒法(二)
禁毒戒毒言论
2007-07-08 07:02:33 来自:中国人大网 作者: 阅读量:1

    (一)禁毒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

    姚湘成委员说,在禁毒法中要有综合治理的思想,不能就禁毒抓禁毒。现在凡是社会治安搞得不太好的地方和单位,吸毒的人员比较多,相反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吸毒的人员比较少。因此第3章的预防和宣传教育中,就是要把预防、宣传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就禁毒抓禁毒的效果很差。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总结当年的一些做法,对其中有效的办法应当体现在禁毒工作中。我觉得,制定本法时应能体现激发群众对禁毒工作参与的积极性。目前最大的阻力是担心报复,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关的措施,鼓励和保护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徐永清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个题目还需要研究,毒品并不是全禁,还有合法利用的一面,所以,这个题目需要商榷。第2条写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里只讲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我认为还应该加上“武装部队”。因为武装部队也要履行禁毒的职责和义务。
 
    (二)禁毒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制毒贩毒者和大毒枭的打击力度

    袁汉民委员说,今年5月,我到福建考察,他们搞了一个如何禁毒的专题调研。后来,他们的报告写好后,给我邮寄一份。他们认为吸毒人员首先是一个病人,其次是吸毒人员有犯法行为。在禁毒的问题上,我们主要打击的是大毒枭。福建同志作过调查研究,林则徐当年禁毒的时候,主要打击的就是大毒枭,对吸毒人员是作为病人来看待的。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觉得禁毒工作管理应当“从严、从重”。要把吸毒者和非法制毒、贩毒者严格界定。对吸毒者应当以教育和经济、治安管理为主,而对非法制毒、贩毒和明知故犯的贩运,则应从严刑事处分。对个别主要人员应重判。根据这种想法,我觉得草案的法律责任定得偏轻,有的条文不利于威慑。

    李德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这个草案我觉得不够完善,对打击制贩毒品犯罪在整个草案中体现不充分,从法律上觉得力度不够。这个问题不仅要写,而且要作为一章来写。要减少毒品的来源主要是靠加大打击的力度,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对毒品的管制、预防、宣传、教育等等意义不是很大,首先要从源头上管制。甘肃过去是一个毒品危害较严重的省,现在情况大有好转,经验就两条,一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公安机关用很大的精力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二是层层签订责任制,从省到社区,层层实行责任制,连续做了五年,效果非常明显。要解决禁毒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

    张世德(全国人大代表)说,在整个禁毒工作当中,首先要抓源头,在“禁种”这条需要强化法制责任。还有一个“禁藏”的问题,藏是指窝藏、藏匿,需要有明确的写法。对吸毒者的定性问题。现在有大量的吸毒人员,初期的时候,还是属于病态的,但一上瘾就一发不可收拾,我们现在对吸毒的定性是病态性的。未成年人在吸毒初期也是病态的,要强制他们戒毒,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吸毒有多大的危害。我们对吸毒的定性,要从实际出发,这样才可以挽救大多数。

