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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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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7-15 08:43:41 来自:文山中院 作者: 阅读量:1

  内容提要:如何界定“摇头丸"的定义?对海洛因交易价格极低、由大量掺假可能的案件,是否应做含量鉴定?司法实践中“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应如何正确看待和认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被雇司机运输毒品的犯意?预备犯毒案件的审判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 新问题 对策

  2004年与2005年相比,毒品案件在我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虽然有下降的趋势,但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审判工作,并且在审理中确定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如何界定“摇头丸"的定义,实践中存在困难。由于我国也没有类似于美国那样具体的换算标准,无法将不同种类的毒品换算成同一种在刑法第347条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具体量刑数量等级的毒品,难以找到准确的归类,给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2、对海洛因交易价格极低、由大量掺假可能的案件,是否应做含量鉴定?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是如何把握?实践中,侦查和公诉机关一般以无法律依据和增加工作量与办案成本为由,拒绝做含量鉴定,有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时,涉案毒品已被销毁,无法进行含量鉴定。而这类毒品中海洛因成份的高低,无疑又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司法实践中“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应如何正确看待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被告人在贩卖毒品数量未达到十克,而有其他诸如贩卖毒品七克以上、向多人或多次贩运毒品的等情况时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其量刑标准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这就是所谓的“量刑加重”或“升格处罚”情形。这种规定在打击某类犯罪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该项规定本身是与立法规定不一致的,如贩卖毒品海洛因8克的被告人,如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就应按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标准量刑。所以,该项规定可否修改为“向多人并多次”?或者将“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规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将极少量毒品的情况规定在3年以下量刑?比如,有个案件多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累计0·15克,结果也不得不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4、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被雇司机运输毒品的犯意。实践中被告人往往辩称其不知道车上装有毒品,在审理这类毒品犯罪案件时,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犯意有相当大的难度。对于这一情况,英美证据法早有规定。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6条规定:在被告人的身体或者被逮捕的地点发现可疑物体、物质、痕迹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这些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法官和陪审团即可据此作出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推论,即推定“明知"。换言之,在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对所持有的物品有了概括性认识。此规定可供我国立法借鉴。以案件中查明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应该明知”,就可以认定,面不应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承认。

  5、预备贩毒案件的审判问题。预备贩毒案件是公安部根据某些特殊地区的案发情况特别规定的某些案件允许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侦破的案件。这类案件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公安机关虽然有一定的情报显示一些人有犯毒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此时公安机关的特情为利益的驱动而引诱他人贩毒,或者一步一步的迫使他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者在他人已明确表示不想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将毒品直接丢到他人的商店内,后公安机关直接进入商店内查获(已经出现一案,经我院作出决定由某公安机关赔偿当事人40余万元)。遇到此类案件时,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时,作为人民法院很难处理。因为预备犯毒案件中的毒品交易是不会成功的,存在公安机关的引诱行为,说得重一点,有些预备贩毒案件是存在引诱犯罪行为。因此类案件当事人的钱已被当场缴获,再者,此类案件中的毒品是不会流向社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虽然说此类案件是法、检、公三长签字的案件,其实法院、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一般很难有时间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为从规范执法秩序此类案件应当减轻处罚或一律判缓刑或直接不予起诉。同时此类案件是否应当予以取消,也是值得考虑的。

  对策建议:

  1、加大打击力度,密切合作关系。一方面立足于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职能,认真抓好对毒品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势态,对凡是符合重罪构成要件的,都以重罪依法批捕、起诉,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另一方面与公安机专建立办案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了解毒品案件的侦破动态,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情况,依法适时的介入,作好引导侦查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做到既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检、法形成合力,以法律的威慑力遏止毒品犯罪日渐上升的势头。

  2、推进社区建设,加强长效管理。一是对原本“各自为政”的城中村进行社区化建设,以社区的标准、模式统一规范管理。建立社区管委会,对社区中的固定居民与流动人员都建档管理,特别是对出租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在册,将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执法部门的掌握、控制范围,以雯于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毒品的流入和蔓延。二是积极响应号蚕.帮助各个社区认真落实、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的活动,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毒品挡在社区门外。

  3、把握重点人群,深入宣传教育。这也是防治毒品犯罪的治本之策。首先对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的思想观念,塑造积极向上的人格。其次对属犯罪高发群体的流动人口、闲散人员,结合区域特点,以“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的地区。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普法,帮助他们克服游手好闲的恶习,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沾染毒品的机率。最后对在押及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再一次的思想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使他们进一步认清毒品犯罪的自我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避免再次犯罪。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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