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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阿克毛:一个英籍毒品走私者的末路
2010-01-11 20:54:26 来自: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丘濂 阅读量:1

  在得知桑德斯是个职业音乐家以及纽伯瑞在业余时间也会玩两下贝斯后,阿克毛变得无比兴奋。抗议活动的最后一天,桑德斯和纽伯瑞一起演奏了3支歌曲来向护士们致敬,阿克毛在台下听得如痴如醉。桑德斯告诉本刊记者,音乐创作由此成为他们最常交流的一个话题,而在这之前,“阿克毛还会抱怨他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以及人们怎样不公正地对待他”。

  “阿克毛一天到晚都在夸耀他的音乐才能,想象他作为流行歌手的未来。我一开始还觉得他是在用一种挖苦自己的口气,但很快就发现,他对这个事情相当认真,他非常希望我能成为他的吉他手,然后我们一起去开音乐会。他还写下了要练习的歌曲,就是那首英国T-Rex乐队的《革命的儿童》,尽管他唱的时候,我根本听不出来他唱的是什么。我不知道阿克毛何时开始就认为自己有潜力做个歌手,但肯定是在认识我们之前。”桑德斯说。

  桑德斯说,在某次聚会时,阿克毛给他和纽伯瑞带来一首他写在餐巾纸上的歌,叫做《来吧,小兔子》。歌词十分简单,就是在“来吧,小兔子,朝我来吧/来吧,小兔子,随它去吧/来吧,小兔子,来祈祷吧/来吧,小兔子,来玩吧/来吧,小兔子,让我们歌唱吧”这几句间重复,中心意思是让一只兔子向真主祈祷。在听完阿克毛的哼唱后,桑德斯和纽伯瑞还委婉地对他说这不是一首好歌。但看到阿克毛固执于自己的创作,两人说了几句“非常坦率甚至有点残忍的话”,希望能打消他向歌手发展的念头。

  桑德斯说,接下来的一周里,阿克毛都缠着他和纽伯瑞到录音棚去录制这首歌。“这让作为一个严肃音乐家的桑德斯感到很为难,我们终于还是同意了,我为这首歌曲弹贝斯,桑德斯唱了和音,我们的目的是想让阿克毛听听自己的歌声,让他意识到他要做歌手是多么不切实际。”纽伯瑞说。

  “他跑调跑得离谱,根本没有节奏感,就连那几句简单的歌词他也记不住。但录音完成之后,阿克毛却感觉不错,他竟相信这首歌会流行开来。那也是他唯一一次谈到了钱,他说,这首歌会让大家富有,他准备把赚到的钱三人平分。”纽伯瑞说。

  “有一次,三人同去参加一场北爱尔兰人婚礼庆祝的派对,阿克毛又唱起了他这首歌,遭到了大家嘲笑。桑德斯回忆,阿克毛根本就不理会别人的笑声,甚至有个人总是撞他胳膊,对他有些行为上的侮辱,他也毫不介意。“我们喝酒玩闹一直到了清晨,我和桑德斯都各自付了酒钱,只有阿克毛顺理成章地接受了别人给他的一切,他又接着去和这群人看卡丁车比赛。”纽伯瑞说。

  阿克毛对自己将能成为一个流行歌手的愿望,最终把他指向了通往死亡之路。阿克毛对他的两任代理律师都说过,随后,一个叫卡洛斯的波兰人出现在他的生活中,声称他在吉尔吉斯斯坦认识一个音乐制作人,能帮他实现当流行歌手的愿望。

  2007年9月,卡洛斯为他买了一张飞往吉尔吉斯斯坦的机票。阿克毛被介绍给一个叫欧克勒的人,他说自己在中国有一家夜总会,阿克毛可以在那儿做《来吧,小兔子》的处女秀表演。在一同去中国的路上,两人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停留,欧克勒让阿克毛一人先走,交给了他一个箱子,并说自己会搭乘下一班飞机。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欧克勒就是在中亚地区非常有名的大毒枭,阿克毛事先知道他的毒贩身份。

  在护士抗议活动彻底结束后,桑德斯说他曾在华沙市中心的一家书店里遇见过阿克毛,阿克毛指着坐在楼上看书的一个黑人对桑德斯说他是个毒贩子。桑德斯说他最后一次看见阿克毛是在华沙的地铁站里,阿克毛说,他会出国几星期,“那应该是他去中亚之前,我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还以为他回到了英国”。

  事实清晰的案件

  阿克毛的第一任代理律师、当时为乌鲁木齐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陈栋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子的事实很简单。2007年9月12日,阿克毛乘坐飞机从杜尚别到达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在海关人员对箱子检查过程中,发现夹层里藏有4包海洛因,每包都是1000多克,一共是4030克。阿克毛本人声称,他对箱子里的海洛因并不知情,他是不是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走私毒品,成为我们的辩护重点。”

  在2008年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阿克毛的两任代理律师都对此调取了相关证据。二审代理律师、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的曹宏对一审出示的证据做了补充,在一份缉私局出具的公文基础上,又拿出了新材料,包括海关现场的查验记录、缉私分局的抓获经过、对行李进行检查时的照片和录像。

  “毒品犯罪的对象很特殊,在认定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种表述就包括了明知肯定是毒品和明知可能是毒品两种情形,而判断是否为‘明知可能是’,需要结合客观的证据来推定。嫌疑人辩解自己并不知情,是很普遍的现象,必须要看证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向本刊记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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