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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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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目前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所面临的新挑战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7-29 08:54:40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王海珺 昂钰 阅读量:1

  内容摘要:云南禁毒工作面临境外新型毒品生产和对我国渗透逐年加剧,外来人员来滇贩毒活动猖獗,新型毒品消费市场扩大的严峻形势。目前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有:缉毒情报工作面临信息化时代犯罪活动的挑战,传统侦查手段面临犯罪手段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面临新问题的挑战,侦查队伍的素质面临日益复杂的犯罪活动的挑战,现行侦查工作机制面临犯罪活动一体化的挑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挑战;禁毒;形势

  受毒品消费市场扩大的影响,国内毒贩大量聚集云南边境地区从事贩毒活动,并与境外贩毒势力相互勾结,跨区域贩毒日趋严重。大宗毒品和零星贩毒案件相互交织,团伙贩毒案件大量增加,武装贩毒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日益升级。同时,国内地下加工的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也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云南,云南面临着境外毒品与国内毒品“双向”渗透的严峻形势。

  云南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有这样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境外冰毒等新型毒品生产和对我国渗透逐年加剧。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普洱市中级法院以及昆明铁路中级法院受理的冰毒犯罪案件近年明显增多。二是外省籍、外国籍人员来滇贩毒活动猖獗。外省籍人员涉及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的所有省市区。三是吸毒人员基数大,新型毒品消费市场有扩大趋势。吸食冰毒人员正由边境地区、交通沿线和中心城市向周边辐射。国内吸食贩卖新型毒品活动迅速蔓延,特别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由于成瘾慢、价格相对便宜、容易获得而发展更为迅速。四是武装贩毒活动突出。2006年全省发生武力对抗5起。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云南省近两年来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下降的趋势,毒品犯罪案件的破获数量下降有两种可能:一是毒品犯罪活动减少;二是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增大。根据毒情形势判断,近年来云南省的毒品犯罪活动并没有减少,理由是国内的吸毒消费市场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全国在册的现有吸毒人员(统计数据中主要是海洛因吸食者)并没有减少,而且大量的新型毒品滥用人员并没有统计在内。吸毒人员大量增加,毒品消费量也随之增大,这就意味着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减少而是在增加,由此可得出结论:目前毒品犯罪活动更加隐蔽,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在不断增大。

  缉毒一线的侦查员也认为毒贩越来越狡猾,案子越来越难侦破。这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所导致:一是在侦查与犯罪的对抗较量中,毒贩不断吸取失败的教训、总结成功的经验,毒品犯罪分子对禁毒侦查部门常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如控制下交付、假买假卖等都已经很熟知,所以犯罪活动越来越隐蔽,反侦查能力在不断增强。二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对侦查办案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对取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证据单一,数量少,取证工作难度大。上述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在不断增大。云南省禁毒执法部门在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面临新的挑战,缉毒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概括起来有这样一些方面:

  一、缉毒情报工作面临信息化时代犯罪活动的挑战

  毒品案件侦查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缉毒情报工作。因为缉毒情报工作是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并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毒品犯罪的整个过程都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广泛的情报来源,我们就无案可侦、无毒可查。

  缉毒情报按照情报搜集的途径可以分为:人力情报、技术情报、公开情报三种。目前这三种情报的收集工作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面临许多问题。

  (一)人力情报的情况

  人力情报是指利用人工来获取的毒品犯罪情报,如侦查人员化装打入等方法获取的毒品犯罪情报。这种情报的质量高但是数量少。侦查人员化装身份打入犯罪团伙获取情报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少的,一是因为物色合适的侦查员不容易,二是因为打入的契机很难创造,信息化时代毒贩防打入、防渗透的能力在不断提高,这种收集情报的方法越来越困难。

  (二)公开情报的情况

  公开情报主要是通过群众的举报来收集,由于毒品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这种情报的质量一般都不太高,而且在目前现实生活中,群众开展的工作难度不断增大,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的情况也越来越少。

  (三)技术情报的情况

  技术情报主要是通过运用侦查手段来获取,一般来讲这种情报的质量很高。云南省由于靠近毒源地,这种情报的数量非常大。但是目前这种情报的获取也出现了很多困难,面临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各种防监控、反侦听的手段被毒品犯罪分子广泛使用。

