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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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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网络涉毒案件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2022-01-17 10:55:21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网络涉毒犯罪与传统的毒品犯罪方式不同,其手段、途径更加多样化和智能化,涉案的人数更多,跨区域性也更加明显,毒品犯罪活动的交易方法、支付手段、运输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网络涉毒犯罪在发生过程中很少遗留相关的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时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论坛信息,通常利用第三方支付和物流寄递进行毒资的交付和毒品的转运,这些使得禁毒执法部门的互联网络取证工作难度较大。鉴于网络涉毒犯罪的特殊性,针对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全新的视角。
  
网络涉毒犯罪的特征
  
  网络涉毒犯罪涉及互联网犯罪和毒品犯罪两个领域,呈现出鲜明的特征。对这些特征进行分析和归纳,有助于针对性地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不法分子联络更具隐蔽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社交软件成为涉毒犯罪分子使用最为广泛的通信工具。涉毒犯罪分子使用的联络工具更为隐蔽,具有“即时删除”(阅后即焚、一小时后即焚、延时销毁) 等自动删除功能,或“同时删除”(一方在自己的手机、电脑上删除聊天记录,对方手机、电脑上的聊天记录也会同步自动删除)等功能,为办案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网络+物流”犯罪模式出现。涉网络的毒品犯罪,主要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空间的犯罪。涉毒犯罪分子往往采取“网络+物流”的形式 ,毒品交易现场往往并没有与之相应的毒品价款转移,呈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的交易方式。对此,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指出,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使用邮寄、同城快递等方式或小众物流快递公司运送毒品,中途变更收货地址,交易两头不见人,加大了发现、查处、取证难度。除了利用物流、快递运送和转移毒品外,还存在假借合法招聘,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雇佣他人运送毒品的情况。
  
  涉毒犯罪场所为虚拟空间。毒品主要的网络传播渠道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建立通信群组,发布、传播有关毒品违法犯罪的信息;二是搭建毒品交流平台,发布制造毒品的方法、技术等信息;三是建立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购毒、贩毒的信息;四是网络主播通过直播方式组建群组进行贩毒。近年来,还陆续出现了利用网络论坛、通信群组组织聚众吸毒、交流吸毒感受甚至直接提供购毒信息的行为。吸毒人员需要通过缴纳会员费、展示吸毒行为等方式进行认证,犯罪分子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 并间接促成线下毒品交易。
  
电子证据的类型
  
  网络涉毒犯罪活动过程中,必定会直接或者间接地遗留一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电子证据。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主要有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网络连接记录、网页浏览记录以及交易转账记录等。
  
  通话记录。通话记录记载了毒品犯罪分子与其上下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话时间、时长。绝大多数的毒品案件,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看货、验货、议价、交易、邮寄、取货等各个节点,毒品犯罪分子上下家和其他参与人员之间的通话会相对频繁。通话记录不能还原通话双方的交谈内容,只能证实持有人有过通话,其证明力不如微信、短信等直观。
  
  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括手机短信记录,微信、QQ 等即时通信工具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这一类型电子证据是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使用最为广泛的。聊天记录的具体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证实毒品犯罪分子上下家和其他有关人员之间进行沟通、联络以及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具体细节和详细内容,可对还原毒品犯罪基础事实提供强有力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证据支撑。
  
  网络连接记录。包括有线和无线连接记录。通过手机鉴定恢复和其他技术措施,能够准确地显示手机、电脑等曾连接过的无线网络名称、时间、路由器的 MAC 地址、网络 IP 地址等,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定位犯罪分子的地址,从而还原某些关键节点。
  
  网页浏览记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浏览器上网时,浏览器往往都会自动生成和保留历史浏览记录和检索记录,并保存在固定的路径之中。
  
  交易、转账、物流记录。包括手机银行、电子银行、微信、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和物流信息,毒品犯罪分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平台服务器就会详细地记录下每一笔交易的信息,包含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易时间、收发货时间、转账记录、物流信息等。
  
  其他信息。主要是指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朋友圈、抖音、网页、微博、博客、贴吧、网盘、网络聊天室等发布与毒品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注册登录信息等,以上行为均会在网站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注册人身份、登录 IP 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网络涉毒犯罪的交易内容、时间,地理位置、经过地点等关键信息,为还原毒品犯罪基础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但无论是相对于传统毒品案件还是其他类型互联网犯罪案件,网络涉毒案件的证据问题都具有特殊性。网络涉毒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不使用真实姓名,而是通过一些“黑话”“暗语”来进行沟通联络,因此电子数据存在破解困难。电子数据是数据编码,易被篡改、增加、删除,这使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面临困境。此外,网络涉毒案件中以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转化难度往往高于一般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审查要点
  
  电子证据对于网络涉毒犯罪的办理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实践谈谈电子证据审查中的几个问题。
  
  完整性审查。对于完整性的审查,既要注重形式,又要注重其实质,避免将电子证据审查浮于表面。可以通过“完整性”校验值判断内容是否有被篡改或删除。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则第二条规定,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根据《2019公安取证规则》规定:现场提取、远程勘验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对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分别是主体合法性和取证过程、形式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规定,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只能限定为侦查人员,并且需是两人以上。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方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电子数据的排除情形分为可补正【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与强制排除(第28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实践表明,电子数据中的程序违法绝大部分被认定为“可补正”情形。电子数据搜查笔录也应当符合形式合法性。形式合法代表侦查人员要制作搜查笔录,笔录中要清晰明确地记载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并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字等。
  
  关联性审查。一是虚拟身份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建立关联。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对应,以及存储介质的关联判断问题。例如一人使用多个虚拟身份,或一个虚拟身份多人使用。对于同一性的认定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实名制的网络金融工具可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来确定行为人身份;根据资金的来源、地点查找相关证人,指证犯罪分子实施的毒资转账行为;通过 IP 地址的记录、路由器 MAC 地址记录、服务器地址记录来分析是否系犯罪分子注册行为所在地,综合予以认定网络身份的同一性问题。二是电子数据与案件实体法事实建立关联。例如,需要对互联网涉毒案件中的大量“行话”“暗语”等进行有效解读,同时,公诉机关转化的“行话”“暗语” 应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涉案人员的认可。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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