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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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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当前我国禁毒政策的思考与分析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2-03 10:46:22 来自:云南法院网 作者:唐时华 邹舟 阅读量:1

  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毒品贩运已涉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世界贸易额的13%。全球吸毒人数近2.2亿,每年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毒品死灰复燃,而且愈燃愈烈,呈上升和蔓延的趋势,毒品的种类也从鸦片等粗制品发展成为海洛因、冰毒等精制品。这种“白色瘟疫”也越传越广,已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控制药品的管理制度。随之而来的毒品犯罪也日益严重。毒品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针对如此严重的毒品问题,我们的毒品政策应做何规定和调整?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应然的禁毒政策

  毒品肆虐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学者柏忠言曾把吸毒作为“西方的社会病”来研究,而如今,联合国把每年6月26日确定为“国际禁毒日”,可见,毒品问题成为了世界各国都要面临的问题。在我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成为了政府制定每一项政策都要体现的价值理念,因此,我们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应然的毒品政策。

  (一)从犯罪机会成本的角度

  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认为,“为了设计一套最佳的刑罚,需要搞清犯罪行为的模式。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是因为对他们来说,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了其预期成本。”其中,收益是指罪犯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成本包括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开支的各种费用、犯罪分子的机会成本和遭受预期的刑罚惩罚成本。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当一个社会或一个企业用一定的经济资源生产一定数量的一种或者几种产品是,这些资源就不能同时被使用在其他的生产用途上。因而产生了机会成本的概念,即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借鉴此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把犯罪人的机会成本看成是犯罪人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时间和人财物力在其他社会行为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收益。根据这个理论,我们设计的禁毒政策,必须增大毒品的犯罪机会成本,使毒品犯罪人使用相同的时间、人、财、物力,不能比从事其他行业所获得的更多的收益,这样,毒品犯罪的机会成本增高,犯罪人自然可以选择放弃犯罪或从事其他的社会活动。

  (二)从分析毒品本质的角度

  在经济学里,毒品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商品,就是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而且,毒品不仅是普通商品,而且是上瘾商品,这是它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地方。按照经济学的解释,上瘾商品就是消费欲望严重依赖于曾经消费的商品。消费者对于这种商品的依赖程度,不能通过购买其他商品来替代满足其欲望。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消费者想吃水果,他可以选择购买香蕉、苹果、梨……如果市场上买不到香蕉,那么他可以自由的选择通过购买苹果或者其他水果来替代满足他的消费欲望,这种消费感受不会有差别。但是上瘾商品就不同,消费者对于上瘾商品的消费选择是没有选择的,同时,对上瘾商品的依赖程度相对于普通物品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对海洛因上瘾的人,如果没有及时满足其毒瘾的话,他们会去尝试所有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手段——抢劫、盗窃、卖淫——取得毒品,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举不胜举。因此,我们在制定一项禁毒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毒品的特殊性,使我们的政策更能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三)从毒品的价格构成角度

  在自由市场中,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成本以及销售利润构成的,毒品的价格也是由毒品的成本以及销售利润构成的。毒品的成本包括毒品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毒品的销售利润主要由贩毒者获得。毒品的生产成本情况如何呢?以海洛因为例,“根据各地缉毒部门破案了解的情况,在中缅边境一带,每公斤海洛因的批发价大约是人民币3万元左右,零售价每克50元~80元;入境后运至昆明,每公斤的批发价升至8万~10万元,零售价每克150~200元;运至广州,又翻了一番,每公斤的批发价大约是15万元~20万元,零售价则升至每克300克~500元;在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克海洛因的零售价,通常在600元~1000元之间。”

  可见,毒品价格的运输成本部分以及销售利润部分的高昂造成当前毒品价格的高昂。那么为什么毒品的运输成本以及销售利润会如此之高而贩毒者又不担心失去市场呢?