  二、传统侦查手段面临犯罪手段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破案最基本的模式就是控制下交易,突袭破案,由此而演变出了:控制下交付、假买、假卖、案件延伸、公开查缉等一系列的具体做法,目前这些做法都已经被毒贩所熟知,并且毒贩已经有了一整套的反侦查措施和手段。

  (一)反跟踪、反监视

  毒贩在毒品运输途中,每走几十公里,就将汽车停靠在路边观察有无跟踪的“嫌疑”车辆,这样反复停车观察的做法是一种很典型的反侦查手段。为了试探贩毒活动是否被公安机关监视控制,毒品犯罪分子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真干”的样子,然后安排运输毒品的“马仔”驾空车前往目的地进行试探,途中车辆没有被检查,确信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再将毒品装车启运。

  (二)反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分子针对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进行案件延伸的做法,在运输毒品中雇“马仔”运输毒品,将贩运途中的风险转移给“马仔”。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及时掌握运毒“马仔”在运输毒品的途中是否“出事”,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运毒人员路途上“黑吃黑”,在将毒品交给运毒“马仔”后,另外单独安排人员与其同乘一辆车或者尾随其后,从暗中监视运输毒品的人,如果运输毒品的人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犯罪分子很快就能得到消息,立即切断与运毒“马仔”的联系,转移藏身之地,逃避打击。

  (三)降低贩毒的风险

  毒品交易对公安机关而言是破案的最佳时机,对毒品犯罪分子而言是最危险的时候。巧妙地设计毒品交易的方式,从而降低风险是毒品犯罪分子考虑最多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交易手法有:

  1、通过反复改变毒品交易的时间和地点,来试探和摆脱公安机关的监控

  针对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接“货”一方为查明运毒品的人是否被控制或被跟踪,在成交时声东击西,反复改变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在改变的过程中,安排人员对送“货”人周围的情况进行观察,看其背后有无盯梢者或者形迹可疑人员。

  2、防“人毒俱获”

  从事毒品买卖的双方为了降低风险,买卖双方在接送毒品时故意避开对方,使公安机关无法当场抓获从事毒品交易的双方,即使在抓获一方时也无法获取确凿的证据证实其贩毒行为,进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例如:境外毒品犯罪分子派人将毒品通过山路运送到边境线境内一侧,藏匿在某个隐蔽处,送毒品人员任务完成,返回境外,境外毒品犯罪分子通知接货方到该地接取毒品;或者是将毒品送到双方商定好的目的地藏放好以后,再通知接货方来接取。

  3、防“假买假卖”

  针对公安机关缉毒侦查部门采取“假买”和“假卖”的方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试探对方是否是公安,常采取分批进行交易的方法试探对方。例如:在侦办预备贩毒案件的过程中,毒品犯罪分子出于试探对方的目的,在大批量成交前,要求先购买少量毒品,如果安全后再购买大批量毒品;或由1个人做人质后,才将货款交付。

  4、反复试探

  接“货”一方为防止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一般不轻易接“货”,而是对运输毒品的“马仔”进行考验,先考验后接“货”。例如:为了试探运送毒品的“马仔”是否被公安机关控制,在接毒品前,毒品犯罪分子一般安排接货“马仔”与送货“马仔”接触,以约其吃饭、泡桑拿、找女人等名义安排单独相处进行试探,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所控制,对方的试探性邀约可能会失败,这样接“货”方就可能对运“货”人产生怀疑。

  5、应对查缉的反侦查手段

  针对公开查缉,毒贩采取了“人货分离”、迂回运输、跳跃式运输、体内藏匿毒品、雇佣“马仔”运输毒品、巧妙隐藏毒品等方法,特别是各种各样的藏毒方法,千奇百怪,层出不穷。实际工作中的查缉手段滞后于毒贩的藏毒手法。

  三、现行的法律法规面临新问题的挑战

  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在设计贩毒活动时,所运用的反侦查手段已经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除了考虑怎样做尽可能不让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发现以外,还进一步考虑到怎样做能够保证自己即使被抓获,也让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无法得到确凿的犯罪证据,最后没有办法认定贩毒罪名的成立,进而逃避打击。从利用法律规定逃避打击,这样一个更深更细的环节上来设计反侦查手段,说明毒品犯罪分子不仅对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的措施手段有了比较深入细致的了解,而且对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也有了很深入细致的研究。有许多案件虽然我们做到了“人赃俱获”,但是没有其他旁证,也难以认定贩毒罪名的成立,毒贩以此来逃避打击,类似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很多漏洞,在缉毒与贩毒的长期对抗中,毒品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研究法律,寻找漏洞,钻法律规定的空子。

