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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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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福建省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现状及治理对策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7-08 15:47:06 来自:朱晓莉 薛建和 辜煌明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末新型毒品进入福建省娱乐场所后,在七八年的时间里,这些场所内滥用的毒品从最初的摇头丸发展为现在的多种类、混合型毒品并存,消费人群也在成倍增长,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福建省各地禁毒执法部门针对本地娱乐场所的涉毒情况陆续开展了整治工作,但一些工作上的难点直接制约了治理成效,因而有必要探讨加强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福建省;娱乐场所;毒品;治理难点;对策

    当摇头丸、氯胺酮、迷幻药等“俱乐部毒品”从境外渗透至地处东南沿海的福建时,最初进入的就是充斥着激烈的音乐和酒精的迪吧。随后,KTV、夜总会、慢摇吧等不同形式的娱乐场所成为“嗨一族”寻找刺激、满足好奇心的热门场所。21世纪最强势的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这一温床里得以迅速地流行蔓延,成为继海洛因毒品问题之后的又一重点整治目标。

     一、福建省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现状

    (一)全省查处场所涉毒案件数连年攀升,涉及区域从沿海向山区迅速蔓延

    据统计,2003年福建省禁毒部门共查处场所涉毒案件41起、562人,2004年则迅速攀升至109起、1336人,分别是上年的1.6倍和1.4倍;2005年全省查处场所涉毒案件156起、1667人,同比分别增长了43.1%和24.8%(参见图1);2006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场所涉毒案件115起、999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53.3%和16.7%(参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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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省查处这类案件涉及的区域分布来看,2003年仅9个县(市、区)查获场所涉毒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的福州、泉州、厦门等中心城市;而截至2006年6月,此类案件已波及至全省的57个县(市、区),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6%(参见图3),其中,福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等6个设区市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覆盖范围相比其他地市更广。短短的三年半时间里,全省娱乐场所涉毒案件已从沿海蔓延到山区,其增长的速度与扩张的范围相当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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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娱乐场所内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迅速增长,青少年成为主要的消费群体

    据福州市禁毒办上报的一份调查材料显示,全市2003~2005年共行政处罚吸毒人员2051名,其中绝大部分为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从这三年记录的数据来看,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在2005年,这一数字已迅速飙升至1173名,分别是2003年和2004年的两倍和1.4倍(参见图4)。三明市尤溪县公安机关报告,该县2003年之前未发现吸毒人员,而2003~2005年三年间共查处吸毒人员161人,全部都是吸食新型毒品。而同在三明市的沙县,近年来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也呈上升的趋势,迄今为止已查处吸食新型毒品案件9起、78人,其中本地籍63人,占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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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福建省2003~2006年6月查获的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抽样调查分析,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总数的90.6%,而且21~25岁所占的比重最大,为31.7%,其次是20岁以下,占28.7%,年龄最小的仅14岁(参见表1)。目前,青少年已经成为新型毒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低龄化的趋势非常明显,有的地市还出现个别初中生、高中生参与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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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娱乐场所涉毒种类多、成分复杂,氯胺酮(K粉)成为滥用最严重的毒品,冰毒的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大

    目前在娱乐场所滥用的毒品种类较多,既有摇头丸、氯胺酮(K粉)、麻谷片,也有各种迷幻药。流行于这些场所的摇头丸成分非常复杂,多数不是MDMA、MDA,而是掺杂了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安眠酮等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有的零贩毒贩甚至将“麻谷”(冰毒片)伪称为摇头丸在娱乐场所贩卖。从福建省各地报告的案件情况看,氯胺酮因外观易识别、吸入感觉好而成为吸毒者青眯的毒品,其滥用程度最为严重。仅2006年1~10月。在全省各地查获的吸食新型毒品案件中,有220起明确上报了查获的毒品种类,其中,吸毒者吸食K粉的有204起,占总数的93%。

    此外,福建省少数泉州籍旅菲人员吸食冰毒成瘾后回到本省定居,诱使其周围部分人员也染上毒瘾,因此全省的冰毒消费群体以前主要集中在泉州地区。自2005年以来,福州、厦门、漳州、三明、南平、莆田等地吸、贩冰毒的案件开始显现,各地均查获贩卖“麻谷”、“开心果”案件,缴获“麻谷”、“开心果”近3万粒。2006年4~12月,福州市公安机关共查获吸食冰毒案件11起、43人。

