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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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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我国毒品治理政策的检视与进路——以毒品合法化争议为起点
2020-03-17 19:15:17 来自: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靳澜涛 阅读量:1
  毒品合法化(DrugLegalization)是世界禁毒领域的一个争论热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许多欧美国家立法和政策上的转变。有着鸦片战争情结和厉行严禁传统的中国,不具备实施毒品合法化的客观环境和民意基础,仓促地放开管制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毒品问题日益严峻,传统的严禁政策面临效果不佳、成本高昂等现实困境时,重新评估看似“荒谬”的毒品合法化主张,反思并改进我国的禁毒宏观政策对全面提升毒品问题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毒品合法化的理论争鸣
  
  毒品合法化是指使非医疗和科研用途的毒品成为合法商品,通过合法经营和买卖,降低毒品暴利,减少禁毒成本,实现滥用毒品(吸食、注射等滥用毒品的行为)非罪化,从而试图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与之争锋相对的是,许多机构和个人对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质疑,认为毒品合法化完全是一种后患无穷的绥靖主义、投降主义的刑事政策,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甚至在年度报告中专节驳斥毒品合法化主张。实际上,围绕毒品合法化问题的争鸣,并非是对毒品本身性质或其对人体危害大小的分歧,因为两派均承认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均以‘‘禁毒”为目的,即减少毒品交易和消费,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即以何种禁毒政策和措施来减少毒品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一)降低毒品滥用量之争
  
  毒品合法化理论认为,以刑罚为主的禁毒政策对于毒品控制收效甚微。因为一方面,吸食毒品行为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在这些社会、经济、文化、生物等诱因无法有效消除之时,单纯依赖严刑峻罚控制毒品贩运和使用是难以实现的。另一方面“严厉的惩罚并不能逼制那些职业化组织对市场的供应,对那些铤而走险的受雇者来说,风险越大,报酬越多。对那些精于计算风险的人来说,虽有严厉的刑事惩罚,但不具备被发现的确定性并不构成威胁。”例如,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尼克松、里根政府先后实施了全面、严厉的禁毒政策,但毒品问题却愈演愈烈,据2008年的一项统计数据发现,美国7200万人(占12岁以上美国人的34%)有吸食毒品的经历,41%的青年上中学时服用毒品。3相反,解禁毒品可以降低‘‘禁果”(Forbidden Fruit)带给吸食毒品者的刺激,且从管制的毒品种类范围来看,合法化主张主要针对的还是大麻等‘‘软毒品”(Soft Drug),即部分合法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毒品吸食者的生理需求,减少其接触海洛因等成瘾性、危害性较大的“硬性毒品”(ard Drug)的机会。
  
  毒品合法化的反对者承认严禁政策的不足之处,但他们认为,禁毒法令确实减少了吸毒人数,只不过相比于毒品斗争的长期性和艰难性,这种减少的趋势并不显见。而毒品合法化会使吸毒者更容易获取毒品,从而导致成瘾者大量增加,这有违毒品合法化“以驰攻毒”的初衷。例如,荷兰作为欧盟国家中毒品合法化的先锋,其1976年通过的新《鸦片法》修正案规定,持有30克以下的软毒品不予处罚,同时,政府允许部分咖啡馆零售少量软性毒品。但荷兰目前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与英国相匹,而它的人口只有英国的1/5。再如,西班牙在毒品合法化3年后,毒品消费量增长率高达150%,每5个欧洲吸毒者中就有1个西班牙人,12-26岁的青年中吸食麻醉品的比例达34%,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人中有24%的人每天吸食硬毒品。
  
  (二)减少毒品派生犯罪之争
  
  毒品合法化理论认为,与毒品处于自由交易的原初状态相比,管制状态下获取毒品唯一的渠道是黑市或地下交易。成瘾者对于毒品的需求往往呈一种稳定的状态,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禁毒政策越严厉,毒品价格越高,毒品犯罪利润越高,吸毒者支付的对价也越高,吸毒者极易在毒瘾驱动和过高对价的逼迫下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以获取毒资。严厉管制下毒品价格的高昂也会诱惑更多的人参与毒品供给,这就给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等留下了控制毒品黑市的空间。且严禁政策使执法、司法官员处于巨大不法利益的包围中,极易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例如美国在1993年至1995年,有10%的联邦警察因为与贩毒集团卡特尔勾结而被解雇。6反之,如果将毒品合法化“吸毒者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低廉的价格得到毒品,他们就不必为了买毒品而被迫沦为妓女或掠夺他人财物、盗用公款和犯罪活动以支撑其吸毒习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大幅度降低之后,将会使执法人员腾出手集中力量打击社会中的‘真正的犯罪。
  