  按照价值规律的原理,在商品的生产成本一定的前提下,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当自由市场上商品的供大于求时,商品的价格将会降低;而当商品的供小于求时,商品的价格将会升高。毒品的价格变化也符合上述的规律:首先,在毒品的需求方面,吸毒上瘾者为了满足毒瘾,每天都需要一定量的毒品去满足其毒瘾,毒瘾发作时他们不会受价格高昂等条件的影响,这就保证了毒品市场上需求的稳定;其次,在毒品的供给方面,根据我国的政策,毒品市场的存在是非法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毒品行为的严厉打击使毒品的供给受到了极为严格的限制,从而使毒品的供给大大减少。按照价值规律的原理,毒品的供给小于毒品的需求,毒品的价格自然就会升高,而我国的“严禁”政策使得毒品的运输、交易等行为都承受着极大的风险,按照风险与利润成正比的规律,贩毒者会将毒品的价格提高到超出成本很多以获得超额利润去弥补其所冒的风险。第三,对于吸毒上瘾者群体来说,他们对毒品的需求量使得他们对毒品的取得价格的变化的反应是极不敏感的,因此,他们会购买毒品而不在乎毒品的价格是多少。这样,贩毒者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也不用担心失去毒品市场了。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毒品这种商品的经济学分析,我们从与以往不同的角度了解了毒品的性质和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使我们的禁毒工作的开展有了很多困难。

  (一)立法上的问题

  新中国第一部打击毒品犯罪的规定是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毒品问题在我国死灰复燃,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又《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在云南等西南边境地区开展了以堵源截流为主、打击过境贩毒区域性禁毒斗争,并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1983年全国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台了《强制戒毒办法》,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

  21世纪,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国加强了禁毒工作。2004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下发了《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十届全国人大把《禁毒法》作为重大立法事项。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地方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地方性进度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与禁毒有关的法律三部、行政法规两部和地方性禁毒条例18个。中国已经初具一个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为打击毒品犯罪奠定了一个法律基础。但是,我国的对于禁毒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

  第一,有关禁毒方面的立法过软,有些甚至无法可依。

  第二,对戒毒出所人员定期尿检及吸毒嫌疑人进行尿检取证工作缺乏法律支撑。

  第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存在问题。相比较刑法措施的拘役和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而言,吸毒者普遍愿意承认是贩卖“零包”毒品的,宁愿被判处的拘役,也不愿被处以3年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处罚甚至比刑罚的处罚更严厉。

  第四,禁毒立法不完备与滞后性问题。当前毒品犯罪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形势,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打击毒品犯罪形式的需要。对于吸食摇头丸、K粉人员成瘾和强制戒毒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食K粉成瘾的违法人员,只能参照《强制戒毒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强制戒毒处理,而对吸食摇头丸成瘾的却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难以进行强制戒毒。

  (二)禁毒体制和警力上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放松与毒品犯罪作斗争,1982年,作为我国毒品重灾区和反毒前沿的云南省成立了省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后来为加大全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提高禁毒、防毒、拒毒、反毒工作的成效,1990年,国务院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内称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包括公、检、法、司、海关、卫生、医药、工商、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化工、文教、工青妇等机关部门组织。它负担着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执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关禁毒行政管理、禁毒宣传教育等涉及各个行业、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的重要政策、意见及措施,组织协调禁毒工作重大行动的开展,重要措施的落实。

  当前我国关于禁毒机构的设置存在极大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禁毒机构的设置上看,国家与地方禁毒委办公室设置在公安部(厅)内,这一方面导致管辖职权规格偏低,无法有效指挥其他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禁毒工作偏重公安部门,在实践中重视缉毒、打击毒品犯罪,但却忽略了戒毒工作的展开。

  第二,在戒毒机构的设置上,众多戒毒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而且在开展具体戒毒工作过程中,各自过度关注本机构的利益,相互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相互之间不但不能有效配合,而且相互扯皮、争利现象突出,导致戒毒工作被形式化、利益化。虽然有禁毒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但由于缺乏直接控制力,相关部门的工作很难协调一致,戒毒工作的开展难度很大,公安禁毒部门常年处于奔波“协调”而又无法“指挥”的被动局面。

