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百家争鸣 > 正文
百家争鸣
从固原市的毒情及强制戒毒工作的现状浅析《禁毒法》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01-07 07:21:03 来自:静玉的警察博客 作者: 阅读量:1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届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予以废止,《禁毒法》构建了完整的戒毒体系,戒毒措施将分成“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三种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结合我市的毒情及强制戒毒所的发展现状,以公安机关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出发点,浅谈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措施的特点和核心环节

  《禁毒法》构建了完整的戒毒体系,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措施的特点

  《禁毒法》总结了古今中外戒毒工作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了戒毒措施,意义重大,特点鲜明。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思想,从吸毒人员自身需求及行为特点出发,规范戒毒措施。第一,规定了吸毒成瘾者具有违法者、受害者和慢性脑病患者等三方面的特征,与一般人群有明显的差异,因而明确规定了吸毒成瘾人员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即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也有进行戒毒治疗的义务。第二,戒毒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吸毒人员摆脱毒瘾,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从法律规定看,只要吸毒者自行进行戒毒治疗,自觉接受社区戒毒,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就能够保持正常的生活状态,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无须政府干预与制裁。第三,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管束,主要是基于吸毒成瘾者实施了不良行为。《禁毒法》规定不同强度的戒毒措施是与吸毒人员成瘾的严重程度及其现实表现相适应的,且主要在于吸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即吸毒成瘾人员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只有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反社区戒毒规则以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社会才能进一步干预,由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是体现了“政府责任”。《禁毒法》确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具有帮助、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义务,国家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由此彰显了戒毒工作中的“政府责任”,具体表现在:第一,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吸毒人员实现生理脱毒。国家鼓励医疗机构等单位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医疗机构,并明确规定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被依法羁押的吸毒人员,公安、司法机关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第二,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身体康复,鼓励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第三,努力为戒毒人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在坚持不歧视戒毒人员的原则的同时,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显而易见,国家将吸毒成瘾人员纳入了抚助范围。三是体现了“科学高效”。《禁毒法》规定了自行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体现了“科学高效”。第一,整合了现有的戒毒资源。《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将药物维持治疗纳入到法制轨道,将充分发挥戒毒资源的效能。第二,尊重了得到普遍认可的科学戒毒方法。对戒毒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可以实现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和后续照顾,完整了戒毒过程,实现科学戒毒。第三,保持了戒毒工作的历史沿续。将以前的劳教戒毒纳入到强制隔离戒毒中,可以保持对吸毒人员较高的管束率,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强制隔离戒毒是戒毒工作的核心环节