   (四)娱乐场所包厢涉案率高,吸毒场所呈现隐蔽化趋势

    新型毒品滥用者多聚集于有强烈刺激性音乐和酒水、饮料供应的场所,群体吸食毒品,因此,迪吧、酒吧、KTV、R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包厢一直以来就是新型毒品滥用的主要地点。2003~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内查获248起吸食新型毒品案件,其中有51.2%都发生在包厢内。

    随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整治力度加大,目前娱乐场所吸、贩毒的案件已由最初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向隐蔽化方向发展。吸毒场所由娱乐场所向公寓、别墅、废弃厂房和仓库、出租房、宾馆客房转移;由高档、大型娱乐场所向低档、小型、管理松散的娱乐场所转移;由中心城区向郊县、城乡结合部转移;由本地区向周边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较为松懈的地区转移。2003~2005年福建省共查获发生在公寓、别墅、废弃厂房和仓库、出租房、宾馆客房的吸食新型毒品案件58起,约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0%。2006年3月,福州市公安机关共查处31起场所涉毒案,其中26起发生在周边郊县。同年7月17日,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在一设在废弃仓库里的“黑迪吧”内一次性查获吸食新型毒品人员23名。7月19日晚,泉州丰泽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某娱乐城包厢内查获一起聚众吸食毒品案件,抓获15名吸食K粉的违法人员。经审查,8名男性吸毒人员均系莆田市人,慑于莆田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他们自己驾车,带上7名“陪嗨”小姐,专程从莆田到泉州娱乐场所吸食新型毒品。

    (五)娱乐场所涉毒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害,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娱乐场所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几二十人,在全省2003~2005年查处的306起吸食新型毒品案件中,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的就有128起,占41.8%。而聚众吸食带有迷幻作用的摇头丸、K粉及其他迷幻药后极易导致集体淫乱或引发强奸案件。目前,已有龙岩、南平地区先后发现在娱乐场所内因吸食K粉而引发的强奸、轮奸案件。因吸食摇头丸、冰毒、K粉等毒品产生幻觉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2005年3月,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娱乐场所内一男子因吸食K粉神志不清,在场所内闹事,被场所内一伙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乱棍群击至奄奄一息,后被抛至福州鼓岭某处的山边草丛中,最终死亡。

    此外,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组成复杂,尤以无业闲散人员居多。很多从事陪侍服务的三陪小姐和一些无业女性成为“陪嗨女”,经常出入于娱乐场所,吸毒与色情服务交织,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无法避免。

    (六)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放任、纵容甚至参与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逃避公安机关的查验,为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涉毒问题设置障碍

    新型毒品又称“俱乐部毒品”,它在娱乐场所的泛滥与部分场所经营业主的包庇纵容行为密不可分。为了聚集人气,招揽生意,一些娱乐场所的业主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吸、贩毒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为其创造条件:有的在包厢内安置“低音炮”提高音效,不少KTV、RTV包厢名为唱歌场地却只能收看电视节目和播放激烈动感的音乐,实际上就是专为吸毒人员提供的隐蔽“嗨场”。还有些娱乐场所的业主纵容从业人员参与和帮助吸、贩毒活动,得到默许的从业人员有的帮助联络购买毒品,有的在公安机关清查场所时为贩毒人员通风报信、协助吸毒人员逃离,为执法机关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的涉毒问题制造障碍。

    二、治理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难点

    自20世纪90年代末新型毒品进入福建省娱乐场所后,在七八年时间里,这些场所内滥用的新型毒品从最初的摇头丸发展为现在的多种类、混合型毒品并存,消费人群也成倍增长,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突出。福建省各地禁毒执法部门针对本地娱乐场所的涉毒情况陆续开展了整治工作,但多数地方仍不能有效遏制新型毒品蔓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一,在全球特别是东南亚毒品问题的辐射影响下,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的福建省成为新型毒品渗透的第一站,大量境外的毒品通过各种渠道走私入境推动了境内新型毒品的消费;其二,毒品贩卖的高额利润和不断扩大的消费市场刺激了贩毒活动,娱乐场所内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其三,公安机关对于娱乐场所的涉毒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主要的禁毒警力投放在禁绝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和打击大宗走私毒品的工作上,加之禁毒队伍自身存在“量少质弱”的现状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部门分工与配合的关系没有理顺,使得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整治工作并未形成长效机制,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四,在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过程中,一些工作的难点直接制约了公安机关对此问题治理成效。笔者在此重点分析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工作中的难点,以寻求解决之道。

