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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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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论禁毒工作社会化机制之构建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8-05-26 07:47:20 来自:维普资讯 作者: 阅读量:1
    我国毒品问题正处于一个发展、蔓延、上升的阶段,严峻的毒品形势,日益威胁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威胁着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涉毒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产生涉毒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也相当复杂,是社会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禁毒斗争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复杂的,需要“社会的问题社会来解决”,将禁毒工作融入到社会化的视野中去。解决毒品问题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开展禁毒工作应该形成“党委政府负总责、禁毒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科学内涵

  禁毒工作社会化是指社会组织体系(含个人)以法律为指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对毒品进行控制、对社会成员的涉毒行为或相关的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期减少并最终消除毒品的危害,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一种规范和机制。禁毒工作社会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地、主动地把禁毒工作社会化体现在工作的规划中,落实在工作的实践中。同时,禁毒工作社会化还要求社会各组织体系(含个人)在整个工作中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广泛参与,按照“一盘棋”的思路创造性地、以相适应的手段和方式来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使全民禁毒意识进一步增强,毒品的社会危害程度逐步减轻,整个禁毒工作走上一条良性的、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并最终消灭毒品危害,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正常前进。

  二、当前禁毒工作社会化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化程度不高,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公安机关单打独斗

  按照禁毒工作社会化的要求,就是要求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但实际情况是最后真正抓禁毒工作仅为公安机关一家。许多的成员单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参与,虽然明确了职责,但并不是真正地、积极地投入到禁毒工作社会化的这场人民战争之中,大都是把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安部门,最后所有的工作都落到了公安队伍身上。因为管理的局限和经费的短缺,使得公安禁毒部门的工作与压力更为突出,禁毒工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就目前禁毒工作体制而言,绝大部分的地方是禁毒办与公安禁毒部门合署办公,禁毒民警既肩负着打击毒品犯罪的艰巨任务,又担当了禁毒管理、禁毒宣传、一创建“无毒社区”、组织协调等工作,繁重的工作任务造成禁毒警力的严重不足。

  (二) 禁毒工作政令不畅

  目前,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大多设在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其管辖职权规格较低,尤其是在组织指挥其他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时,更缺乏权威性,缺乏制约,使得禁毒工作政令不畅。

  (三) 基层工作表面化,工作不扎实

  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摸底不深入,有些甚至走过场,致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有的甚至虚报、瞒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依据。二是禁毒群防群治体系未形成,人民群众禁毒的职责不明确。三是帮教措施不落实,满足于一本台帐一份档案,帮教到位见成效的少,特别是戒毒出所与社区接茬帮教更不落实。

  (四) 广大群众没有动员起来

  从历史上来说,一切的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禁毒问题更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禁毒社会工作已开展多时,但当前仍没有一项很好的措施和机制来把广大的群众动员起来,这也造成了我们禁毒工作的单薄和孱弱,在我国不但很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禁毒工作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而且普通的人民群众也是同样认为,这充分说明了禁毒工作社会化的任重道远。从以上关于禁毒工作社会化机制的各种问题中,我们可以发现:禁毒工作社会化依然面临着重重困难,它们将是摆在我们国家和民族面前的一个长期而艰巨复杂的重要战略任务。而要建立禁毒工作社会化机制,就必须处理好各主体的关系,建立禁毒工作社会化大格局。

  三、建立禁毒工作社会化机制之构想

  禁毒工作社会化大格局的建立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禁毒委员会,并在同级政府下直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独立实体,全面组织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禁毒工作。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要把抓好禁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把禁毒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考虑,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州、盟和有毒品问题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的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当地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都要制定具体的禁毒实施意见,明确职责。

  (二) 强化禁毒主管单位职能,统一禁毒管理政令

  国家要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禁毒主管单位职能,提高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管辖职能,明确其工作职责,在同级政府下直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独立实体,使之成为具有更高管理权威的禁毒领导机构,能够顺畅指挥协调各部门在禁毒工作的行动步伐,统一禁毒管理政令,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关系顺畅、步调一致的禁毒管理体制,减少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弊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指挥系统中既是组织协调机构,又是禁毒工作实体,要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指导禁毒成员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开展禁毒工作。