  第三,人员偏少,经费紧张。以福建省为例,全省禁毒民警仅占全省警力总数的1.4%。不仅人员偏少,而且禁毒队伍人员配备、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从禁毒经费来看,全省除厦门、泉州、福州近年来有一定的禁毒经费投入外,其他各市都只是象征性的拨一点,最少的仅3万元,这对于禁毒工作所需经费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大部分基层公安禁毒部门经费无法得到保障。

  (三)艾滋病问题

  1999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2001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0560例,比2000年度累计增长32%,其中艾滋病病人2639例,死亡1047例,因吸毒感染的占63.7%;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但到2002年10月,据国家禁毒委的统计,由吸毒引发的艾滋病仍急剧增多,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者占感染总人数的67.8%。据专家估计,截止到2002年年底,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80万。

  毒品的泛滥,直接威胁着国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状况。

  (四)新型毒品的问题

  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病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吸食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或“假日毒品”。目前,全世界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吸食人数仅次于大麻,居第二。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2004年2月12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指出,中国吸食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多种毒品交叉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据调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占到整个吸毒人数的6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超过90%。2005年5月26日,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杨凤瑞介绍,在娱乐场所内滥用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人数迅速上升,滥用比例已从2001年的2.5%上升到2004年的9.5%。新型毒品被专家称为“21世纪毒品”,大有成为毒品消费者最主要消费品之势,新型毒品的流行已构成对我国禁毒的新的严重威胁。

  新型毒品服用后人体处于兴奋状态,自我约束力下降,有暴力倾向,在极度兴奋、纵欲和放松状况下易发生各种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各种暴力犯罪。同时成瘾者会为筹集毒资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目前社会上有新型毒品成瘾性小的传言,而实际上,新型毒品同海洛因、鸦片等毒品相比,也具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在滥用后容易上瘾,可以从尝试性使用很快发展到强迫性滥用阶段,但在突然停止使用后不出现显著的戒断症状,是一类滥用潜力最大和成瘾性最高的毒品,这对处于身心发育期的青少年的危害性更大。

  (五)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问题

  费尔巴哈曾经说过,“即使违法行为中蕴含着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行为。”自1990年我国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以来,我国在毒品犯罪方面适用死刑的幅度急剧膨胀。究其原因,主要是同我国的历史与现行刑事政策、同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时的急功近利的心态息息相关。我国历史根源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与死刑有着深远的联系,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为死刑的合理性存在奠定了文化基础,秦朝酷刑和汉初《约法三章》、明代“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思想的确立,使死刑这一惩罚措施深深影响到现在的刑事立法。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死刑的适用更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历次《刑法》修改中对犯罪分子量刑不断加重。可以说,重刑主义思想从来就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是社会本位思想在刑法文化中的反映。死刑的严厉性和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死刑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威慑犯罪分子,更可以节约对犯罪分子惩罚的成本,这种功利价值理论和死刑的利益驱动,推动了我国的死刑扩大化。

  不可否认,死刑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作用是确实的、有力的,但毒品犯罪蔓延到今天,仍然是屡禁不止,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不禁思考,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斗争从未停止的情形下,一些人贼心不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原因,从客观方面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范围不断扩大,境外毒品犯罪向国内渗透也随之加剧,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竭力开辟“中国通道”,将我国作为毒品的过境国和倾销地,毒品犯罪日趋严峻。就主观方面而言,毒品的高额利润,刺激了铤而走险的贩毒活动。在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中,一部分人自己吸毒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吸毒资本,不惜“以贩养吸”。因此,众多的吸毒人群,成了毒品犯罪的“后备军”。且有调查显示,在不少吸毒者看来,吸毒本身就是一种充实或者高层次的需要满足,是身份或地位、资本的象征,因为维持毒瘾要依靠相当的经济实力,不是平常人可以得到的享受,这种认识上的偏执和不负责任,反映了吸毒者在人格上与社会的对立,表现出缺乏道德感、社会责任感和自控能力等特征。由这些不健全人格的吸毒者充当“后备军”,源源不断地加入毒品犯罪行列,使毒品犯罪分子的队伍不断壮大。