  对于严禁毒品只能导致更加严重的派生犯罪的观点,毒品合法化的反对者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方面,实践证明,虽然毒品合法化使得毒品成本下降但并不能减少其他犯罪。例如,荷兰实施软性毒品合法化后,仅马斯特里赫特市每年就吸引超过200万‘‘大麻游客”,随之而来的是兜售海洛因等硬性毒品的毒贩,该市犯罪率上升了两倍,接连出现毒贩雇佣杀手互相暗杀等恶性案件。20世纪90年代以来,荷兰涉及毒品的有组织犯罪的数量大幅增加,政府也随即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部分出售大麻的“咖啡馆”被关闭。另一方面,特定毒品的大量使用对使用者的人格具有摧毁性,极易使使用者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产生妄想、错觉,更具暴力性和攻击性的倾向,由此会导致更多的暴力性犯罪。
  
  (三)优化禁毒措施效率之争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学者开始从经济学角度提出对政府严厉打击毒品政策的质疑,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是他们考量的标准。据估计,美国每年用于打击毒品交易的财政开支达到350亿美元,其中大约70%被用于禁毒法律的执行,而非毒品预防和成瘾治疗。2006年全美约有190万人因吸毒被逮捕,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因谋杀、强奸、抢劫、盗窃等罪名被捕人数的77%,以至于司法系统不得不释放一些对社会威胁大得多的暴力罪犯。据美国学者JeffreyA.iron和KatherineWaldock的研究发现,毒品合法化将为政府每年节省约413亿美元的禁毒执法费用,还将产生每年467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因此,毒品合法化支持者认为,毒品解禁后节省的禁毒经费和获取的毒品税收用于成瘾治疗和预防,将会收到更大的边际效益。
  
  毒品合法化的反对者针锋相对地指出,虽然合法化可以节省政府的禁毒开支,对毒品征税也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但却忽略了毒品合法而造成的社会损失,由吸食毒品而引发的事故、伤害及其他健康问题将带来巨大开支,如医疗保险费用、失业贫困救济以及戒毒治疗投入等。目前美国仅在治疗吸毒者这一项上的开支就达年均600亿美元左右,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必然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更重要的是,经济学仅仅是看待问题的一个角度而已,毒品治88理作为一项社会问题,不能仅依经济效益进行政策衡量和取舍。
  
  基于以上争议,毒品合法化探索当中的各国政府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往前走,严禁政策似乎走到了尽头;往后走,毒品合法化政策自身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缺乏充分的舆论支撑。应当认识到:禁毒工作常常会面临着许多重大立场性的抉择,这种抉择常常并非“利”与“害”之间的抉择,而是不得不在‘‘两害”之间进行抉择。正如学者古德(ErishGoode)总结的这一“艰难抉择”:“毒品合法化与否是一个涉及‘我们究竟想要什么’的社会选择:是相对数量较少的瘾君子(尽管往往他们是染病的、暴力的和有罪的),还是合法化以后更多的人涉毒(尽管他们可能更健康些,更少暴力,更少犯罪行为)?可能大部分美国人还是会选择前者。”
  
  笔者认为,毒品合法化的主张有一定合理性,但反对合法化者的担心也并非杞人忧天。一方面,抛开时代背景与刑事政策运动走向,抽象地评价毒品合法化的道义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毒品合法化的观点既是世界反毒品战争效果不佳的残酷现实使然,也是法律干预的行为的公共危害属性的客观限制,更是刑罚谦抑主义与经济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观念影响的结果。另一方面,毒品合法化主张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应该结合所在国家具体的文化和社会背景来分析,就荷兰、德国等欧洲国家而言,在狭小的国土和为数有限的吸毒人数中推行这样的治理策略有其现实可行性,但对于有着广阔疆域和庞大吸毒人群的大国而言,绝无推行全面的毒品合法化的可能性,仓促地放开管制必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毒品合法化理论本身具有不成熟性,例如,何种毒品可以合法化、什么药力等级可以得到允许?由于合法化将取消限制使用,具体如何实施?生产和制造以及市场是否仍将受到一定的审查限制?是否对于合法化后的状况有所预见并准备好了相应应对措施?在这些问题还没能具体化、明确化之前,毒品合法化理论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运用。
  