    郑功成委员说,对禁毒法草案,我感觉到重点不突出,作为本法针对的重点对象有错位的现象,我在内司委的会议上也曾经提出过,法律草案重点针对的对象仍然是吸毒者,这可能原来的决定就是这样的,我认为这是禁毒法立法的一个错位,吸毒不是犯罪,吸毒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但正如温家宝总理讲过的,吸毒者也是受害者和病人,而现在法律草案的主要条文、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的对象都是吸毒者,那是立法的错位。我认为主要针对的应当是种毒、制毒、贩毒者,如果法律的重点是针对吸毒者的,那法律的作用不会很大。我刚才讲了大凉山的一些文盲,参加了贩毒,制裁了他们,但是却较少听说处死了多少毒枭,如果这样下去毒品犯罪现象肯定会日益严重下去的。为什么说错位呢?现行草案中半数以上的条文是针对吸毒的,我们对种毒、制毒、贩毒的有什么样的法律措施?草案中比较少见,这是法律的针对性错位的问题。公安部的报告也讲了,我们国内的制毒、贩毒现在是大幅度的上升,很多的毒品不是来自于境外,而是我们本国境内生产的,数字大幅度上升,这是一种新的提示。如果不把种毒、制毒、贩毒放在法律禁止的首位,不严厉打击种毒、制毒与贩毒,这种现象就不会改观,只会越来越恶化下去。就像青少年看不良书刊,上不良网站,如果不从源头上即出版、网络上下功夫,不严厉打击不法出版商、不良网站,只禁止青少年不看,不上网或者对作为受害者的青少年更严厉,岂不是犯了方向性错误。因此,禁毒也必须从源头上下功夫,包括禁毒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当放在禁止种毒、制毒、贩毒等源头上去。因此,我认为禁毒法应该重点打击种毒、制毒、贩毒,而不是吸毒,更不是容易产生经济利益的戒毒所。责任分工的问题,现在大家讨论的多是谁主管,管是一回事,管什么内容?怎么管?这才是关键。应该分工,我坚持认为,在毒品问题上,政府的责任应该是重在打击种毒、制毒、贩毒而不是吸毒,而社区、社会、家庭则应该在防治和治理吸毒上下功夫。我不知道我们的公安部门在禁毒警力分配是如何布局的,是大量用于惩治种毒、制毒和贩毒方面,还是用于吸毒的防治?如果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是用于惩治种毒、制毒、贩毒方面而是用在戒毒上,则是本未倒置了。我认为,政府的经费应该是打击犯罪的,不能把可能吸毒的病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就像戒毒所戒毒,大家反映,复吸率是80%以上,有的甚至90%以上,这样的效果靠政府来调整,是不是无效的经费投入?如果把这个责任交给社会和家庭,是不是会更有效?因此,政府的经费更多的应投入到源头的限制和打击上,投入到打击种毒、制毒和贩毒上,对吸毒者的防治则应动员社区、家庭。如果法律中对重点对象、法律责任和责任分工等三个内容交代不清楚,法律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建议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及重点内容上再下功夫,不能这部法律让大家只感受到办戒毒所问题被解决了,而对种毒、制毒、贩毒都规范不周,打击不力。具体的条文,第3条规定国家对毒品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这样的顺序有问题,原来的决定可能是这么排的,但那时国内几乎没有制毒的现象,贩毒也没有现在这么猖獗,现在的排序让大家觉得吸毒是最大的问题,后面的类似排序亦应调整,将吸毒放到种毒、制毒、贩毒之后。

    万学文委员说,有必要制定一部严格的禁毒法。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新加坡学习看齐,新加坡有一部很严格的禁毒法,携带毒品3克就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国家的刑法中规定30克到50克,我对此始终耿耿于怀。曾经有一个美国人进入新加坡带了1克多不到2克毒品,不够判处死刑,最后被鞭刑10下,克林顿总统给李光耀打电话,最后李光耀同意给他减少一鞭,可见法律规定多么严格。所以,我希望制定这部法应该向新加坡学习。这部法总的来讲感觉偏宽偏松。

    汤洪高委员说,50年代我们就做了大量的戒毒工作,而且基本上20、30年吸毒和贩毒现象都消灭掉了。近几年随着国门大开放,这个问题越来也严重。从禁毒工作来看,既有禁毒的决定,又有管理条例,出台了很多,现在事情越来越严重,危及到国家、民族的安全问题。这部草案看起来力度太软,不起作用。现在出现了恶性循环的东西,就是法不责众。前几年70克的毒品可以杀头,现在7公斤也很难再杀了,杀得再多也不行,问题在于市场太大了,法律着重于惩治贩毒的方面,对吸毒方面的威慑力太小,因为市场的领域太大,吸的人比较多,贩毒就没法禁止。在禁毒法草案中,建议从吸、贩的两方面惩罚力度都加重一些,如果吸的人少了,贩毒惩罚得比较严厉了,卖货的没有市场了,自然吸食人就少了。

