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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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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浅谈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对整体遏制毒情发展蔓延的重要性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8-05-20 07:44:09 来自: 作者:王富增 吴炜 黄成 阅读量:1

  纵观我市毒情,毒品问题正呈发展蔓延之势,由吸、贩毒品引发的治安问题和其它社会问题也愈来愈突出。毒品犯罪案件从贩毒方式和数量上主要表现为零星贩毒。因此,打击零星贩毒活动与侦破毒品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案件一样,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持续性开展打击零星贩毒活动可有力地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增加吸毒人员对购买毒品的畏惧心理,甚至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毒品供应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整体遏制我市涉毒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处于毒品消费地和毒品销售链末端的我市,完全可以通过打击零星贩毒、街头贩毒这些表层毒品犯罪活动达到遏制毒品供给的目的。这一点已通过实践证明。例如:去年上半年,全市开展了以打击外省籍贩毒人员为主的区域性毒品违法犯罪整治行动,共破获外省籍人员犯罪案件31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7名,一批长期从事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人员依法受到打击处理。毒品“零售商”突然大量减少,使去年6至7月本岛海洛因价格疯涨,普遍上涨幅度为30-100%。

  一、零星贩毒犯罪活动的特点

  (一)零星贩毒交易活动隐密性强。毒贩与吸毒者具有相对固定的供求关系,在出售毒品时使用手机、小灵通、公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单线联系,并设置密码、暗号等以相互识别。

  (二)零星贩毒交易过程灵活、快捷、诡秘。零星贩毒交易过程短暂,买卖双方擦肩而过之际即可完成。在出售毒品时,经常变换交易时间、地点,甚至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在甲地先交钱后在乙地取货,令公安机关难以抓到现行。

  (三)获取零星贩毒犯罪证据比较单一、困难。一方面,零星贩毒人员在交易活动中,隐瞒其真实身分,多以绰号或别名相称,多数吸毒人员为逃避打击也使用绰号,互不告知真实姓名,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非常困难。有的即使知道贩毒人员的身份则往往是爱滋病人,他们就利用法律的盲区大肆贩卖。另一方面,零星贩毒人员使用的手机、小灵通都是在代销店里购买,不用登记真实姓名或使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而吸毒人员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联系购买毒品时,往往拨打公用电话,公安人员在办案中难以获取证据或者只能取得少量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是孤证。

  (四)零星贩毒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变换租房地点,且不办理暂住证,很少住宿宾馆,使公安机关较难在短时间内掌握其落脚点。

  (五)零星贩毒涉毒数量少。毒贩平时身上带的毒品数量很少,交易一般以小包出售毒品,数量极小,有的只有零点几克,当发觉有公安人员时,毁灭证据比较容易。

  二、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的现实意义

  (一)及时清除社会面毒品销售点,截断吸毒人员毒品获取渠道。社会面毒品获取难易程度直接影响着吸毒人群蔓延速度和区域毒品消费情况。及时清除街头贩毒、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等直接面向吸毒人员的贩卖活动,可以减少,甚至杜绝吸毒人员毒品获取的渠道,使禁吸戒毒、社会帮教、替代治疗等系列工作的开展拥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阻塞毒品供应通道,萎缩毒品供应量。毒品供应链涉及制造、运输、贩卖、零售等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结点的破坏或阻塞都会使整个毒品供应链停滞、破坏,除非新的替代结点的产生,才有可能产生新的毒品供应链。从侦破工作中看,公安机关最容易掌握情况并加以捣毁的毒品供应环节为零星贩卖环节。通过对零星贩毒活动不断进行打击,可以增加该环节修补的难度,从而延缓毒品流通速度,萎缩供应量。

  (三)为循线追击、查破大案提供其他侦察手段难以发现的线索。90年代末,我省金华义乌市曾通过一起零星贩毒活动循线追击,查获多重“上家”,抓获各层次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几十人。零星贩毒活动虽处毒品供应链的末端,但通过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了解、收集许多其他侦察手段难以取得的线索、证据,为追查毒品“上线”提供条件。可以说,打击零星贩毒活动是公安机关窥探毒品供应渠道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适时打掉毒品供应链的一个主要切入点。

  (四)保持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零星贩毒活动直接暴露于社会面,是群众感知社会治安状况的标准之一,也是评判公安机关是否履行职责的标准之一。因此,只有及时打击零星贩毒活动,才能更好地保障平安舟山、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三、当前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中存在的不利因素