  二、以毒品合法化视角检视我国禁毒政策
  
  尽管由于毒品合法化理论本身的不成熟性,致使其实用价值有待检验,但围绕毒品合法化的争议是有价值的,因为其至少可以引起全社会对毒品治理问题的重新思考,特别是在毒品合法化的学术纷争中,对于如何实现“减少毒品需求、减少毒品‘派生犯罪'提高禁毒政策效率”等价值目标的路径选择之争,为检讨我国毒品治理政策提供了诸多全新的思考方向和视角。
  
  (一)禁绝毒品的目标短期内难以实现
  
  毒品合法化是在世界反毒品斗争效果不佳的背景下,对严禁毒品主流观点的反思和质疑,也推动着我们对我国传统“禁绝毒品”方针正当性和有效性的理性思考。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卷土重来的毒品问题,我国先后出台《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指示》《关于禁毒的决定》等,始终将禁绝毒品作为禁毒工作的根本目标。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坚决贯彻对毒品的零容忍政策,以禁绝毒品为目标。”这种目标直接影响和支配着我国禁毒工作的纵深推进,例如禁毒刑事立法中“零容忍”的定罪模式,执法中诱惑侦查、任意盘查的广泛使用,审判中犯罪形态认定的‘‘从重、从严”倾向、死刑适用的上升趋势,实践中开展的运动式禁毒宣传和动员等。
  
  禁绝毒品战略的现实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毒品急速蔓延的趋势,但并未从根本上阻断毒品的流入和贩运,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吸毒行为仍在逐渐扩张,并已在某些地区和群体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亚文化现象。以《中国禁毒报告》统计数据为例,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数从2000年的8.5万名到2015年的53.1万名,15年间增长了5倍。笔者认为,从毒品的生产和发展过程来看,彻底禁绝毒品是一个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目标,正如人类社会无法实现平等和消灭犯罪一样。因为,毒品作为一种依赖品,其存在、使用有其一定的社会、文化、心理、经济基础,而过于情绪化和理想化的禁毒方针过度强调目的的正当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手段的正当性和手段的必要性,可能会使禁毒工作偏离法治和科学的轨道。我国有学者认为:“当代的禁毒斗争,不可能以‘速决’的方式解决,而必将是一场耗时费力的‘持久战’。”还有学者鲜明指出:“面对日趋复杂的当代中国毒品问题,我们需要耐心,更需要理性,任何急于求成的禁毒政策,都可能把禁毒工作引入歧途。”
  
  (二)重刑化刑事政策难以体现罪刑均衡
  
  毒品合法化主张是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对以惩罚为主导的毒品治理政策的一种批判。但合法化政策主要针对的还是大麻等软毒品,即部分合法化,对海洛因等硬性毒品,大多数国家仍然严格禁止。例如,在毒品政策最为宽容的荷兰《鸦片法》仍然规定,出于个人服用而持有硬性毒品的,最高可处以1年监禁和并处罚金。这充分体现了欧美国家在毒品治理中‘‘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刑事政策特点。但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一直留下了浓厚的“严打”色彩,并且贯彻于禁毒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中。
  
  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中,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主线,虽然力图对毒品关联人形成最强大的心理威慑,但是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和人权保障功能却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首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考虑毒品的数量大小,一律作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这种“零容忍”的入罪模式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也与社会大众的法情感有一定偏差。其次,不以纯度折算的毒品数量计算标准,难以衡量不同法益侵害大小,不利于司法操作中刑罚裁量。最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欠缺正当性,毒品犯罪并不对特定个体或不特定个体造成现实的损害,只是创设了一种对于健康的抽象危险。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对部分毒品犯罪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法定刑。这种重刑化的立法模式显然不是理性的法益衡量之后的结果,而是对罪刑相当原则的违背。
  