    王梅祥委员说,要解决毒品泛滥问题,首要工作是在源头上消除毒品,对种植、提取毒品、制造毒品和从境外走私毒品明确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上述在源头上生产、走私、种植毒品等犯罪行为。
 
    (三)禁毒工作要体现教育与救治相结合方针

    何晔晖委员说,禁毒法不能搞成戒毒法,现在是戒毒的条文、章节比较多,也很具体,但在预防毒品犯罪方面的内容,略显单薄,不全面,建议突出重点抓住源头增加内容。

    孙洁(全国人大代表)说,吸毒人员既是病人、违法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首先强调他们是病人,要把他们作为患者进行治疗、帮教。尤其吸毒人员中,有不少是青少年,建议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进行救治,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从社会的角度讲,他们又是弱势群体,我们还是要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在就业、工资、社保等方面应该强化政府职责。

    姚湘成委员说,当吸毒人员已经吸毒之后,在戒毒过程中,社会上对他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而不能歧视。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个吸毒人员,社会上对他的家庭都看不起,而不是同情,使他见不得人,这对他戒毒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第35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不光是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在其他方面也不能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帮教组织、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和婚姻方面帮助吸毒人员。不能因吸毒而歧视他们,建议在就业后增加“婚姻”二字。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现在在社会上,重视程度很不够,只要不是自己家庭成员,就不管也不过问,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比较淡漠,禁毒意识不浓。因此,一定要营造良好的禁毒社会氛围,如果没有这个社会氛围,如果我们在禁毒工作中,就事论事,效果不会很好。现在的情况是,吸毒的人员越来越多,听说一些娱乐场所出售冰毒、摇头丸等,不能严查严办,这与辖区一些治安干警有关系,如果没有重要的刑事案件治安干警能不查就不查,因此给毒品的传播、携带、吸食造成很多可乘之机。所以,我总的意思是方方面面都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袁汉民委员说,第35条中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绝大多数的戒毒人员,受到歧视,才会复吸,破罐子破摔。在这个法律上,我觉得应该倡导整个社会不歧视吸毒人员,要帮助他们,需要有热情,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所以,不光是入学、就业、社会保障,还包括周围人们对帮教人员的关怀,相处,不能歧视他们。
 
    (四)关于关于禁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奉恒高委员说,第4条,国家禁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是不是有必要写在法律上?我觉得没有必要,明确国务院设立禁毒工作机构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什么,这样就可以了。不要把名称写在法律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我认为也没有必要写在文本上,建议删去。另外,第4条第2款的后面,我建议增加“对历史上毒品大量入境的一些边境乡镇,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还要成立相应的禁毒机构,协调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的内容。因为禁毒工作实际上大量的是要靠这些乡镇政府领导,靠那里的群众协助做好。

    牛绍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说,关于禁毒工作的主管机关的问题,第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但对于不设禁毒委员会的地方,禁毒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哪个?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给予明确。所以建议把这个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禁毒工作”,在以后的条款中涉及到禁毒委工作的内容也相应加上对“公安机关”的表述。

    王学萍委员说,从草案内容上来看,对各级政府在禁毒工作中应负什么责任不明确,现在的问题不在下面各部门的工作,关键是领导,关键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责任心不强。对禁毒工作应作为国策来对待,本法要有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的条款,禁毒工作不得力的地方,要追究法律责任。