  从《禁毒法》的规定看,强制隔离戒毒是戒毒工作的核心环节,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突出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四章“戒毒措施”共22条,其中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达11条,法律对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预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数量较多。《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戒毒后复吸、吸毒成瘾严重难于通过社区戒毒戒除毒瘾等5类对象,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其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从上述规定看,相当多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将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少数成瘾者也将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是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较为便捷。强制隔离戒毒吸收了以前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原决定劳教戒毒的程序被取消,扩大了县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权,体现了办案简化和经济原则。四是强制隔离戒毒保证了社区戒毒得以实现。《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戒毒人员保持、融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利于戒毒人员家属及社区工作人员帮教、管束。但是,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特别是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处在非无毒的社会环境中,多数成瘾者保持操守是困难的。对不能保持操守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让戒毒人员处于无毒的环境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不仅是戒毒措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社区戒毒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公安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禁毒人民战争开展以来,我市强制戒毒所充分利用特有的资源优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扎实稳步开展禁吸戒毒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一是强制戒毒所是我市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不可缺失的重要阵地:根据《刑法》、《刑诉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强制戒毒所在公安工作的职能作用,将强制戒毒所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强制戒毒所从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特别是自我市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后,强制戒毒所紧紧围绕“挖毒源、斩毒根、查毒资”,针对吸毒人员了解掌握毒品来源、毒贩情况,为毒资而不惜违法犯罪的特点,挖掘了大量违法犯罪线索,从而破获了一大批刑事案件。二是有利于查清吸毒人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扩大深挖犯罪成果。在公安关机的侦察实践中,许多吸毒人员伴有违法犯罪行为。据不完全统计,一些毒情严重的县(区)“两抢一盗”案件有60%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采取使用假名字、假地址等方式逃避打击。“负案在逃、逃避打击”的意图十分明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如归属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可利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这一特殊阵地更好、更快捷的通过核实身份、网上比对、所内侦察及开展法律宣传和政策攻心等手段及时获取线索,揭露犯罪事实,查获网上在逃人员,查清其隐瞒的种种罪行。三是有利于公安机关协调指挥各警种更好的开展禁毒工作。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禁毒工作的四禁方针(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将禁吸工作放在首位,这充分说明强制戒毒工作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公安机关除担负了禁制毒品、禁贩缉毒、禁种铲毒、禁吸戒毒的工作任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调研、协调、组织、预防、帮教等日常禁毒工作。强制隔离戒毒从决定到执行、管理、出所帮教、社区康复等环节都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下进行的,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在其中的协调指挥作用。同时,禁毒法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新模式,而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将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其中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辖发生“转让”,公安机关的协调指挥作用将会大打折扣,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将会削弱。如: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同时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治疗措施。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侦察办案部门与强制戒毒部门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就很容易协调到位等等。反之,效果却截然不同。四是有利于获取准确的毒情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一名吸毒人员,从发现、控制到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以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执法管理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所以公安机关能对本地毒情现状有较为全面而清醒的认识。而司法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其中,就不能全面、准确的了解一个地区的毒情现状,从而很难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服务。

  三、固原市强制戒毒所发展现状及毒情形势分析

  1、戒毒场所状况。固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成立于1992年,由原固原公安处收审站改建,于2000年搬迁至固原市区南郊三里铺,2005年由于城市道路拓宽占用了部分场地,拆除了部分用房。现戒毒所总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2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有900平方米,是一所仅有78张床位的小型戒毒所。自建所以来,本戒毒所共收治戒毒人员2021人次。2006年固原市戒毒所共收治211人,接转上年69人,全年管理教育280人,消化处理183人,其中解除118人(患病提前解除17人),转劳教42人,转捕19人,转刑拘4人,日均管理人数85人;2007年共收治213人,接转上年97人,全年管理教育310人,消化处理238人,其中解除156人(患病提前解除78人),转劳教75人,转捕5人,转刑拘2人,日均管理教育92人。我市强制戒毒所正在向“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建设现代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的方向迈进。

  自2001年全区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以来,在各级党委及各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强制戒毒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今年戒毒所安装了监控。管理工作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在强制戒毒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积累了丰富的深挖经验,探索了不少戒毒及康复模式,并达到了等级化管理的要求。07年经区公安厅审查考核评定,固原市强制戒毒所达三级所。

  2、毒情形势分析。固原市也是宁夏毒品问题比较严重的市之一,毒品违法犯罪突出,禁吸戒毒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尽管市委、市政府对禁毒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大了打击力度,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自然地理、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毒情形势仍十分严峻,毒品违法犯罪仍十分突出,新增吸毒人数仍在不断上升,禁吸戒毒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744人(男658人,女86人),现有630人(男579人、女51人);年龄在16岁以下3人,年龄在17至35周岁的448人,36至60周岁的284人,60周岁以上的9人。上述吸毒人员中,涉及工人46人,农民286人,社会闲散人员259人,个体工商户151人,公务员2名。复吸率高达9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全市上网入库的吸毒人员中,95%以上是复吸人员,而且90%是无业人员,绝大多数的吸毒人员经过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后,由于家庭不接纳,社会不认可等原因导致其吸毒、戒毒、再吸毒、再戒毒的恶性循环。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