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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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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吸毒该不该定为犯罪
议论风生
2007-07-08 22:36:12 来自:人民网 作者: 阅读量:1

  据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在《禁毒法》草案中,是否把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成为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实际上,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总体情况是大多数国家都把吸毒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1991年笔者曾到美国和加拿大考察。其间,我们曾问过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法官:美国犯罪率为何如此之高,以至于美国监狱里的囚犯人满为患?他回答说:美国监狱关押的囚犯中有大约1/4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如果不把吸毒行为认定为犯罪,美国的犯罪率将降低25%左右,监狱里的囚犯将大量减少,联邦和州政府在司法和监狱方面的预算开支也将节省许多。这位法官说,美国有一些学者、律师和法官主张对吸毒行为做非犯罪化处理,但很难实现,这涉及人们如何看待毒品和吸毒行为,涉及刑事法律的规定等问题。

  在瑞士,情况却又不一样。1997年我随一个代表团到瑞士访问,在瑞士国会大楼后墙边,甚至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还亲眼看到一些人注射或者吸食毒品。询问瑞士司法部和国会的官员后才得知,这是欧洲毒品试验项目在瑞士的试点。该项目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既然吸毒问题不能通过禁止和惩罚根本解决,那就采取疏导的方式。其大致的做法是:要求各有关吸毒者到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在册。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卫生部、司法部等)对每个吸毒者的身体和吸毒量等进行检查、测试,确定他们各自需要的不同品种和数量。根据每个吸毒者最低需要量,由政府统一购买毒品,定时、定点、免费发放给他们使用。经常对这些吸毒者进行身体检查,引导他们减少对毒品的使用。

  他们说,这样做不仅降低了吸毒的社会危害和经济代价,而且吸毒合法化、阳光化以后,还便于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便于防止和控制吸毒的蔓延,便于对吸毒者进行帮助和教育。当然,瑞士官员对于我们代表团提出的这项政策“如何防止产生新的吸毒者”,或者“如何避免这项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吸毒”等问题,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吸毒究竟该不该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吸毒作为一种“消费”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与制毒、贩毒相比,社会危害性最小、被动性最大。它具有违法性,但其刑法上的危害性应严格认定。而对于吸毒者而言,吸毒是其生命的一部分,是其“生活”的需要。吸毒行为具有对吸毒者的自损性、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自控等特征,吸毒人员具有的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多重属性、吸毒者大多数都为35岁以下的青年、青少年等人员构成,都决定了对吸毒者最大、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惩罚(帮助),就是采取各种形式(措施)的戒毒。

  国家立法机关在从国情出发规定吸毒行为的法律性质时,既要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法律措施,遏制吸毒者的增加、防止吸毒行为的蔓延,减少乃至铲除吸毒行为和吸毒现象;又要充分考虑吸毒者中大多数是青少年的状况,考虑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受害者的现实。从国家和社会需要遏制和削减吸毒行为的角度看,应当对吸毒者予以法律惩罚;从吸毒者、吸毒行为的特殊性角度看,立法惩罚吸毒者要有利于防止“复吸”、有利于戒除毒瘾、有利于削减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吸毒者回归社会。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对这种特殊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特殊的惩罚。这种惩罚就是依法“强制戒毒”。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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