    刘海荣(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我在这里想说一个工作体验,刚才各位委员都说了工作机构的责任问题,我们国家很多事情,包括我们前几天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些工作是所有的部门都和它有关系,但是又没有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妇女儿童保护,都弄一个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要说它不重要,还必须有这样一个机构,要说他重要,哪个部门都不是专门的,像公安部还有一个禁毒局,将来我们政府对禁毒的问题怎样管理,有一个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有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来执行法律?我过去在全国妇联工作,参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也是禁毒领导小组的成员。现在我们国家有一个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属于中央的,国务院有各种小组,包括劳教帮教的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还有这样那样的领导小组。这种机制我觉得很多,因为从公检法来说,法院是管判决的,公安是管打击的,检察院是管起诉的,社会各个方面是管从个人到家庭怎样禁毒、检举、揭发、惩治、劳教、戒毒,这么多方面究竟谁来牵头?我认为禁毒法和别的不完全一样,还得有一个机构认真地抓,抓实了才可以抓起来。因为毒品犯罪是国际性质的,不完全是哪一个国家自己能够解决的,但是要有一个比较有力、真正能负起责任的机构,应把这个机构放在公安部。而且禁毒工作从中央到地方、从社区到家庭,涉及到每一个人,谁都少不了。禁毒领导小组制定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提出了无毒社区的创建,我当时在妇联,我就提出“不让毒品进我家”,现在我们妇联还是按照这个来做,参与创建无毒社区。成员单位都有分工,如果不这样的话,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就很难做好。所以,关于机构怎么表述,我也赞成各位委员的意见,不要直写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这太具体了,但是要有一个有权威的、能够负起责任的、有工作力度的机制和机构,我认为很必要,否则会很松散,根本管不了。禁毒工作除包括公安部的工作职责外,还有许多社会方面的事情要做,但谁来牵头?还得是政府的主管机关来牵这个头比较好。所以,希望能够很好地表述一下,既符合法理,又觉得像一个国家法律的样子。对于戒毒人员,现在我们国家对戒毒所的建设,对戒毒人员的帮教等等,我认为都是很好的,也应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理念,我也看过国外的戒毒所,就像疗养院一样,戒毒者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者,希望我们国家对戒毒所投入加大力度,现在有的戒毒所条件很好,有的条件还很艰苦,希望在法律上强调一下。

    任继东(全国人大代表)说,在处理有关全局工作的立法时,有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尽管有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总要设个临时机构或协调议事机构,这也是我国机构重叠、临时机构重复的重要原因。在地方人大立法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有时提交的草案不像一个法规,也不像法律,像个通知,像个决定,像个文件。我们国家的体制和工作,有很多类似禁毒法这样的情况,尽管公安部有禁毒局已经是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但是法律涉及到全局。制定法律很多就牵扯到机构,牵扯到编制,牵扯到经费,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建议从全局的层面研究一下,类似这样的问题,类似这样的法律,到底如何处理?对类似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制定一个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对于这样的法律到底怎么办?以便类似工作制定类似法律时有所遵循。

    钟启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4条第1款,“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禁毒工作”,责任很明确了,后面还有一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这条规定是属于国务院的事权,是不是一定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国务院自己就可以定了。同这点意见相关的,是下面的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这样的条文规定实际上也给各地的机构设置作了规定,所以下边也必须要设立禁毒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考虑一下在机构设置方面不一定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各级政府的机构还是由各级人大来确定。

    赵地委员说,我认为工作机构是很重要的,我们有好几部法律都涉及到执法主体不明确,这部法明确地讲了国家设立禁毒工作委员会,而且现在本来就有禁毒工作委员会,由议事协调机构变为主管这方面的工作,这对于我们抓好禁毒工作是非常有利的。

    袁承东(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条第1款“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改为“国务院设立禁毒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工作机构”,显得更为科学。我们认为,设立协调机构完全可以由国务院研究确定,不宜由法律专门设定一个超强的部门。广泛地设立各种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情形,不应在立法中体现,不应在国家事务中较多地出现。立法实践中,科学技术进步法第8条、学位条例第7条都比较规范。
 
    (五)关于禁毒经费保障

    牛绍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说,关于禁毒经费的问题。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实践中我们感觉,从毒品危害严重的区域以及贩毒的主要通道来看,相当一部分是处在边疆民族地区及内地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来说是欠发达的,禁毒成本很高,在禁毒经费的问题上,应该加上这样一个内容: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禁毒工作重,财政又困难的地区,除了要强调本级财政要纳入预算外,中央财政应该给予必要的补助,增加中央财政对这些地区给予必要财政扶持的内容,有利于在经费问题上提供法律保障。云南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中央是很关照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作为一部法律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所规定和表述。关于对收缴非法资金的管理的和使用问题。第15条规定“制造、贩卖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工具、设备以及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第53条规定在国际禁毒执法合作中,我国方面应该分享的相应款项,缺乏一个硬性的规定。也就是是这部分非法所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该有严格的规定,我建议这种非法所得的资金还是要专项用于禁种、禁制、禁吸、禁贩的“四禁”工作,这样可以体现执法机关办事的公开透明,以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形象。