  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在打击零星贩毒活动中,还存在着种种思想认识及客观条件方面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受侦破指导思想的制约。缉毒部门一贯强调“长期经营,循线追击,适时破案,一网打尽”的侦破指导思想。毒品因其制造、运输、贩卖各环节中涉及犯罪人员众多,需要侦察的内容复杂,一些案件确实需要长期经营。但是,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将所有以贩养吸、零星贩毒、街头贩毒线索一律归入长期侦察的范畴,则有片面之嫌。笔者认为,是否需要长期经营,由三个因素决定:(1)案件自身条件因素。即是否有条件对已经核实的线索开展进一步的深挖。在我市以往的案件中,许多贩毒人员属于以贩养吸或个体单干性质,其毒品多为少量多次购自外省、市,侦破中无长期经营必要。(2)办案成本因素。现实中,许多案件因办案单位人、财、物制约,即便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侦察,也无力将侦察结果用于扩大战果。如多数零星贩毒案件无力追查“上线”(特别是当“上线”身居外省、市时),非“上线”情况不明,而是无力承担继续侦破的成本。(3)社会环境因素。对于一些群众反响强烈,或因长期经营可能使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应该及时查破。

  总之,在零星贩毒活动的长期经营问题上,必须遵循必须与可能的原则。

  (二)受机构、力量等条件的制约。目前,禁毒部门人员短缺,无论是定海或是普陀,如果同时办理2起以上案件,禁毒专门机构的警力就非常紧张。因此“长期经营”也就成了迫不得已的缓兵之计。而派出所受自身工作重点及侦察能力、办案能力限制,对证据要求较高的毒品犯罪案件也多不愿主动出击。

  (三)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虽然,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的重要性我们已有一定的认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打击零星贩毒现状来看:在思想上,有的担心长期“打零”会使案件、犯罪嫌疑人增加,造成社会毒情严重的印象,影响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各种“平安”“防范”类的考核。有的认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大幅度增加,会带来次年度考核指标的攀升。有的认为“打零”工作无法产生破获大要案的轰动效应。在付出同等工作前提下,大要案的工作成效体现和受社会关注程度都是远远大于侦破零星贩毒案件的。而没有从零星贩毒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去深刻认识,并加以把握。在打击力度上,普遍存在着只重现实业绩,而轻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时紧时松状态,没有从治本上去打击。在打击机制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提高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效率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提高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对整体遏制我市毒情发展蔓延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当前我市毒情虽然总体比较平稳,禁毒斗争也出现了一些积极有利的变化因素,但毒品问题总体仍呈发展上升态势。受区位和吸毒人员总量限制,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毒品犯罪格局主要表现为零星贩毒。零星贩毒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以少量分散的形式直接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销售的行为。零星贩毒是整个贩毒活动中的最后一环,是导致吸毒泛滥的最直接原因,它的蔓延和发展对社会的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提高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对整体遏制我市毒情发展蔓延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改变“重大案,轻小案,特别是轻零星案件”的不良思想倾向,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确立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是我市公安缉毒的主攻目标,并将此作为一项影响社会治安的常规性工作部署到各实战(基层)单位。在调动禁毒部门打击积极性的同时,充分运用刑侦、派出所、边防等一线部门的力量,形成多警联动、齐抓共“打”的良好局面。

  思考之二:不断深化和完善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侦查措施和机制

  坚持逢吸毒必查贩毒,不断拓宽侦查打击途径,深化侦查打击措施,进一步完善侦查打击机制,真正通过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达到整体遏制我市毒情的发展蔓延。