  另一方面,在刑事司法中,“从重、从严”的司法适用倾向体现了重刑主义思想,不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犯罪形态认定,司法实践中普遍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确定为“进入交易环节”,把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确定为“起运说”,均将既遂标准进行了大幅的提前,不符合合法物品惯常交接进程;主观认定上出现严格责任泛化,存在以“推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取代‘‘明知”的认定的情况;刑法裁量中毒品犯罪成为刑罚最高压区。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就毒品犯罪的不断上升和吸毒人数不断增加的态势看,很难证明刑事司法的重刑化有效地逼制了毒品犯罪的发生。毒品犯罪主要原因在于贫困的现实和牟取暴利的心态,两者并非是刑事司法所能消灭的。在毒品犯罪的根源性问题一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严刑峻法只是一种效益很低的手段,因此应当理性看待毒品犯罪的深刻社会根源,理性看待刑罚对毒品犯罪的实际威慑力。
  
  (三)惩罚为主的戒毒理念制约吸毒矫治工作毒品合法化理论的提出体现出国外戒毒工作理念的发展变化,即逐步将吸毒行为视为一种疾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非违法犯罪。例如美国1972年通过了《毒品滥用管制办公室与治疗法》,以联邦法的形式规定了成瘾不是罪,而是可以预防与治疗的疾病,从而正式确立了美国毒品控制之医疗模式的法律地位。但是在我国,从广泛的社会心理上看,存在着一种比较流行的观念,即是吸毒人群与犯罪或‘‘坏人”的“不当联结”这种观念被政府职能部门接受,成为“官方印象”,直接影响着戒毒工作。
  
  第1,从戒毒工作职能主体来看,把吸毒者视为犯罪者,容易导致斗争思维盛行,管理被理解为管教,而不是服务和帮助。有些人认为对吸毒者应当立足于管理,防控其违法,工作理念自然是“管字当头”,没有认识到对特殊人群进行服务的意识。第二,从社会公众来看,容易形成对吸毒者的歧视,进而对其采取孤立、疏远的心态,不利于对吸毒者脱离毒瘾、回归社会。这种心态也不利于公众参与戒毒工作,为吸毒者戒毒提供帮助和服务,特别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环境。第三,从戒毒者来看,大部分人认为是在“坐牢”,只盼望能早日‘‘出狱”,而不是在接受治疗,并不关注自己的戒毒康复情况而积极配合治疗。因此,禁毒政策应该在相关政策基础上注重保护毒品吸食者的权益,这是以往我国禁毒立法中十分薄弱的环节,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等原则还有一个确立的过程,这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尤其显得突出。
  
  (四)单一的组织体系不利于发挥禁毒合力
  
  毒品合法化理论指出,传统禁毒政策成本高昂收效甚微,有其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突出了政策选择的效益原则。但笔者认为,传统禁毒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由禁毒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难性所决定,也受禁毒政策自身局限的影响,其中禁毒组织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禁毒组织体系,无论是政府主导以禁毒委员会为中心的禁毒组织体系,还是处于实践探索中的禁毒社会化组织体系,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一,禁毒组织领导机制仍不健全。我国已成立的全国禁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委员会,性质上应当是禁毒组织体系中的指挥、领导机构。但是,正如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却设在公安部的一个局里,似乎成了公安部某局的附属单位,从而造成了禁毒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的错觉。这种体系,难以发挥国家禁毒委员会统管禁毒全局的作用。”
  
  第二,禁毒专门机构的专业性建设亟待加强。目前我国除了云南等省已较早成立专业的缉毒队伍外,许多地方尚未建立专门的缉毒部门,多由刑警兼管,且警力相对不足。以我国东部A省某地级L市为例,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是正科级建制,民警仅有3人,为全省最少。该市所辖7个县、区中,仅有1个县成立禁毒大队,其他县区均没有禁毒专业队伍。事实上,实务部门专业化力量的薄弱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禁毒理论研究与禁毒专业人才培养远远不能满足禁毒实践发展的需要,笔者统计发现,截至2016年6月,全国设置禁毒或戒毒专业的高校仅有23所,除云南大学外,均系公安院校,学科背景相对单一。本科招生层次的有14所,研究生招生层次的仅有4所。可见,禁毒学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还具有较为浓厚的行业封闭式特点,远未成为高校主流学科。
  