    高洪委员说,在禁毒立法当中,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条规定是很好的。但是,对毒品流入地和受毒品危害的重灾区,如果全部由当地政府负责经费,他们确实难以承担。我建议这一条增加一款“对境外毒品流入地区和受毒品危害的重灾区中央财政应给予经费保障”。他们的经费开支非常大,特别是云南等边远省份,又是少数民族地区,要他们承担这样的经费很难。

    钟启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列入财政预算”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法律条文里尽量不要设置,建议把它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禁毒经费予以保障”,现在很多的法律都有这一条,每一个部门起草的法规里面都牵扯到要设立机构,要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样的话,到了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也都必须把这条列进去,这样一级一级往下列,虽然列上了,但实际上实现不了,有的县连吃饭财政都保证不了,还要把这些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列入到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审查安排的问题,人大的职责里面是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整个财政预算的安排要进行审议,里面要列什么科目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来,把它列进去,而不应该在每一部法律、每一件工作需要的时候就提一个“要列入财政预算”,这样无形当中就把我们在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整体方案肢解了,而且还增加了很多的科目。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机构设置与财政预算的安排上,在法律条文里面是不是尽量不要去安排?我们下面的工作遇到了这些问题,感觉比较困惑。上面讲要精简机构,要对预算进行监督,但是上位法里面往往都设置了机构、财政预算的问题。这对整个国家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财政的管理、财政的监督都是不够规范的。

    赵菊花(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禁毒经费的保障问题。草案第5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十分必要,但还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有些地区仅靠本级财政预算,不能完全填补资金缺口,建议第5条增设第2款:“国家设立禁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毒情严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禁毒工作”。

    张美兰委员说,建议在第5条中加上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因为强制戒毒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理应由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政府承担强制戒毒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强制戒毒人员的治疗费用应该由其本人或家属承担,对于无法收取的费用,本级人民政府应予适当的补助。
 
    (六)发挥家庭在禁毒中的作用

    李明豫委员说,我想就重视和发挥好家庭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看法。张部长讲到,禁毒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除了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外,更需要发动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来做好这项工作,这是十分正确的。我想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中,特别要重视家庭参与的作用。家庭工作做好了,对于预防和救治吸毒人员会产生很好的作用。我们到甘肃调查的时候,有两个例子给我们的印象很深,一个是家里的一位男青年吸毒,他刚吸毒不久就被家里发现了,家里采取了关爱和救助、帮教的措施,使他戒毒了。还有一个是有一个男青年,在公安部门的隔离戒毒所回来之后,为了防止他复吸,他的父亲辞掉了自己的工作,到远郊区承包了一个林场,把儿子带到了这个林场,让他脱离吸毒的环境,我们去的时候,这个人已经三年多没有再复吸。从这两个例子来看,家庭的关爱和帮教对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也是特殊的病人,在禁毒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应该在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和救助中给予更多的关爱,而家庭的关爱是首要的。现在有的家庭出了吸毒人员后,往往采取遗弃或不加管教的办法,推向社会,这对禁毒工作很不利。另外,政府要掌握吸毒人员的情况,也需要吸毒者的家庭及其成员的配合。现在我们法律中规定的三种戒毒方式,都是对已经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讲的,实际上还有相当数量的吸毒者没有在公安部门登记,这些人中有一些人的吸毒时间不长,还没有被公安部门发现,如果发现并及时地做工作,这些人戒毒的难度就会相对小一些。这些人中有相当多的家庭是知道他们吸毒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主动到公安部门登记,特别是实际上存在着对吸毒人员的歧视,使得家庭有了吸毒人员以后不敢也不愿意去登记。如果让每一个吸毒者的家庭成员都承担起戒毒工作的责任,发现有家庭成员吸毒就主动去公安部门登记,同时公安部门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护他们的隐私,就可以让公安部门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吸毒的情况,也可以鼓励吸毒者的家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禁毒的工作。因此法律对有吸毒者的家庭及其成员在预防、帮教、救治吸毒人员的责任要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而且对于如何支持和鼓励家庭及其成员主动地配合禁毒工作部门来做好预防、救治和帮教的工作也应该有所规定。让每个家庭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杨长槐委员说,禁毒法草案中没有谈到家庭的责任,我认为是一个遗憾。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负有极大责任的,养孩子就要教育。我认为这一条还是要加进去,现在的独生子女,父亲、母亲、公公、奶奶溺爱,要什么给什么,如果要毒品也给的话,就麻烦了。尽管昨天讨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在这部法律中也应该有。
 
