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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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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逢嫌必检”:动机好不等于行为对
2014-11-22 14:22:10 来自:正义网 作者:吕宁 阅读量:1

  毒品的社会危害众所周知,据官方公布的数字,目前,全国登记吸毒人员276万名,按国际惯例估算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300万,每年消耗的毒品总量近400吨,因毒品而消耗的社会财富超过5000亿元。今年以来,仅福建、广东等14个省份就报告因“毒驾”肇事造成群死群伤,因吸毒致幻当街砍杀路人、冲入学校砍杀学生、杀戮亲友、自杀自残,为筹措毒资流窜多省行窃、多次入室抢劫等重大恶性案件104起。
  
  各地公安机关之所以采取“逢嫌必检”措施,旨在有效遏制毒品问题滋生蔓延,减少社会安全隐患。但与此同时,笔者对公安机关采取“逢嫌必检”措施的法律依据产生了质疑。对于吸毒检测,我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公安部2009年制定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110号令),该规定明确了吸毒检测的对象范围,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看到,无论是《禁毒法》还是公安部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都将吸毒检测对象限定为涉嫌吸毒的人员或被采取戒毒措施的人员,可见,对涉嫌吸毒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逢嫌必检”)没有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这当然包括公安机关。打击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本是好事,但应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好大喜功,盲目扩大自身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不但不能实现预期工作目标,还会损坏法治的核心价值,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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