  (六)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问题

  对我国威胁最大的毒品种植地“金三角”地区与我国西南地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状况使当地因生活贫困的农民出境种毒、贩毒,例如,我国宁夏南部山区同心、盐池、海原、固原等几个市县,由于自然条件差,经济十分落后。在20世纪90年代,人均年收入仍然只有500元左右。当地一些贫苦农民售贩毒分子的引诱,把外出贩毒当成了脱贫致富的捷径。据调查,同心县窑山乡石塘岭村,全村共有男劳动力140人,外出贩毒的就有83人,占男劳动力的59.3%。1995年2月13日,在云南德宏州芒市机场,一次查获宁夏同心县贩毒人员23人,交货海洛因5克,毒资5万余元。

  而城市的贩毒人员情况也是由于经济生活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一些下岗工人由于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人生受到了挫折无法面对困难时,一些贩毒人员乘机引诱他们吸毒,进而贩毒。可见,经济问题在毒品政策中也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当前的毒品政策利弊分析

  (一)我国毒品政策取得的成果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政府禁毒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严厉禁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在199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会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明确地提出了“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8年调整为“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毒品都采取了“严禁”的政策。当前环境下,这种禁毒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事实可以说明“严禁”政策的正确性。在鸦片战争时期,由于禁烟不力,大肆泛滥的鸦片给中国社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损害,19世纪80年代全国吸食鸦片人数达到2000万,遍及社会各个阶层,很多人丧失了劳动和工作能力,也丧失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中国社会长期积累的财富大量外流或化为灰烬,军队因吸食鸦片而丧失了战斗力,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破坏。可以说,“严禁”是对待毒品的根本政策,不“严禁”我们就要冒着整个中华民族灭亡的风险。

  ——坚持“严禁”方针,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我国高度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禁毒。近二十多年来,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不断加快禁毒立法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出台和颁布实施,为我们打击毒品犯罪奠定了逐渐完善的法律依据体系。

  ——坚持“严禁”方针,惩治毒品犯罪。我国禁毒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对一切毒品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一切毒品犯罪贩子严惩不贷,严厉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我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境外“狠抓以云南为重点的堵源截流工作、严厉打击外流贩毒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流入和蔓延。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一步加大查禁过境贩毒的工作力度,“堵源截流”在各地主要交通线及机场、车站、海港、码头公开查禁毒品,形成了统一布防、分工协作、对入境毒品围追堵截的态势。全国公安、海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缉毒成效显著。1999年以来,在国家禁毒委的统一组织下,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等重点省区,对一些毒品危害严重地区进行了专项重点整治,破获了一批毒品大案,抓获了一批毒贩,打掉了一批贩毒团伙,摧毁了一批地下毒品交易市场和网络。

  ——坚持“严禁”方针,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对于跨国走私、贩运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活动的行为,我国以对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国家严格控制制毒原料和相关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易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的管理制度,要将易制毒原料及设备,纳入当地公安部门的管理之中,对敷衍塞责甚至抵制中央政策、法令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坚持“严禁”方针,挽救矫治吸毒人员。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最终消除毒品危害,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禁吸戒毒工作,采取强制戒毒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综合解读治疗康复措施,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增建和扩建戒毒所。除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所的基建投资和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外,国家财政也有较大的投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把戒毒所的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开发戒毒药物,在强制戒除毒瘾的过程中,采用戒毒药物是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但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在使用戒毒药物问题上,通常是“各自为政”各自使用自己开发研制的药物。为此,国家禁毒委、卫生部和国家医药总局,投入部分资金,组织医学院校和有关药物研究机构的专家,对戒毒药物进行集体攻关,争取尽快研制出确有实效而又无毒副作用的戒毒药物。

