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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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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戒毒新模式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3-13 09:23:42 来自:法学教授覃珠坚谈《禁毒法》第四章相关规定 作者:法治快报 田桂营 王桂平 林霞 阅读量:1

  核心提示:《禁毒法》确立了新的戒毒模式,涵盖了检测、登记、戒毒、戒毒后巩固及药物维持六个方面的内容,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新的戒毒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

  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禁毒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记者专访了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主任、法学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覃珠坚(下称覃教授)。

  记者:《禁毒法》第四章“戒毒措施”主要规定有哪些内容?

  覃教授:《禁毒法》第四章“戒毒措施”主要是规范各种戒毒康复措施的相关规定,共有22条。本章主要内容:关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规定,关于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的规定,关于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关于基层政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规定,关于社区戒毒人员义务的规定,关于自愿戒毒和对戒毒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关于戒毒医疗机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的规定,关于吸毒成瘾特定对象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的规定,关于强制隔离场所的规定,关于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场所的入所检查的规定,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戒毒人员的规定,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治疗规范的规定,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探访探视的规定,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关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规定,关于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关于对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给予戒毒治疗的规定,关于开展戒毒药物维护治疗工作的规定,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

  记者:为什么说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禁毒法》第四章对此有何规定?

  覃教授:吸毒具有三重危害性:即危害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和睦和危害社会稳定。吸毒者具有三重社会属性:即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吸毒的生理危害主要表现在吸毒人员为了避免戒断反应的痛苦而不断吸毒维持,不断吸毒又产生和加重各种诱发疾病。吸毒的心理危害主要表现为毒品对吸毒人员的意识和意志产生一定的障碍,而这些障碍又影响到正常行为,以及心理对毒品的依赖等。吸毒的家庭危害主要表现在吸毒会耗费大量钱财,吸毒人员会降低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给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吸毒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吸毒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并且会引起毒品违法犯罪和引发其他刑事犯罪。吸毒的三重危害性和吸毒者的三重社会身份说明,戒毒确实是在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使其及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措施。

  本章第31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为了及时发现吸毒行为,落实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措施,本章第3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同时,为了依法确认吸毒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更好地各项戒毒康复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本章第31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对于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根据本法第62条规定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禁毒法》第四章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中体现了哪些戒毒工作法律制度?

  覃教授:由于毒品具有易沾难戒和严重危害性的特点,戒毒成为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第四章规定了各种戒毒措施规范,这些戒毒规范体现了我国戒毒工作中多种具体的新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检测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及强制检测。二是建立登记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三年的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由基层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四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和管理等。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由基层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制度,规定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六是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护治疗工作等。

  记者:在《禁毒法》第四章规定的戒毒措施中规定,戒毒可以采取药物维持治疗,那么,什么叫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我国目前是否开展了这方面的戒毒工作?

  覃教授:《禁毒法》第四章第51条明确了关于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这里所说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主要是指对吸毒成瘾人员选用适当的药物,以替代、递减的方法,减缓吸毒人员毒品戒断症状的痛苦,减轻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防止因吸毒而导致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一种戒毒治疗方法。目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主要采用美沙酮作为毒品的替代药物。目前,美沙酮维持治疗在戒毒治疗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上世纪40年代末,美沙酮开始用于戒毒治疗,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展了美沙酮维持治疗。我国在2001年开始试点采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法,随后不断扩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到2007年12月底,全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已经达到503个,涉及23个省(区、市),累计收治吸毒人员9.8万人,在治5.8万人,在巩固戒毒成果、萎缩毒品消费市场、降低毒品危害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记者:刚才您讲到,《禁毒法》第四章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体现出一种新的戒毒制度,这种戒毒制度到底“新”在什么地方?

  覃教授:《禁毒法》体现的戒毒制度确实是一种新的戒毒制度,它新就新在戒毒制度的内涵。新的戒毒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三位一体”和注意实效的基本内涵。一是新的戒毒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如前面所说的,吸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还是直接的受害者和特殊的病人,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而易发的疾病,吸毒反复是发病人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各种戒毒措施主要是以吸毒人员的性质来设定的,强调戒毒的医疗功能和医生的作用,戒毒医疗过程与戒毒执法过程相统一,自愿戒毒、引导戒毒和强制戒毒相结合,坚持教育、挽救的戒毒宗旨。二是新的戒毒制度体现“三位一体”的核心地位。“三位一体”,是指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融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的简称。新的戒毒制度的核心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核心的戒毒工作新模式,确保解决在复吸的问题上取得成效,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三是新的戒毒制度体现注意实效的工作重点。新的戒毒制度有利于决定吸毒人员的戒毒方式,增强戒毒过程的约束力,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戒毒人员重返社会。因此,这种注意实效的戒毒制度必将实现对吸毒人员有效控制,提高戒毒工作的实效。

  记者:《禁毒法》体现的戒毒制度主要有哪些特点?

  覃教授:与我国原来的戒毒制度相比,《禁毒法》体现的戒毒制度在戒毒形式、戒毒期限、戒毒过程、戒毒力量等方面的特点相当明显。实际上,这些凸显的特点,也就是新的戒毒制度之所以新的具体表现之一。一是戒毒形式多样化。本法规定的戒毒形式主要有三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二是戒毒期限个别化。吸毒人员完整的戒毒治疗过程应包括三个阶段:脱毒治疗阶段、康复治疗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一般需要1至9年的时间。决定各阶段所需要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吸毒人员本人吸毒的种类、成瘾的程度以及戒毒状况。三是戒毒过程一体化。脱毒治疗阶段、康复治疗阶段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是一个无缝链接的完整过程,戒毒人员要一步紧接一步地进行,按步骤完成戒毒,不能超越,一轮没有戒断,再戒一轮,避免半途而废,最终才能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四是戒毒工作系统化。关于戒毒工作责任和相关义务,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禁毒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社区禁毒组织和自愿禁毒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戒毒团体等组织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戒毒工作机制,从而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戒毒工作体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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