  1、坚持逢吸毒必查贩毒

  零星贩毒者与吸毒者具有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特点,吸毒者的存在使零星贩毒者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反过来零星贩毒者的犯罪活动又扩大了吸毒者的队伍。2003年我省公安在打击毒品犯罪中首次提出了“逢吸毒必查贩毒”的原则,但是事实上在做的仅仅是一部分。2004年至2006年,我市年平均查获吸毒人员为205人次,但是通过已查获的吸毒人员查清毒品来源并抓获毒贩率仅占10%还不到。如果我们把查清毒品来源率提高到80%以上,那么不仅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效率能提高几倍,甚至十几倍,而且还能收戒一批吸毒人员。因此,今后我们要坚持逢吸毒必查贩毒,对已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定要搞清其毒品来源,然后组织警力查获毒贩。抓一个查一个,查一个抓一个,是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2、不断深化侦查打击途径与措施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必须转变观念,将打击零星贩毒摆到重要位置,与侦查大宗贩毒一样,同部署,同落实,不能顾此失彼。二是在保障上,必须舍得投入。要积极改变目前禁毒警力缺限的局面,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的职责要向基层所、队拓展和延伸。要加大财力投入,不断改善禁毒装备。三是在深化侦查打击途径与措施上,既要结合公开查稽、治安检查、接受举报等日常性工作中开展,又要有计划、有部署地对一些活动猖獗的贩毒对象实施“定点清除”式打击;既要根据零星贩毒活动的普遍特点,采取守侯抓捕、诱惑抓捕等方式,又要根据某些省份、地区毒贩的特殊藏毒、贩毒方式,查找其破绽,灵活运用多种侦察手段;既要保持打击时间的长期性、打击地域的广泛性,又要根据辖区毒品犯罪现状,在重点区域、特定时段内进行专项集中治理,努力通过打早打小,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发展。

  3、加强情报线索收集和内部沟通机制

  公安内部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县、区禁毒大队应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通过参与审讯、查看笔录等方式在派出所等部门所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收集有用线索。派出所、刑侦、边防等非禁毒主管部门在严格执行破案前向禁毒部门的通报程序之余,应及时将辖区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报禁毒部门。市、区二级禁毒部门应定期进行情报线索交流沟通。总之,要努力改变目前情报线索仅保留于案卷、民警笔记本的落后状况,建立线索有序流转机制。要充分利用情报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分析研判高危人群和住宿规律。今年初,市局禁毒支队为整合全市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设立了禁毒信息研判网站,为市内案件线索交流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初步开始了此类尝试。

  思考之三:在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活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证据收集

  毒品案件可用证据少,缴获毒品、获得口供成为惩处罪犯的两个主要依据,因此在选择抓捕时机、提取可疑物、扣押毒品等过程中,必须有强烈的证据收集意识,努力在人赃俱在条件下进行抓捕,努力在不破坏可疑物品原状下进行提取,努力多找“毒品和口供”之外的其他间接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发生“犯罪嫌疑人”抓了又放的现象。

  2、适用推定原则

  推定是指当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待证明的事实时,利用间接证据和待证明事实间的联系,根据法律或逻辑推理,假定待证明事实为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在处理零星贩毒案件过程中,有些贩毒事实往往难以查明或者无法查明,所以这种方法在该类司法实践中极为适用。

  推定分为两种:一是法律推定,即根据法律进行推断,这由法官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无可争议性。二是事实推定,即依据基础事实,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在零包贩毒案件中,经常用到的推定是“事实推定”,这种推定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它是基于人们的常识、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来的,一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因为基础事实和被推定的事实之间,往往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可以推定后一个事实的存在。例如零星贩毒张某于2005年被某市警方查获。张非常嚣张地称:“就算把查到的所有毒品也只有十几克,判我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警方通过取证,找到以下证据:一是查清17名吸毒人员向张某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的证据。二是张的同案犯王某交代称:张在2005年4至5月间每晚乘出租车向几十名坐台小姐出售海洛因。三是张的情妇李某称:张在住处将毒品分包,并每晚出去发售。根据以上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最终推定:张某贩毒数量560克,贩毒500多次,法院据此,依法判处张某极刑。

  3、注意案件延伸

  由于贩毒分子几乎都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一旦被抓获,一般只交代本次犯罪,其他贩毒犯罪就会矢口否认。因此,不能因为贩毒嫌疑人的口供,也不能因警力不足和时间有限,而放弃追究涉案人员的其他余罪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案件延伸。在查清本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查清在某一段时间里的其他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数量和犯罪性质),使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得到法律上最大程度的惩罚,达到以后不再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之目的。

  4、注重打击特殊人群犯罪。

  受经费、力量和医疗条件的制约,爱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犯罪处理难度很大,特别是爱滋病人涉毒犯罪大都处于抓了放、放了抓的状态。因此,公安机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涉毒特殊人群的救助、管控和处置工作力度。

  总之,打击零星贩毒活动是遏制毒品蔓延、净化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堵源截流战役的有利补充,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对策,努力提高侦查打击水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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