    (一)整治涉毒娱乐场所的工作遭遇地方保护壁垒,某些娱乐场所背后的“保护伞”阻碍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活动是一个被长期诟病的顽疾,这一现象在禁毒领域突出地体现为有些地方政府对禁毒工作不重视,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一旦出现禁毒执法活动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时,往往以各种方式阻挠执法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查处,甚至直接插手具体问题的处理。少数政府官员和司法执法人员也利用职权为娱乐场所业主通风报信或者在处理时网开一面,充当娱乐场所的“保护伞”,使得“风暴中心”变成“僻静的港湾”。2006年5月22日,三明市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可靠线索,采取异地用警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沙县某酒店内的卡拉OK厅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活动实施精确打击,在4个包厢内共查获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人员31名,现场缴获吸毒用具5套以及少量残留毒品。此次行动是在得到省厅领导的专门批示后得以排除“干扰”后成功实施的。而在省内的其他地区,也多次出现禁毒部门采取异地用警或调用武警的方式对涉毒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打击的情况。客观地说,禁毒执法部门要冲破这些重重壁垒并非易事,但是,如果对涉毒娱乐场所不予打击处理又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割断涉毒娱乐场所背后千丝万缕的关系网,是摆在各地政府和执法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对涉毒娱乐场所的业主、从业人员以及涉嫌吸毒人员的处罚难

    虽然自2006年3月1日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难以适用和不便操作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娱乐场所涉毒违法行为认定难

   《条例》第14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违反者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等处罚。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查获吸食毒品的人员后,一些原本知情的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么辩称并不知道客人在场所内吸毒,要么辩称客人乃吸食毒品后再进入场所内消费,对自身的容留和帮助行为一概否认,而执法民警要取得证明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明知”的证据又有一定难度,因此对娱乐场所涉毒行为的认定是一大难题。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的适用上。依据该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进入娱乐场所查处聚众吸毒时,有的场所的保安员、服务员、经理为场所内的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有的还带领吸毒人员从其他通道逃离以逃避警方的查验,对于这些行为也是因为收集证据难而导致事实上无法处罚。

    2、涉嫌吸毒人员认定处罚难

    对娱乐场所内涉嫌吸毒人员的认定处罚需要有尿液检验结果的支持,但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在公安机关查处娱乐场所吸贩毒违法行为时,涉嫌吸毒人员拒不配合尿检、与民警对峙的情况。执法民警不能强制提取涉嫌吸毒人员尿样,自然也没有依据对之予以治安处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出滥用新型毒品的成瘾标准,因此对于多次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也无法适用强制戒毒的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的滞后是吸食氯胺酮不会上瘾、不易被尿检发现、不会被强制戒毒的“三不理论”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的重要原因之一。

    3、部分法规规定难以操作甚至被规避

    自《条例》施行以来,各地禁毒部门普遍反映,《条例》第40条、42条、55条第2款的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有的娱乐场所因涉毒被责令停业整顿后,立刻更换场所名称或法人代表,规避《条例》第52条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公安机关在酒吧、茶馆、酒店(楼)、桑拿、宾馆(旅社)等服务、休闲场所内发现并查处吸、贩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由于这类场所未被确定为娱乐场所故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使得某些场所成为处罚“死角”,容易发展为滥用新型毒品的新空间。