  ——坚持“严禁”方针,提高全民禁毒意识。禁毒的关键在于唤起民众,我国把提高全民禁毒意识作为一项治本之策和战略任务,在全体国民中深入广泛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每年都制定计划,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以拒绝、抵制毒品为主要内容的毒品预防教育。各地禁毒部门与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禁毒知识和法律知识。

  ——坚持“严禁”方针,加强对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编写了适合学生阅读的禁毒系列丛书,共青团在青少年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活动,动员组织广大青少年向毒品宣战。许多省区开展了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国家禁毒委员会和中央电视台合作录制的纪实电视片《中华之剑》,对最容易受毒品危害的青少年进行反毒品教育,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年轻化、低龄化的发展趋势。

  ——坚持“严禁”方针,开展禁毒合作。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毒品问题,十分必要。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一向积极参与和推动禁毒国际合作,在世界禁毒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还积极推进区域禁毒合作,在局部地区的若干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相对固定的、经常的、密切的禁毒国际合作。“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对我国毒品犯罪影响较大。特别是“金三角”一带成为影响我国毒品犯罪的最大隐患。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增强了区域禁毒合作力度。如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共同签署《禁毒谅解备忘录》;1995年5月,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2001年8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通过这些协议-协定的签署,增进了彼此间的合作力度,提高了禁毒效果。但是“严禁”政策也造成了一定的价值困境。

  (二)当前毒品政策的后滞性分析

  毒品犯罪行为与日俱增和复杂化,使我国的毒品政策出现很多滞后性。例如,第一,近年来,我国的跨境毒品犯罪呈蔓延发展的趋势,过去的毒品来源基本上是国内种植、贩卖,而现在却主要来源于境外,尤其是“金三角”地区毒品入境对中国的危害很大。另外,在“金新月”地区、东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都有境外毒品渗透进中国。但我国对于新型毒品的不断流入,比如病毒、摇头丸、K粉等,似乎缺乏整合的资源干预。

  第二,新型毒品犯罪呈泛滥趋势,青少年群体尤其受害严重。病毒、摇头丸、K粉、麻黄素片等毒品购买、携带、吸食方便,成瘾快、依赖性强,危害比传统毒品更大。但是由于这些新型毒品隐蔽的成瘾性和迷惑性,在城市的迪厅、就把、KTV等年轻人集中的场所中迅速蔓延。滥用新型毒品的人员不少都是社会的青年及无业人员,他们中很多人根本甚至没有认识到这些毒品会对身体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于这些主动吸食毒品的人员,在传统的“自伤”理论影响下,我们的政策只将他们推定为违法行为。

  第三,女性毒品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监狱在押女性毒品罪犯的比例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1年9月底,广西女子监狱收押的女性毒品犯罪人是1990年建监的30倍。北京市2006年1月至5月共判处案犯283人,其中女性毒品犯罪人数为54人,占毒品案犯总人数的19.1%,同期全部女性案犯所占比例为11.6%,高出7.5个百分点。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茂南法院判处女性毒品犯罪分子9人,占当期判处毒品犯罪人数的15.6%,比2004年提高了12.4个百分点。针对这些趋势,我国的政策应当对女性毒品犯罪予以关注。

  第四,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前“严禁”政策耗费了国家大量的财政预算和成本投入。世界各国政府都拨出了大量的经费,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打击毒品犯罪,进行禁毒宜传和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据美国政府提供的数据,美国用于禁毒的财政拨款,1981年为15亿美元;1989年为67亿美元;1993年为122亿美元;1996年为146亿美元;1997年度更增加为167亿美元。近十年来,我国政府也拨出大量的经费用于禁毒。但是在“严禁”政策的效益方面,却不都是正效益。根据前面我们对毒品性质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毒品对于未吸毒者群体和吸毒上瘾者群体的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通过“严禁”的政策,我们的确可以减少毒品的供给,从而使毒品的价格因为毒品市场中毒品供给的减少而急剧升高。由于未吸毒者群体的毒品需求对价格的变化是高度敏感的,因此他们会因为毒品价格的高昂以及接触机率的减少等原因而减少对毒品的尝试,因此也就有效地遏制了吸毒上瘾者群体的扩大趋势。防止吸毒上瘾者群体的扩大,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以及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打下牢固的基础,这些就是“严禁”政策的正面效益。

