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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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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对吸毒成瘾者经常遭遇强制尿检问题的思考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8-11-13 08:11:39 来自:王文 社群马前卒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2006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周永康主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事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带着对戒毒人员的感情做工作,关心、帮助戒毒人员,做到远离毒品,但不能远离戒毒人员,更不能歧视、抛弃戒毒人员。

  而目前中国警方对药物成瘾者是否使用毒品,在缺乏一定物证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公安部门建立的吸毒人员信息全部登记上网,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动态监控和跟踪。这一动态管控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成瘾者所遭遇的口头传唤,强制尿检等与之相关的个人隐私、人身权益、信息更新等诸多问题已经凸现出来。笔者从一个过往成瘾者的经历和角度来思考这些问题,是希望凸现出来的问题,能够引起社会、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重视,特别是在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所涉及的对成瘾者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康复能够营造宽松与人文的环境,使中国的成瘾人群回归社会的道路,更顺畅,不再那么艰难!

  我与拉兹同病相怜

  少年时代曾经看过的印度电影《流浪者》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当然除了电影里漂亮的女主角,优美的主题歌《你是我的心》,使人赏心悦目的印度歌舞和催人泪下、荡气回肠的爱情故事之外,我记忆尤深的是影片中法官司拉贡纳荒谬的理论“罪犯的儿子必定追其父”。因此,法官司拉贡纳判定强盗的儿子扎卡有罪,扎卡决心对法官司进行报复。拉贡纳特果然中计,赶走了怀孕的妻子,致使妻子在大街上生了拉兹。拉兹跟着母亲在贫困中长大,扎卡又威胁引诱拉兹做了贼。拉兹在饱经流浪和偷窃生活后,遇上童年好友丽达,二人真挚相爱。拉兹痛恨过去自己的偷窃堕落生活,渴望以自己的劳动谋生但是,扎卡在继续逼迫他,而当他面对亲生父亲时,父亲的荒廖理论更使他前途无望……

  每个人少年时代对未来的憧憬最是美好的,同样如此,我对自己未来的憧憬也是美好的。因此,对于《流浪者》拉兹的坎坷与遭遇除了同情,我是无法体会拉兹内心深处的那份悲痛与无助,更不会把自己以后的人生与拉兹的人生有所联系。

  然而,当我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经历了几次不是常人所能够经历和体会的事情之后,我感到自己在被翻版少年时代看过的印度电影《流浪者》拉兹的遭遇。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拉兹,贴近拉兹。

  我曾经有长达十五年的药物成瘾史这确实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已经康复,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就在我操守近五年以后,我所遭遇的一切,似乎又在验证中国版法官司拉贡纳的荒谬理论“贼的儿子永远是贼!”

  三番五次遭遇民警口头传唤

  2008年8月1日晚,我和同事下榻昆明东站宾馆。11点多一群不知是哪个派出所的警察簇拥而至(事后了解到是昆明吴井路派出所民警),其中有一位警察盯着我就问:“你是王文吗?”我牵强地笑了笑,极不自然的告诉他们我就是。警察问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话,告诉我们由于昆明公交车上发生的爆炸案,昆明最近盘查的较紧对,登记完我们的身份证几位警察就告辞了。

  过了一会,门外又传来敲门声,我用围巾简单的遮裹着下身就去开门,门外站着两个身着便衣的人,告诉我例行检查。进入我们的房间以后,对方要求看我们的相关证件,友人也要求看对方的相关证件,虽然我们没有仔细的看,但对方是警察已经毋庸置疑了。其中一位警察直奔此行的主题,当着我同事的面,问我是不是在戒毒所戒过两次毒,我坦然的告诉他我戒过很多次,另一位警察接着提出对我进行尿检。显然,因为我的隐私,那怕是一段不良的隐私已经遭到了小范围的公开。瞬间,我面红耳赤,无地自容,只恨地上少了一条裂缝。

  2008年10月26日,我从西安参加完“第十届全国药物依赖性学术会议”,取道北京参加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个关于艾滋病人歧视方面的会议。当晚12多一点,北京恩济庄派出所的民警光顾了我们下榻的宾馆,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传唤证明)的情况下,把我带到派出所做强制尿检。