  第三,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禁毒社会化工作的形式、内容、手段、评估方式都缺乏相应的关注。实践中,社工队伍规模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流失率高,且专业素质有待提升。以笔者调研的某直辖市S市禁毒社工组织为例,社工和现有吸毒人员的配比规定是1:30,但有的街镇却高达1:51,远远超过规定人数,而社工每月平均工资仅为2000-3000元,低于该市职工平均月工资(5939元)水平的50%-60%。优秀社工流失较快,现有社工中专业素质也不容乐观,学历虽大部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从高层次院校毕业出来做社工的人很少。
  
  (五)毒品经济的滋生影响禁毒工作效果
  
  毒品合法化观点受到的质疑的原因在于,毒品涉及复杂的道德、法律问题,禁毒应当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尽管不能完全排除市场手段的运用,但毒品治理公共政策的选择不能仅仅局限于成本与收益。中国二百多年的禁毒史也在警示我们:“毒品经济”及其渗透,不仅难以逼制毒情,反而可能把禁毒工作引入歧途。鸦片税、以土制洋、种毒农业、制毒工业、以毒养军等,无疑是饮鸩止渴的政策,是以鸦片烟毒害更多百姓的涸泽而渔的政策,其危害相当大。一毒品经济及其渗透,不仅难以逼制毒情,反而可能把禁毒工作引入歧途。
  
  尽管当代中国的毒品经济还没有再次形成,但仍然需要认识到:禁毒也可能成为带来丰厚利益回报的“行业”实践中禁毒工作特别是戒毒工作的异化必须作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来对待。例如,一度混乱的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特别是仍在运行的自愿戒毒高收费现象。以笔者调研的某直辖市S市为例,该市共有2家自愿戒毒机构。市精神卫生中心下设的自愿戒毒中心一个病人一个疗程一般1-1.5万元,一张床位一个月平均1万元;在民营半公益性质的某自愿戒毒康复医院,戒除海洛因等传统毒瘾,治疗时间10天左右,花费2500元,冰毒的疗程是15-30天,花费6000-8000元,许多戒毒人员因难以支付高额的费用而止步于自愿戒毒的大门。部分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甚至还出现过个别自愿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恶性案件。上述现象的存在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自愿戒毒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矫治吸毒成瘾者、提高毒瘾戒断率的目的,但是,戒毒工作的公益性与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盈利性目的存在冲突,且往往会屈从于后者,这种经济利益诱惑下的异化现象,不仅会损害戒毒工作本应具备的公益性,有损我国戒毒工作的声誉,还会严重影响戒毒的质量和效果。如果不尽快依法管理、规范戒毒医疗机构,那么《禁毒法》承认自愿戒毒合法性^《戒毒条例》鼓励自愿戒毒的立法目的将可能落空。
  
  三、我国毒品治理政策的发展进路
  
  我国自1979年刑法制定以来,对于毒品犯罪化与合法化的争论更多地集中于吸毒行为是否需要入罪的问题上,鲜有学者提出毒品合法化的观点。必须明确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有着‘‘鸦片战争”情结和‘‘厉行严禁”传统的中国确实不具备实施毒品合法化的客观环境,仓促地放开管制必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毒品合法化理念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科学性与可行性有待检验,国外相关尝试的现实困境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所以目前我国不宜盲目“移植”。但是,以毒品合法化的争论为切入点,反思并改进我国的禁毒政策和工作实践,则不无裨益。我国现在所适宜的政策立场是:在维持严禁政策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毒品合法化观点与实践中的一些科学理念,对单一严禁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树立三级预防的禁毒战略方针
  