    (七)加强禁毒科学研究

    王涛委员说,本法的一个特点是规定政府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开展禁毒工作;另外一个特点是从源头上、从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禁毒,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是非常必要的。在禁毒法草案中,对整个禁毒过程中考虑得都很周全,但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禁毒方面的科学研究的问题。科学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毒品种类,对人体危害程序与危害特点及减轻其危害程度与禁毒治疗方面的研究。另外一方面,对毒品引起人们的精神异常、危害人体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最有效的方法禁毒。我认为应该从方法上进行研究。当然这也是一个难题,也是世界上的难题,所以我认为立法中应该规定国家支持禁毒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另外,本法列出了目前的毒品种类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研究科学的禁毒方法,对毒品生产、贩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需要进行研究。从毒品的生产、流通渠道,一直到危害、戒毒以后的反复问题等的规律及社会影响进行系统的研究,以确定禁毒的方针和对策。因此,建议在本草案中增加关于禁毒的科学研究的规定,不仅对毒品进行研究,为了提高禁毒的效率,必须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渠道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总则中加上一条,“鼓励禁毒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包括研究毒品的种类、禁毒的方法、毒品泛滥的规律和对策。

    丛斌委员说,刚才王涛委员也讲了关于禁毒工作的科学研究问题,这在本法当中必须要规定,因为涉及到今后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本法中有一个条款将禁毒经费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这很好,禁毒工作由国家财政支持,我很赞成。这里面科研工作占到了一大块。人体脱毒疗法看似已经掌握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不光是我们国家,这是世界难题,没有明显的特效药能使人体脱毒,戒毒非常的难,所以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在这方面国家要加大工作力度。本法应该站的位置更高一些。我们国家的禁毒工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的工作压力在公安部,此外就是司法部和卫生部,如果什么事都让公安部做的话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三家联合。既然是全民动员,那就把司法部和卫生部的作用也充分发挥出来,让它们也积极参与。

    叶如棠委员说,总则中应该加一条“国家应当鼓励戒毒的科学研究”。戒毒是很难的,又涉及到那么多人和家庭。戒毒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主要依靠强制、社会帮教是必须的,但治不了本,最后要靠科学技术的突破,才能把毒瘾治过来。现在戒毒者95%的复吸,说明戒毒的办法还急待研究,所以,对于戒毒的科学研究要加强。

    路明委员说,第43条加一句,“国家应该加强戒毒的科学研究,开发一些戒毒的方法和戒毒药品”。现在好多戒毒药品不是经过科研研究出来的,而是一些民间偏方,开发出戒毒药,有的有效,有的无效。还有戒毒场所的问题,现在吸毒的人多,戒毒时间短,戒毒场所不够,国家必须开辟新的戒毒场所。我国中西部,像云南、新疆、甘肃都有农垦团场,有一些团场很封闭,和周围联系很少,很容易隔离,建议国家利用一些农垦团场,开辟新的戒毒所。像云南西双版纳,我们国家的橡胶基地,选择一些相对孤立的、好控制的地方,增加一些戒毒场所。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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