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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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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内蒙古强制戒毒缺乏阳光 少女之死难免疑窦丛生
2010-03-25 21:14:41 来自:千龙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虽然内蒙古劳教(戒毒)局和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了两级善后处理工作组进行了调查,认定这位女子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并且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也认定,郗红因“异位妊娠、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至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但是,由案发单位及其上级组成调查组,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得出的调查结论自然难以让人信服。

  事实上,这个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让强制戒毒所这样封闭的地方更加阳光化和法治化?强制戒毒所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一个神秘和封闭的地方,它不但远离普通公民的监督视线,甚至也在其他国家权力的监督视线之外。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当戒毒所与死者家属对于死因各执一词时,戒毒所就很难撇清打人的嫌疑。

   强制戒毒所缺乏阳光和游离于法治的轨道之外,有几点体现:其一,强制戒毒一次就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两年,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一年,对于这样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居然只需要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而不需要法院的裁决;其二,与看守所、监狱等场所有驻所、驻监检察室相比,强制戒毒所并没有相应的检察室,检察官也没有进行监督的权力,强制戒毒的日常管理处于监督的真空之中。因此,公民是否会被送往强制戒毒而被剥夺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于公安机关的决定;而看管警察是否有打人等侵犯吸毒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外人很难得知。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针对吸毒人员也有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但这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完全被纳入刑法的“保安处分”之中,需要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将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而在我国,多年来公众和专家们都在呼吁改造劳动教养措施,将劳动教养法治化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在上届和本届人大都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只可惜几年时间过去了,这部法律却仍然不见踪影。

  希望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不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要只针对劳动教养进行立法,对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一并纳入其中;其次,无论是劳动教养,还是收容教养、强制戒毒,都应当由法院进行裁决,是否需要延长期限也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决;再次,进行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的场所,都应当纳入检察监督范围,设置检察室,赋予检察机关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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