  与‘‘切断供应,禁绝毒品”相比,树立‘‘三级预防”的禁毒方针以减少毒品需求,才是实现减少社会危害,控制毒品滥用的根本之策,更符合禁毒的效益原则。“三级预防”来自公共医疗模式,是针对慢性流行病的预防。在犯罪学领域,北美犯罪学家在借鉴医学上的流行病理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犯罪学上的“三级预防”理论,将犯罪预防分为初级预防、次级预防和三级预防。这里将其还原到公共卫生领域来治理吸毒行为更为适合,禁毒工作体系几乎对应了这三种预防方式。因为,毒品问题的实质是—种依赖品的供应和消费问题,联合国早在1987年就提出‘‘减少毒品非法供应”和‘‘降低毒品非法需求”并重的禁毒战略。但是,在毒品供应成为一项重要的跨国贸易的今天,任何国家要在开放、法治状态下彻底堵截毒品的流通和输入并不现实。因此,减少毒品需求应当成为禁毒方针的中心环节,即通过对人的控制,实现控制和减少吸毒。具体做法有两种:其一,控制或减少新生吸毒人员;其二,控制和减少现有吸毒人员“三级预防”的禁毒工作方针正是着眼于此。
  
  初级预防是针对普通人群的预防,主要通过禁毒宣传和禁毒教育提高普通公众对毒品性质及其危害的认识,这种模式旨在减少吸毒机会,和吸毒人并无直接关系。但是,一方面要处理好预防吸毒和歧视吸毒者的矛盾,注意把握宣传的尺度,讲清毒品危害的同时兼顾不给吸毒者造成回归社会的困难。另一方面,既要表明彻底戒毒的困难,打消青少年等群体因好奇而吸毒的侥幸心理,同时也要强调戒毒成功的可能性,便于吸毒人员树立戒除毒瘾的信心。
  
  次级预防为针对易感人群主要是高危人群的预防,如娱乐场所工作者、青少年群体等,这种预防活动重在促进预防对象的健康生活方式,帮助他们形成抵制毒品的能力。在犯罪学,有人提出发展式犯罪预防,非常符合次级预防的观念“发展式预防,是指旨在通过对潜在犯罪人的行为发展进程进行有计划的干预从而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尤其是对在人类发展研究中发现的危险对象以及对其进行的保护性干预”。
  
  三级预防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毒品需求,是针对已经吸毒的人群而进行的。一方面,主要依赖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等综合性干预措施,使其减少吸毒直至脱离毒瘾。另一方面,发挥社区功能,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帮教服务、技能培训、善后照顾等帮助戒断人员维持自己的操守,防止复吸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禁毒刑事政策
  
  对于毒品犯罪应该理性对待,以法益原则检讨其危害性大小,以罪刑均衡原则确定具体刑罚,最大限度地限制适用死刑,并减少重刑的适用,以保障毒品犯罪在刑罚体系中的适当位置。
  
  第一,坚持罪刑均衡的刑事立法原则。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为人民健康,但是侵害程度却有大小之分,这种大小之分类型化为法定刑设置的基础情节。因此,凡是可以类型化地影响毒品犯罪侵害法益程度的情节都应当在法律中进行规定。现行立法中,毒品犯罪不考虑毒品数量一律入罪、不进行毒品纯度的折算、以数量作为单一量刑情节等明显不尽合理,更欠正当性依据。德国〈<麻醉药品法》中对毒品犯罪的立法模式可资参考。该法‘‘参酌了毒品问题在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上的探讨意见,对于贩卖毒品等行为的处罚,依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毒品数量、获利多寡、是否实际使他人健康受损以及是否属92于帮派分子等因素,来区分犯罪类型,并且以之作为法定刑轻重的依据……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充分展现罪责原则的精神;另一方面,则可以避免法官在量刑决定上流于主观与恣意,或是不同法官之间形成过大的量刑个人差。
  
  第二,最大限度地克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法定刑,是否应当规定为死刑,是立法正当性的问题,如何适用死刑,则是司法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检讨死刑适用的一般性标准和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推进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范化和平等化。如有论者指出:“从司法适用的情况来看,我国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每年实际使用的死刑罪名只有20多种,多数罪名处于长期闲置状态。”这说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闲置是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的。
  
