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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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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争鸣:单纯吸毒行为不应以罪论处
议论风生
2007-07-08 16:52:49 来自:燕京都市报 作者: 阅读量:1

近日,清华大学举行了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这是自2002年中国法学界为中国艾滋病防治首次举行模拟立法听证后,再次进行模拟立法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听证报告将呈卫生部等部门。听证会上,二级警督韩力农认为,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吸毒行为是犯罪;对吸毒者强制戒毒。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张绍彦认为,应倡导自愿戒毒,反对在法律中针对吸毒行为做出犯罪化的规定。

单纯的吸毒行为,主要是指即未经医生允许,非医疗、科研目的吸、食、嗅或注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尽管吸毒行为是毒品犯罪的巨大推动力,正是因为有了毒品消费这个大市场的存在,才支撑着巨额的毒品利润,这极大地刺激了毒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吸毒者本身亦是受害者,如果仅仅是吸毒,而未实施其他的毒品犯罪行为,那么其危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不危及他人,都不宜认定吸毒者的吸毒行为是犯罪。

必须承认,单纯吸毒只是一种自伤自残的行为,没有侵犯的客体。如果因吸毒而引发出偷、抢、骗、杀人等犯罪,那么他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来惩罚。仅仅是吸毒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则不构成犯罪;而且,设立“吸毒罪”将会扩大打击面,并且与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相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从上述两个角度而言,不应将单纯吸毒行为以罪论处。而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为出发点,还要考虑实际上是否能够行得通,而不是愈严厉愈好。

另外,目前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趋势是倾向于把吸毒这样一种行为非罪化,要把吸毒这个行为从法条里拉出来,从刑法里拉出来,将其出罪,把它除掉,这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潮流。理论上的依据就是,我吸食毒品只是事关我个人选择的事情,是我个人处分我自己权利的问题,就好比是自杀一样。其实原来历史上很多国家把自杀也作为犯罪来规定的,但是现在发现你要对这种行为定罪,一个是没有必要,二是没有效果。

其实,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的规定,劳教戒毒规定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中,已将吸毒列为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将其定为犯罪行为。但对吸食、注射毒品也已有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与方法。主要有强制戒毒,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根据国务院1995年《强制办法》,对吸毒成瘾的人实行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期限连续计算可达1年,对强制戒除后又吸毒、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在这个基础之上,已没有必要把吸毒作为一个罪名来重新加以考虑。因为从现有的涉及毒品的这些法律法规,它对于单纯吸食毒品这个行为惩处的力度,已经足够。

■李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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