  然而,“严禁”政策对于吸毒上瘾者群体却是负效益的。采取“严禁”政策会“严禁”政策导致的毒品价格的升高,使得贩毒毒品有暴利可图。而毒品价格的急剧升高,会使吸毒上瘾者群体为了得到毒品而花费高昂代价,从而诱发抢劫、盗窃、诈骗、贪污、卖淫等犯罪,并传播艾滋病;同时,为了谋取贩毒所带来的高额利润,贩毒者会采取武装化、暴力化、集团化等方式,这也会导致大量暴力犯罪的产生。花费了纳税人大量的金钱,使贩毒者获得了高额的利润,诱发了犯罪,加重了整个社会的负担,这些就是“严禁”政策的负面效益。可以说,正负参半的投入效益就是“严禁”政策所造成的价值困境。

  但是,政府为了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维系,不得不背负着犯罪率升高、纳税人负担加重的沉重代价,仍然积极推行“严禁”政策。那么,在政府行为日益讲求经济原则、科学原则的今天,我们能否改良“严禁”政策从而减少其所带来了的负面效益呢?目前来说,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如何能化解毒品“严禁”政策所带来的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从而在“严禁”与社会代价中找到一个平衡。但到目前来看,各国都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来化解这个两难处境。

  四、对我国当前毒品政策的思考

  在研究中,我们看到,有许多对这个问题的观察者经过深思后提出了一个看似矛盾的结论:政府放松管制,并将目前用于遏制供给的资源转用于治疗和劝告,那么毒品的社会总成本将会因此而降低。这种长效的禁毒机制符合学理上的经济学成本效益原则,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付诸实践可能会因为太过理想化而冒很大的风险。因为,一项政策的制定,不仅要经得起各种理论的推敲,而且还要考虑到其现实可行性。相对于政府管制来说,这种重视防范而少了直接打击的政策的成效,需要多久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此期间,整个国家和社会维系能否正常的运转?

  治标和治本两个工作同等重要。当我国宣传、劝告等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完善并发挥巨大作用的时候,“严禁”的确是最有效地方法。通过“严禁”的手段可以非常有效的减少未吸毒者群体接触毒品的机率。但同时必须抓紧时间,投入更多的预算建立关于毒品的宣传劝告机制,只有将治本的宣传劝告机制建立起来,使未吸毒者群体了解毒品的危害,才能减少未吸毒者群体在毒品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性,不会因他们的好奇心理、无知心理、逆反心理、寻求刺激、认同心理等心理原因而导致的吸毒人数大量增加。也就是说,当前我国禁毒政策应该把“严禁”工作和“宣传劝告”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既不能忽视打击工作的作用而去片面强调宣传劝告等预防工作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宣传劝告等预防工作的作用而只抓打击工作。

  当前我们应当坚持我国的“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抓好“严禁”工作,继续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抓好治标工作;同时更要抓紧时间投人更多预算建立宣传劝告等长效机制,发展完善治本工作。

  对于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惩处问题上,我们也应当进行深入的思考。毒品犯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具有贪利型犯罪的一般特点,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夺取他人的生命或健康,而是为了暴利。因此死刑无论是对于走私、贩卖毒品的人员,还是对“以贩养吸”的吸毒人群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来说,其威慑力都没有一般认为的那么大。根据调查显示,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都想到过死刑,但他们认为,犯罪成功后的乐大于不犯罪的苦。而对于一般毒品犯罪人员(即刑法没有规定判处死刑的其他毒品犯罪),特别是对吸毒人群来说,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以贩养吸”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即使贩毒分子最终被判处死刑,但那时社会危害已经造成,死刑只能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而不能作为预防毒品犯罪发生的一种手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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