  (三)落实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理念
  
  以人为本是人道主义、温情主义,它与强调阶级斗争的绝对主义、斗争哲学是对立的。当然,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由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的理论,不仅仅是基于人道主义,而且是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延伸和渗透”2]。要认识到服务和管理的关系,管理即是服务,服务也是管理,寓管理于服务,通过服务达到管理的目标。只有通过对吸毒人员的服务工作,使他们的生存条件得以改善,并逐渐回归正常社会,也就重新纳入社会正常秩序之中,管理目标方能实现。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禁毒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应该认识到吸毒人员也是人,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合法权益,特别是社会政策赋予公民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护,如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社会服务和非营利组织救助等。笔者建议将自愿戒毒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制定《自愿戒毒管理办法》,并将脱毒、康复治疗基本治疗项目费用纳入医保体系。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例如日本、英国、德国等地吸毒人员均可以享受免费的戒毒治疗,治疗费用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第二,应该认识到吸毒人员是需要治疗的病人,他们因无法戒除毒瘾而痛苦不堪,社会要建构相应的场所,训练专业的戒毒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和康复。特别是要依法规范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和细化该类机构的过程化管理,特别是戒毒疗程、收费标准、药物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第三,应该认识到吸毒人员是受害者,他们或因毒瘾发作、或因并发症、或因吸毒而沾染其他传染病而痛苦不堪,或因吸毒致穷而处于困难状态,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帮扶。所有社会成员应消除吸毒与违法犯罪之间的不当联结,要给予吸毒人员应有的尊重,尽量平等对待。那种把对吸毒人员的帮助、服务作为一种施舍的看法是不利于戒毒工作的,应加以消除。
  
  (四)构建多元治理的禁毒组织体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工作更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构筑一个系统的、科学的禁毒组织体系,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毒品问题。禁毒工作应当树立多元化治理理念,完善以禁毒委员会为核心、专业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并存的禁毒组织体系。
  
  第一,禁毒委员会应在我国禁毒体系中发挥中枢作用。尽管禁毒委员会的挂名成员也基本上囊括所有的相关成员单位,然而就其设立和人员编制上仍存在不和谐因素。应当进一步着重树立和明确禁毒委员会禁毒中枢的权威地位,其办事机构应当独立编制,其职责与权限也应当通过禁毒法案予以明确,不宜兼设于某一个成员单位。目前,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因而将地方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到了政法委,如上海等地,这是一种避免禁毒工作部门单一化的有益探索。此外,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权利义务也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第二,加强禁毒专业部门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定期、集中、强制性的培训制度,以提升禁毒民警队伍素质,适当增加警力,优化禁毒民警队伍结构,装备经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县、区级禁毒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禁毒装备研发,健全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落实与禁毒警种特点相适应的从优待警措施。各级部门应支持高校开设和发展禁毒学、戒毒学等相关专业,推动学科重点研究及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禁毒专业人才。各地区根据毒情特点,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专业人才库,开展理论研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加快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开拓禁毒社会化模式,加大各级禁毒部门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培育、扶持相关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承接平台。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中心的禁毒组织体系,虽然对打击毒品犯罪很有成效,但是在其他方面如戒毒工作上收效甚微。建议禁毒立法中把握好禁毒工作社会化的大方向,在时机成熟时,可颁布关于禁毒社会工作方向的法律和法规,以规范禁毒社会工作,确立和完善禁毒社会组织,强化经费、人员、福利保障,明确社会工作从业规范资格制度。例如,2016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禁毒条例》在国家《戒毒条例》的基础上,补充了禁毒社会工作者等参与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条例(第32条)。另外单列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这与《禁毒法》结构有所不同,明确了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制度(第42条),创设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制度(第44条),这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制度创新都为国家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探索。
  
  ‘‘鸦片流毒,为中国三千年史未有之祸。”毒品不再仅仅是一种使人成瘾癖的药品,而早与战争—起融入了中国近代历史。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鸦片的彻底禁绝态度,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政治使命,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2]但是,从吸毒人员持续增长和新型毒品与社会文化的相互渗透趋势来看,在可预期的相当长时间内完全禁绝毒品是不现实的。因此,面对日趋复杂的当代中国毒品问题,我们需要耐心,更需要理性,从树立三级预防的禁毒战略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禁毒刑事政策、落实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理念、构建多元治理的禁毒组织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水平,确保禁毒工作纳入法治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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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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