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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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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机械执法对于禁吸戒毒工作的影响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7-30 08:34:45 来自:许庆民 作者: 阅读量:1

  近日参加有关机关作风建设的会议,聆听省厅领导对机械执法的批评,联系禁吸戒毒的执法实际,感触颇深,拙列三点体会如下,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反对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这个问题在禁毒执法上的体现,就是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人类先有禁吸戒毒的探索与实践,尔后才有禁毒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是人类先有禁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尔后才有禁吸戒毒的探索与实践。很显然,人类是先有精麻药品发生滥用危害生存与发展进而制止这种滥用并进行戒除毒瘾的探索与实践,尔后才开始制定禁毒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同志与笔者争论这个先后问题,根本无视禁吸戒毒的实践(形势)需要,或许是走入了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误区。海洛因、冰毒、鸦片等等,人类当初合成、发现它们是为了用于临床医疗,没想到后来竟然被精神空虚的人们滥用了,这种滥用至今仍在与日俱增。前苏联和俄罗斯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药监局,我们国家的药监局几乎每年都要刷新包括海洛因、冰毒、鸦片在内的精麻药品管制目录,就是这个道理。《禁毒法》已出台并生效,但《禁毒法》明文要求出台的法规规章至今尚未出台,而严峻的毒情形势又不允许我们的禁吸戒毒行政执法处于空白。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才能在此问题上取得共识。为了填补空白,省厅总结我们禁吸戒毒行政执法的实践,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查获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9]75号文,自动取代市局相关文件,这是常识),我们认为可操作性还是比较强的,可又有同志说:“这东西不好执行”或“这东西没有法律效力”,笔者以为这样看问题或许有唯心主义泛滥形而上学猖獗之嫌。

  二、关于适当了解当今世界两大法学流派,特别要关注两大法学流派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相互借鉴融合之势。据笔者粗浅的理解,当今世界有两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前者强调有所谓自然法的存在,这种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诸如杀人、放火及至吸毒之类,即便没有成文法的规定,也是人类理性所不能容忍的,强调的是社会正义、是法律保护人权之神圣(当然自然法学派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当中也有极少数人主张吸毒是人权应当合法化并作这种尝试,已经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谴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吸毒规定为犯罪)。后者强调凡事皆要有成文法可依,否定自然法的存在。但成文法作为人造物而非神造物,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这无损法治的光辉,反而证明法治优越于人治)。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派的思维方法并不是完全绝对地排斥,而是主张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所借鉴、吸收。如强调依法行政时,指出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具体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精神,即制定法律的目的、法律所包含的价值等。我们在依《禁毒法》禁毒时,在《禁毒法》明文要求出台的法规规章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禁毒法》的立法目的、《禁毒法》所包含的价值(这也是《禁毒法》开宗明义就明确了的),再加省厅总结我们禁吸戒毒行政执法的实践而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查获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9]75号),我们禁吸戒毒行政执法应当不成问题。如果我们坚持用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看问题,无视《禁毒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象前述一些同志那样对待省厅的规范性文件,那么禁吸戒毒行政执法目前应当处于空白状态,这是当前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所不能允许的。

  三、关于科学灵活把握案件审核标准,尽力缓解一线警力捉襟见肘的紧张局面。有资料显示,中国一个警察干发达国家三个警察的工作,在城市甚至一个警察干发达国家五个警察的工作,庞大的机关、老弱病残、内耗、非警务及地区差异等占用警力以及财力的不可比还不计算在内。体察一线民警的疾苦是转变机关作风的关键,也是警察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查获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9]75号)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部分尽力列举和囊括了禁吸戒毒行政执法所可能收集到的各类证据,作为规范性文件这样做是完全有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处理每个涉毒行政案件时必须把这些证据全部收集到手,这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和无必要的。当然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处理一个涉毒行政案件缴获一大宗毒品来,笔者求之不得。问题是警力、财力、精力有限,具体案件的证据要求要有个度、有个底线。笔者以为,在严把刑讯逼供关的前提下,只要到手的证据达到我国主导的违法构成理论所要求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就做到了“证据确凿”(所谓确凿,就是比较确定),就可据以定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案件是不同的,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我们负荷已达极限且随时需要去排查处置恶性刑事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一线民警,弃置行政的效率原则于不顾,为了一个吸毒行政案件去疲于奔命以达到刑事案件“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那样要求,我们民警唯一有效的消极对待的办法,就是不办、回避吸毒案件;那样带来的是毒品消费市场的日益扩大和贩毒犯罪的大肆泛滥,执法队伍中的徇私舞弊和职务犯罪,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国际社会的责难。再如对异地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部明文批复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只能拿到两个证据,即尿检结果和本人供述,两者一致就能裁决,否则如何行使管辖权。又如社区戒毒(康复)问题,《禁毒法》作为适用于禁毒领域的特别法在规定戒毒措施时,只赋予被裁决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对人以复议权和诉权,未赋予被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对人以复议权和诉权,公安部下发的制式文书亦如法炮制(责任当然由公安部来负),我们的同志为什么还要在公安部下发的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制式法律文书后再加一个赋予被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对人以复议权和诉权的尾巴呢?笔者以为这样做的同志肯定很有见地并十分欣赏我们同志的法律素养,甚至坚信我们的同志一定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伟大的杰出贡献。但是面对目前的立法现状、一线的警力、财力、精力状况,我们是否应当虑其一还应思其二呢?我们作为二线、三线,甚至四线的民警应当为他们做点什么呢?

  中国近现代集“知”与“行”于一身的法学大家倪征燠先生(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检察官)说过:“对于法学来说,或许经验比逻辑更重要”。笔者接触到一些当今法学界颇有分量的学者,每每与他们聊起禁吸戒毒执法,他们从不肯轻易藏否是非,大概他们也是奉此为信条的。法律是一种职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要有资格学位学历,更要有丰富的一线执法经历。对于禁吸戒毒来说,或许做过什么比书本上学过什么更为重要(特别是当前)。如果我们的审核、法制民警自身底气不足,又没有亲手处理过一名海洛因吸食人员,凭什么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不好操作不好执行?!凭什么对上级文件强调“对抓获的海洛因吸食人员原则上一律强戒”表示怀疑?!笔者接触过的海洛因吸食人员无一不是因成瘾而作恶多端,且传唤不到12小时就要求喝美沙酮(这也是认定吸毒及其成瘾的证据)。一位法官私下里说得好:“公安市以下机关不执行公安部、公安厅的文件,却来找我们开什么协调会,不可思议。”

  秦剑平副市长一再嘱咐我们要加强学习,我们一定要牢记在心,勤奋学习,向书本学习,特别要向实践学习,并将两者有机紧密结合。如此才能具备游刃有余地对付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的能力。

  当前南通的禁吸戒毒工作就是要以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查获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9]75号)为指导,切实加大禁吸戒毒力度,使禁吸戒毒真正直接起到萎缩毒品市场的作用。

  拙文对事并不对人,笔者屁股指挥脑袋,意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以做好禁吸戒毒工作,并促进与之相关的机关作风建设。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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