  立法永远滞后于犯罪,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目前的禁毒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已被毒贩利用于规避打击,并严重地影响了禁毒执法工作的开展。例如:法律规定毒品犯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运输、走私、贩卖、持有等行为才构成犯罪。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拒绝承认主观明知,怎样推定主观明知,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这已经成了一个困扰禁毒执法的难题;新的滥用药品不断出现,法律没有界定为毒品,办案部门无法打击;实际工作中明知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列入管制,就无法查处等等。

  四、侦查队伍的素质面临日益复杂的犯罪活动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缉毒侦查部门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缉毒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段日益复杂,缉毒与贩毒的对抗不断升级。这两方面的因素对缉毒侦查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一)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更新慢

  新的法律、规定、各种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侦查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例如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毒法》、200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的戒毒条例即将出台、2008年6月1日施行新的《律师法》等。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对禁毒执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侦查办案人员需要及时学习,认真熟悉掌握各种新的法律规定,否则工作中就会出现重大的失误,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压力比较大,侦查人员专门学习的时间少,工作与学习的矛盾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侦查队伍的素质提高。

  (二)侦查手段、理念落后

  传统而陈旧的侦查措施与手段已经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落后的侦查理念、意识和管理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侦查工作,实战一线的许多侦查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深深地感到力不从心。

  (三)装备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贩毒分子经常利用一些高科技装备进行贩毒活动。相比之下,基层禁毒队伍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禁毒队伍在缉毒侦查工作中缺乏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先进的技术侦查及毒品检测设备,很多地方的禁毒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

  五、现行侦查工作机制面临犯罪活动一体化的挑战

  社会的转型和变延对犯罪问题的影响是极其广泛的,犯罪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工作领域关注犯罪变化的方面和角度各有差别,从侦查学和侦查工作的角度看,犯罪活动的动态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危害的严重化、犯罪形式的有组织化等都对侦查活动构成了新的挑战和冲击。其中犯罪的动态化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冲击最为广泛、最为严峻、最为重大、最具有时代特点。

  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大多建立在对付静态犯罪的基础之上,侦查区位、侦查的着眼点具有很强的区域局限性。经济转型、社会开放、人流财流物流信息流的大循环,使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明确的动态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流动性的犯罪已成为一种常规的犯罪形式和普遍现象,现代社会,面对犯罪的动态化,整个侦查工作的构建都应立足于对动态犯罪的有效侦查,必须用动态方法对待动态犯罪。要实现对动态犯罪的有效侦查,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在侦查区位上实现由区域封闭性向空间开放性的跨越。

  传统的缉毒侦查体制面临跨区域、跨省、跨国毒品犯罪活动的挑战。贩毒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跨区域犯罪,一个完整的贩毒活动包括三个环节:购买毒品、运输毒品、出售毒品。贩毒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一般来讲贩毒环节中运输毒品的距离越远、获取的利润越大,所以说贩毒中运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毒贩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运输的距离往往是比较长的,这就使得贩毒活动成为一种跨区域、甚至跨国的犯罪。而我国多年来侦查工作是按照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各自分工管好自己辖区内的犯罪案件,缉毒侦查力量分别归属于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状况是由我国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制度所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财、物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大,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贩毒活动的跨区域性更加突出,毒品的生产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又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面对这些情况的出现,现行侦查体制所带来的弊病更加突出。

  实际工作中每一起贩毒案件的发展、控制过程,往往都是跨区域完成的,但现行侦查工作机制已经严重制约了这种频繁、快速的大范围跨区域侦查行动,办案单位有时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完成请示、汇报、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是等待答复,面对战机稍纵即逝的案件,侦查办案人员感到有劲使不出来;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也在不断产生矛盾冲突,没有配合与协作的案件往往是很难顺利侦破的;跨区域行动使得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宝贵的警力资源被浪费;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

  作者简介:

  王海珺(1978 - )男,吉林集安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讲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6级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预防。

  昂  钰(1966 - ),男,云南石林人,彝族,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教授,学科特长:禁毒研究,刑事侦查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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