  2008年11月1日我和同事高强乘飞机回到昆明,当晚我们还是下榻在昆明东站宾馆。第二天早上11时,房门突然被打开了,进来两个身穿警服不报家门(哪个派出所的民警)的人,其中1人(警号013629)指着我们说:“起来!”我们茫然地坐了起来。那个警察指着我问:"你叫什么名字?我如实的告诉了他。“起来跟我们走。”我们问:“去哪里?干什么?”民警告诉我们去尿检。又是验尿,我们问:为什么?警号013629的民警口气严厉的指着我们说:“因为你们吸毒。”太武断了,我们开始与他警察辩解我们没有吸毒,那位民警扬了扬手里的纸张说:“这有记录的。”我很是气愤,问道:那个记录是什么时候的?能证明我们现在吸毒吗?你让我看一下传唤证。他告诉我们他是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后给我们看传唤证。”我当即给昆明的律师朋友打通了电话,律师朋友建议我们配合民警的口头传唤。我们穿上衣服跟随他们前往派出所,到了那里我们终于知道了是昆明吴井路派出所的民警。

  在警车上我们提出如果对我们进行尿检,必须给我们做问询笔录,给我们出据书面传唤证,出据尿检证明。警号013629的民警满口承诺会满足我们的小小要求的。

  事实上我们到了吴井路派出所以后,好长一段时间没有任何警察搭理我们,在我们一再要求对我们做问询笔录,出据书面传唤证明的情况之下,当班的女民警和一位身着便衣的人,开始开导我们,由于我们的药物成瘾纪录已经传上了公安部的吸毒人员网上预警系统,因此,只要我们的身份证出现在该系统中,我们随时都会遇到传唤和尿检的。我们说了已经戒断好多年了,为什么不更新我们的信息?他们告诉我们是我们户口辖地派出所的事情。这期间,那位女民警给派出所的领导打了电话,反映派出所的尿检试条已经过期。

  耗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们要求给我们一个书面的传唤证,值班的女民警对我们说:“验尿的试纸没有了,你们的样子也不像吸毒的,你们走吧!”女民警告诉我们传唤证是不会给我们的,但是,我们可以给他们的领导一些我们的看法,他们会转交的。如此一来我们只好给他们的领导提了一些针对我们被口头传唤的看法,委屈地离开了派出所。

  据官方网上公布的数据,中国目前有药物成瘾人群100多万,而有关专家估计实际数据远远大于这一数据。每天会有多少成瘾者遭遇与笔者相同的境遇?显然是很难考证。

  公民的不良隐私是否需要保护

  这次在北京期间我与北京一些过往成瘾者交流时,大家都提到了自己遭遇民警口头传唤时,不良隐私遭到暴露的问题。

  某女北京十大禁毒志愿者,2007年度北京十大好人。戒毒四年,今年在北京与表妹入住宾馆时,北京某派出所民警当着其表妹的面,提她曾经药物成瘾(无处方使用国家管制类药品),使其亲属知道了她的不良记录。给亲情造成了一时的危机。

  某男过往成瘾者,北京禁毒志愿者,如今从事禁毒工作。在北京某沐浴中心遭遇口头传唤和尿检。他在所写的文章《遭遇强制尿检使我再次心灰意冷》中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想到自己万般艰辛刚从毒魔的枷锁中挣脱出来,却不想再次因为曾经吸过毒的这顶帽子给禁锢住了,此时那阳光般的心境再次布满了阴霾,仿佛刚刚临近的希望之光顷刻间离我越来越远,远的遥不可及,简直是一种奢望,怀着久久不能褪去沉重的心情离开了派出所……

  显然,在沐浴中心这样的公共场所,他的不良隐私已经暴露无疑了。交谈中他提到再也不敢去沐浴中心沐浴了。

  某男过往成瘾者,云南某NGO培训师,专职对成瘾者进行降低伤害培训,在昆明某宾馆与女朋友入住,房间门被民警踢开带去尿检。此前其女友并不知道其药物成瘾的历史,此次尿检以后,好长一段时间与其女友的关系十分紧张。

