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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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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刘招华案“毒品”再鉴定的进步性
议论风生
2007-07-08 09:57:10 来自:华商报 作者: 阅读量:1

    经过慎重研究,审理刘招华涉毒案的合议庭已同意被告人刘招华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申请,对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在有关部门对被扣押的化学物品重新鉴定结束后,鉴定结果将被作为证据之一,广州中院有可能开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7月5日《新闻晨报》)

  尽管在6月2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结果,但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属于案件审理的当事一方,所以对于涉案化学品的定性应由与案件无关的独立鉴定机构作出,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确保审判的公正。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应当是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在刘招华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则司法机关内部就能多一份制约,而这种制约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

  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前,刘招华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形成“大毒枭”的印象,而公众对于毒品的制造与贩卖者也极其痛恨。而且对扣押的化学品再作鉴定,如果权威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的鉴定作出否定性结论,也可能一定程度上陷公安机关于尴尬境地。但是所有这一切都不应成为可以不通过确保证据准确来确保司法公正的理由,也就是说,法院理当不受外界影响办案,而必须坚持独立办案原则。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得出:合议庭对刘招华案扣押物重作鉴定体现出司法的进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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