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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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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证据收集难在哪里?
证据法学论坛
2021-06-10 16:55:51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正确收集和运用。5月22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上,400余名高校专家学者、司法部门及律师界实务人士,专题研讨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本期特摘编部分与会人员观点,探讨利用证据思维有效惩治毒品犯罪的更优路径。
  
  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从实体性视角考量证据的重要性
  
  不同的个罪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是不一样的。传统证据法的分析研究更多是从程序法角度对证据作分类,这是存在不足的。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更应关注毒品和毒品交易中的信息交流。像是我们说的主观证据、客观证据,并没有从实体法的角度及个罪和类罪的角度去思考。事实上,很多毒品案件的关键证据所在是毒品和信息交流,比如说可通过毒品的上游来源来溯源,通过平行的毒品案件进行案件复原,通过毒品的运输或者位置变化轨迹进行案件复原等。实体上的区分对于毒品案件证据的影响非常大。
  
  就证据与程序的关系来思考,建立一个程序化的证据观念、程序化的证据思维是至关重要的,但面对关键证据,更应有一个证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思维,从实体性角度考虑建构证据链。鉴于毒品案件在取证上会面对一些特殊性,其取证规制也应作出相应的特殊性规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孙琳:犯罪网络化对证据收集提出专业化要求
  
  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程序的完善和审查的规范性,涉及打击犯罪和保障权益的问题,也关系到是否引诱犯罪的问题、特定使用的问题、控制下交易的问题,还涉及很多毒品认定的问题。毒品证据收集中除了及时性和合法性问题,专业性也很重要。毒品案件的办理是有一套规范的,有扣押、称量这些细节性的技术规定,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部门,都设有办理毒品案件的专业团队。
  
  目前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即网络犯罪,人货分离加上网络应用,电子数据的收集难度也更大。电子证据的收集在提取、封存等环节都面临一些新问题,对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严格规范。另外,毒品犯罪的证明本身具有很高的难度,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还有不同证据的层次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特殊的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支队长庞勃: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证据收集困惑
  
  打击毒品犯罪需要理论支撑,理论指导实践的同时,实践又助推理论进步。我想在这一视角下谈谈零包贩毒中代购问题的证据规制。零包贩毒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占近90%,其中代购行为大量存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辩称自己只是代购,没有获利,甚至提前商议好各自如何交代,不留破绽。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之(一)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一些犯罪嫌疑人便辩称自己代购毒品中只是收取了打车、吃饭费用,而对于其非金钱获益该如何界定?这就对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此外,还有一个对侦查中的假买等特情侦破手段进行严格规制的问题。2000年4月4日《审理毒品犯罪案座谈会纪要》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我认为,假买对象必须具备犯罪嫌疑,有潜在的毒品要出售等,要避免把无辜的人卷入犯罪惩罚。

  吉林大学教授谢登科:推定规则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中的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要求申报而未如实申报,或者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查获携带有毒品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等八种情形之下,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是毒品。这体现了推定规则在认定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的运用。实践中需要注意:推定规则首先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认定,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也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次是对于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应当允许对方提出反证,对于反驳的事实证明应当以形成合理疑点为证明标准;其三,法官在认定推定事实时,必须同时要求基础事实成立,且不存在合理的反驳事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裴炜:证据搜集需要社会多元主体参与
  
  毒品犯罪有独特性,表现为其不仅在犯罪之后产生直接危害,而且可能对个人、家庭、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更应当秉持情报导向,强调主动作为。毒品治理是一个打防结合的过程。随着网络的兴起以及虚拟货币等支付形式的更新,毒品犯罪难以通过现有的司法活动予以遏制,需要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线索发现和证据搜集,商业主体也应当担负起较为重要的责任,但同时也需要划定公私合作的边界,确定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则。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肖波:技术侦查、专业证据审查需要进一步规范
  
  从办案机关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技侦证据的使用、转化和认定,都应当严格按照“两高一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适用范围方面,重大毒品案件的关联案件是否可以启用技术侦查?再如技侦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转化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技侦证据,不承认收集到录音证据是本人声音,则需要做声纹鉴定,但当采样过程遭到拒绝,应遵循何种规范来操作?
  
  对于毒品案件的专业性证据,则涉及化学、医学等一些专业上的认定和鉴定,包括制造毒品的工艺、配方,如何来认定也有待于规范的解决方案。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尽管“两高一部”的文件作了详细的行为认定,一般是通过客观行为认定是否具备主观明知,但我们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认定非常困难,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蒋林:警惕证据公式化风险
  
  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围绕毒品犯罪证据的诸多疑难问题。我们应当警惕贩毒案件证据公式化的危险。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把一种办案模式固化,有的研究也正在把大数据、智能化和经验总结相结合,来制作一些案件的证据模型。而这些证据模型,可能会导致司法工作的某些不利局面。
  
  我认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还是要回到证据的一般规律上来,要全面、客观、依法地去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时候,尤其要强调符合认识的一般规律、证据形成的一般规律及证明的一般规律,要考量符合行为人个体的行为特征。从证据的角度更多做一些工作,将为严打毒品犯罪,推进禁毒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江: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与对策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数量巨大、更迭迅速;形式多样、难以辨别;制作成本低廉,工艺简单,市场价格相对比较低等特点,这给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我认为,要破解这些困难,可以从两个层面切入进行思考。首先应当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层面去考察,考察行为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一定是要求嫌疑人认识到了这个物质已经纳入到列管名录,只要结合他所实施的制贩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交易价格、洽谈语言等细节,能够认定其所制造或者贩卖的物质,会对他人造成成瘾性危害,就可以了。其次应当从立法规范的层面去考察,我国现有的应对毒品犯罪的规范不论是刑法规范还是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应对是不足的,是比较滞后的。加强研究并建构完善相关规定已成为迫切需求。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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