  类似的案例,在过往成瘾者办理身份证以及其它一些公共场所遭遇的不良隐私的泄露,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隐私的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隐私保护纳入其中,显而易见,我国政府对公民的隐私保护已经提升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而且,目前国家正在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着重强调保护个人隐私。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可以随意口头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10月18日,高某入住昆明东站宾馆。半夜3点,吴井派出所的警察敲开宾馆房间的门对其进行盘查,怀疑其吸毒,事实上高某并没有吸毒行为与吸毒的物证据。

  笔者遭遇过的几次口头传唤中也是没有任何物证可以证明笔者在使用毒品。派出所和民警也没有对笔者做过任何问询笔录。同时上文中提到的北京某女和某男等所遭遇的口头传唤中也没有任何物证足以说明他们在使用毒品。

  为什么我们有过不良记录的公民,屡屡遭遇民警这种仅凭一纸公安部门《网上吸毒人员预警系统》的过时凭据而被传唤?问题主要有其四:其一、长久以来社会对药物成瘾人群的歧视根深蒂固,普遍认为一朝吸毒终身戒毒,换句通俗的话讲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的路。其二、我国尚处于法制化的进程之中,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长久以来处于法律的高端,滋生了一定的社会优越感,加之中国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执法的意识不高。其三、社会边缘群体遭遇社会不公时,由于长久的边缘化导致的自卑及某些行为如:使用毒品、性交易等本身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所以几乎没有或者完全丧失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另外中国目前很少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愿意对社会边缘群体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其四、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禁毒的程序法,同时在另一部与公安机关执法程序非常密切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传唤的制度。因此,就强制尿检的传唤问题,在法律上还是空白,这从前久云南某过往成瘾者状告北京恩济庄派出所一案中,警方在法庭陈述中也承认中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性操作程序。

  因此,这四种主要因素综合起来,必然导致某些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对药物成瘾人群、艾滋病感染者、性工作者等社会边缘群体的执法过程中忽略依法执法的国家形象和执法者形象,从而倾斜了法律的天平。

  网上吸毒人员预警系统信息谁来更新

  《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中,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吸毒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信息上网入库这一章节这样报告:8月,国家禁毒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对吸毒人员的大排查,在摸清底数、核实身份、掌握现状的基础上,将吸毒人员信息全部登记上网,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动态监控和跟踪,建立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将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工作作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做到见面排查、查清真实身份、如实采集现状信息、高质量录入信息数据,并积极建立信息维护制度,实时更新、维护吸毒人员动态信息,不断完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

  该禁毒报告的另一个章节: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这样报告:2006年6月20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意见和措施。6月26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周永康主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作出全面部署。

  周永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事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带着对戒毒人员的感情做工作,关心、帮助戒毒人员,做到远离毒品,但不能远离戒毒人员,更不能歧视、抛弃戒毒人员。

  显然,从很多过往成瘾者被传唤被强制尿检后尿检依然是阴性来看,公安部门对药物成瘾者已经康复的信息更新是滞后的,甚至没有更新。

  另外,《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似乎只有公安部门还是以尿检是否成阳性来界定,这种单方认定在某些时候是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的,比如某些含有阿片类成分的药品同样可能会导致尿检成阳性,因此这种单方的尿检认定是一个非常低级落后的认定,不为更多的国家采用。

  那么,界定是否成瘾?吸毒人员网上预警信息的更新应该是哪一级部门的事情?因信息没有及时更新,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或者侵权应该由哪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与以务实与人文的精神来关心我们的康复?等系列问题已经到了该思考,该更新与改进的时候了。

  结束语:

  人类文明跨入了21世纪之后,我国迎来了硕果累累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现阶段我国政府又提出了共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这个在世界具有悠久文明史的古国,焕发出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蓬勃生机。一个正走向法制化的国家,如何消除社会对社会边缘群体的歧视,使边缘群体能够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存,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执法部门如何真正的做到从执法型转为服务型?如何构建与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需要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都去思考,并付诸行动,我们的社会才可能真正的迈向和谐与现代文明!

  注:

    1、限于笔者相关法律方面的认知,必有疏漏与拙见之处,恳请资深专家与相关人士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感!

  2、感谢NGO法律工作者于方强为本文提出关于隐私、传唤方面与尿检界定等几个方面的一些建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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