  (三)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它组织要在禁毒办的指导下,备司其职、相互协调,开展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依法明确管理主体,理顺工作关系,改进管理方式,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进行联网管理,建立起符合实践需要的管理机制。其中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建立以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全社会共同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并加大管理处罚力度,以杜绝娱乐场所新型毒品的危害;公安、商务、海关、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强化检查和监督措施;卫生、药监等部门负责对精神药物、麻醉药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银行部门要积极和公安部门配合,严密控制涉毒资金的流向,以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打击洗钱犯罪,并注意在控制过程中发现可疑资金流动情况,为侦破毒品案件提供线索。同时,这些相关部门要设立禁毒专干,明确责任,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列入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计划中去。

  (四) 理顺戒毒部门职责,整合戒毒机构资源

  从我国强制性戒毒机构一一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实际情况来看,劳教戒毒在收容时间.环境条件、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多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的戒毒工作形式。从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和提高我国戒毒工作实际效果出发,国家必须重点培植、发展劳教戒毒工作,利用劳教戒毒机构的优势资源,带动强制戒毒工作同步发展,使强制性戒毒机构的资源都能得到优化利用。然而,目前由于各种原因的制约,劳教戒毒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将强制戒毒机构和劳教戒毒机构有机整合起来,归司法部(或公安部)统一管理,并实现领导、人才、物质的合理配置,并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当地政府配合的双重领导,消除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造成的工作标准、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果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强制性戒毒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强制戒毒资源利用率,使之发挥更高社会效益。同时还可将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资源进行软性整合,建立两者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既发挥自愿戒毒机构的医疗技术优势,又发挥强制戒毒机构的强制管教和心理行为干预,实现两者间优势互补,提高我国戒毒工作整体水平。

  (五) 明确帮教主体,落实帮教责任

  帮教回归、社区服务是戒毒工作的延伸,也是减少复吸、巩固戒毒疗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帮教回归、社区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基层组织,是在政府基层组织的统一组织下,联合公安民警.单位、家庭,发动群众对吸、戒毒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以及采取措施降低毒品危害的工作。要做好对吸、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必须由街道、乡镇等党政组织、公安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家庭共同建立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体系,建立村(居)委会、单位、派出所、家庭“四位一体”的帮教措施。一方面帮助戒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困难,有条件的解决低保,努力改善其生活、工作环境,断绝其与其他涉毒人员的往来。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心理疏导和亲情感化,使吸毒人员不仇视社会,真正从思想上融入到社会之中。同时,要建立起对帮教主体的约束考评机制,把对戒毒人员的帮教情况纳入到对社区、民警、单位的评价体系中去,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

  (六) 建立禁毒工作评价、考核和追究体系

  禁毒工作社会化要取得实效,必须有一套完整、合理、可操作的考核和追究体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禁毒工作的评价、考核和追究;二是对领导责任的评价、考核和追究;三是对相关单位的评价、考核和追究;四是对具体的禁毒工作执行人员的评价考核和追究。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和第一责任人的禁毒工作的评价和考核要纳入到其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中去,要把是否卓有成效地解决本地毒品问题、新滋生吸毒人员是否逐年减少、吸毒人员的戒断巩固率是否提高、毒品来源和毒品危害是否得到有效遏止、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是否满意等任务目标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及负责人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志。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有管理权威的禁毒领导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明确任务和目标,严格奖惩制度,完善对各成员单位以及辖区内与毒品问题相关的企、事业和场所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各成员单位的评价、考核要纳人到他们的考核体系中去,对禁毒不力的各成员单位可建议党委、政府以及其上一级单位从党纪、政纪上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对可能与毒品问题相关的单位和场所,如果毒品问题严重,为毒品泛滥创造条件,就要在法律上追究其责任或在政策上予以制约。各个执行具体禁毒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考核的基础上,要制定详细的评价、考核细则,完善考核体系,对具体执行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和追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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