    (三)新型毒品的预防教育缺乏有效的方法

    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吸食海洛因所产生的危害已经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但是新型毒品到底有哪些危害,很多的民警都不完全了解。在新型毒品滥用最为严重的青少年群体中,“吸食摇头丸、K粉之类的毒品不像吸食海洛因那样会成瘾”、“吸食新型毒品对身体无害”、“吸食新型毒品可以解闷、解愁、忘掉一切烦恼”等一系列错误认识大量存在且还在不断传播,而一些民警也认为“新型毒品怎么能算是毒品呢,又不会上瘾”。这说明毒品的危害性、毒情的严峻性还没有完全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醒。从已开展的新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来看,有三个方面还比较薄弱:一是对新型毒品的毒理作用及其对人体的危害缺乏系统的研究,吸食新型毒品的危害案例仅以数个个案出现而缺少翔实的统计数据,使得宣传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说服力大打折扣;二是目前的禁毒宣传主要集中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平时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则相对较少;三是新型毒品的滥用人群有别于海洛因等麻醉药品的滥用人群,仅仅通过在娱乐场所设立警示标语或在社区、街道张贴宣传挂图等说教式的宣传方式取得的效果相当有限,因此预防教育的途径和方法需要改进。

    三、加强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治理工作的对策

    海洛因毒品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我国出现并发展至今,其引发的“灾情”有目共睹。尽管目前我国海洛因吸食人员正呈现出稳中缓降的趋势,但这是用近30年坚持不懈的禁毒工作和昂贵的禁毒成本换来的可贵成果。在传统毒品问题尚未解决的今天,新型毒品又披戴着美丽的外表以令人惊心的速度疯狂泛滥起来。从前文所述不难看出,福建省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实质就是新型毒品日益泛滥的问题。如果不重视、不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整治解决,我国在海洛因毒品问题上付出的沉重代价将会重现。

    (一)把治理娱乐场所新型毒品问题摆在禁毒工作的重要位置,排除不正常的干扰

    自2005年禁毒人民战争开展以来,治理新型毒品问题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中华民族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地重视禁毒工作,把禁绝毒品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保障禁毒之需,求真务实地落实禁毒工作方针。针对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中的难点,各级地方政府应正确处理禁毒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尤其应支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毒娱乐场所,严肃查处为不法场所提供保护的腐败现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也应做好对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督察,防止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或充当“保护伞”情况的发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娱乐场所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会同文化、工商等部门认真落实娱乐场所从设立到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内部应以治安部门为主,禁毒部门予以积极、主动地配合,并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制定娱乐场所管理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毒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如福州、厦门、三明等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娱乐场所的管理责任落实到辖区派出所,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二,坚持禁毒培训制度。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是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主体,要定期组织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禁毒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还可实行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经营、上岗制度,通过这些方式不断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和自律意识,变“被动型管理”为“主动型管理”,将场所禁毒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建立娱乐场所管理考评机制。福州市公安局依照《条例》,制定出台了《娱乐场所考评标准》,从组织管理、治安状况、安全设施等方面,对娱乐场所进行计分量化考评,并采用配套的奖罚措施,以敦促经营业主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堵塞漏洞,完善场所管理,这种方式值得各地借鉴。

    (三)做好防范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

    针对现有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禁毒部门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对摇头丸、氯胺酮、迷幻药等新型毒品危害人体机理的系统研究,全面收集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与数据,建立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影像等案件情况的资料库,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增强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同时,根据新型毒品滥用群体、高危人员的年龄特征、职业特征,在常规的宣传方式上,开辟有针对性、效果好的宣传途径,使宣传教育的目标人群能够看得到、听得见、好接受。笔者曾经在福州市几所大中专院校做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访问者获取有关禁毒知识的主要渠道的排名依次为网络、电视、报纸及其他途径。各地禁毒部门需要更多地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如义工组织以及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做好学校、社区拒毒防毒的宣传工作。

    (四)继续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福建省的新型毒品如摇头丸、K粉主要来源于广东省,“麻古”、“开心果”等自金三角经云南运至福建。2005年以来出现一个新的动向,即台湾毒枭幕后操纵“马仔”从东南亚一些国家走私K粉自福建入境,福州、厦门海关至今已查破此类案件9起。目前,福州既是全省海洛因毒品的中转地,同时也正在成为新型毒品的中转地。从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等地查获的新型毒品案件来看,涉案毒品均来自福州。

    打击新型毒品的流入与流通也是加强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禁毒部门要继续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堵源截流,尽力截断新型毒品流入娱乐场所的通道,摧毁走私、贩卖新型毒品的贩毒网络;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场所涉毒的情报收集和案件侦查,精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震慑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对于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那些利用公寓、别墅、出租房、废弃房、宾馆客房等场所从事吸、贩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可借鉴福州市公安局的举措,实施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录自《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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