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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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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王矿祥贩卖安定案及其思考
议论风生
2007-07-08 20:14:04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安徽省合肥鑫岳印务公司法人代表王矿祥非法购进、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6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矿祥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发

  2004年8月30日,合肥市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位于张洼路的一个印务公司内存有大量过期的安定注射液,且很快要被转移走。该局立即部署核查。由于举报线索模糊,只有大概方位,没有明确地址,稽查人员根据仅有的线索,沿城郊结合部的张洼路进行排查。

  几经周折,在一居民区的深巷内,稽查人员找到了一家名为鑫岳的印务公司。该公司一进门是一个200平方米空空荡荡的车间,只有一台停用很久的印刷机器。乍看没有可疑之处。但是,墙角处一个空的安定注射液小包装盒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借口联系印刷业务,走进相连的另一间印刷车间,在这里发现了三件安定注射液。在该印刷车间里间的地上,堆放着十几件安定注射液。稽查人员当即出示了执法证件,立即展开调查。现场查获安定注射液3000盒,另外还有900盒空的药品包装盒。

  现场检查的情况说明举报人是知情人,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有200多件安定注射液,而现场只有十几件,是否还有其他的药品堆放点?面对稽查人员的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王矿祥予以否认。稽查人员从现场情况分析,认为应该还有其他的药品堆放地点。在对王矿祥进行调查的同时,稽查人员在该公司附近展开外围调查。在周围群众的支持配合下,稽查人员外围调查工作取得了突破,发现王矿祥在印务公司对面木材厂租用了一间车库。"王矿祥,你在对面木材厂租用的车库里放的是什么东西?"稽查人员的一声问,让王矿祥头上冒出冷汗。

  迫不得已,王矿祥打开了车库的大门,在场的执法人员和群众都大吃一惊。近30平方米房子里堆满了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经清点,现场查获安定注射液90万支,其中16.8万支已过期失效,73.2万支距有效期限还有一天时间。王矿祥没有药品经营资格,也拒不说明现场药品的来源与去向,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药品当即予以查封扣押。

  调查

  该局执法人员从已掌握的线索入手,追查这批药品的来源与去向。案件很快有了突破:王矿祥,合肥鑫岳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先后三次从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安定注射液560件共168万支,并已通过非法途径销往广东等地77.1万支。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并涉嫌刑事犯罪,合肥市药品监管局立即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报案情,省局领导要求安徽省局稽查处全力支持合肥市药品监管局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协调芜湖市药品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合肥市药品监管局同时向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通报案情,请求介入调查。当日,王矿祥因涉嫌非法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稽侦人员的连夜突审,犯罪嫌疑人王矿祥交待了先后三次从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安定注射液560件168万支,并已通过非法途径销往广东等地77.1万支的违法事实。药品监管与公安部门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查明,王矿祥没有药品经营资质,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先后三次从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购买安定注射液560件168万支。王矿祥将其中的77.1万支分10次通过货运公司从合肥托运到广州,由其弟及妹夫销售给广州的个体诊所和药贩子,个体诊所将部分药品以每支0.5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

  判决

  2005年3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矿祥贩卖安定注射液一案开庭审理。2005年6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矿祥非法贩卖安定注射液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矿祥因贩卖77.1万支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主审此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管应时介绍,公诉机关以贩毒罪对王矿祥提起公诉,而辩方认为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王矿祥的行为是非法经营药品还是贩毒展开激烈辩论。到底是贩卖毒品案,还是非法经营药品案,因为没有相关的判决先例,所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大量的参考材料及认真研究相关证据,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后才依法慎重做出了判决,认定王矿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王矿祥案发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予以从轻处理。

  王矿祥贩卖安定注射液一案有两个方面值得思考:

    第一,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论,这里值得进一步研讨。

    第二,该案暴露出某些环节监管不力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辩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犯罪,其根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王矿祥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对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对被告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为被告人王矿祥非法贩卖安定注射液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所谓贩毒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就本案具体而言,首先,王矿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国对于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特定毒品。《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那么,安定是否属于毒品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23号),安定属于《刑法》所指的毒品,符合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条件。其次,王矿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王矿祥明知是毒品仍然进行非法贩卖。再次,在主观方面,王矿祥贩卖毒品行为是出自直接故意。被告人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销售给吸毒人员注射使用,其目的为牟取非法利益,可见其对于行为结果是明知的。最后,王矿祥是一般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综上,王矿祥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王矿祥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此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有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不甚严格。本案至少在以下环节存在问题,值得反思。一是犯罪嫌疑人王矿祥并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那么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为何还敢将国家管制的安定注射液销售给王矿祥?有关部门应一查到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二是王矿祥将毒品托运到广州,这么大数量的毒品竟然一次次地逃过运输部门的眼睛,相关部门难逃失察之责。三是王矿祥其弟及妹夫将安定注射液销售给个体诊所和药贩子,个体诊所将部分药品以每支0.5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这些诊所难辞其咎,也表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诊所的监管缺位。此案暴露的各个环节的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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