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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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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证据的寻找与确立
毒品犯罪
2008-11-25 07:49:52 来自:人民公安报 陈永峰 作者: 阅读量:1

  在禁毒工作中,不论是缉毒破案的过程,还是案件破获之后的证据收集、移送起诉或者其他处理过程,都涉及到证据的确立和使用,禁毒民警必须善于从多方面发现、寻找、收集和确立毒品犯罪证据,才能增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成效。

  由于毒品犯罪隐秘性强,收集毒品犯罪证据相对困难。但是,再狡猾的犯罪分子,在进行毒品犯罪时,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个环节上留下证据,这就为我们发现、收集证据创造了条件。

  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在一起特大毒品案件中,被当场抓获并且在其身上缴获了10块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拒不承认其贩毒的事实,王某说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带东西,至于带的是什么东西,他不知道。在此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变化,贩毒案件就有可能变成非法持有或者非法运输毒品案件,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了进一步发现和收集同王某进行毒品犯罪有关的证据,办案单位又对扣押的每一件物品进行了仔细审查,从中发现了三个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一是在扣押的10块海洛因中,每块海洛因的塑料包裹皮上都写有一组阿拉伯数字;二是在王某携带的一个小笔记本中最后两页上共写有19组阿拉伯数字,其中有八组数字与八块海洛因塑料包裹皮上的数字相同;三是在扣押的10块海洛因中,有四块是重新包装过的,经过推断,认为上面可能会留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办案单位提取了王某的笔迹及十指指纹样本,连同检材一起,送交鉴定部门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经鉴定,笔记本内最后两页上和包裹海洛因的塑料皮上的阿拉伯数字是王某所写;在一块海洛因的第二层包装的塑料薄膜上的指纹为王某所留。这样,就又确立了新的证据。在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仍拒不承认,辩称不知道是毒品。最后,法院根据原有和补充收集的证据,对王某以贩毒罪进行了判决,最终使狡猾的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禁毒民警不但要善于审查、判断、使用已有的证据,还要善于从案卷材料和其他涉案物品中发现和收集新的证据。

  首先,要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要靠过硬的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同时,也要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背着牛头不认赃”,要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要想到检察、审判环节有可能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律师也会提出种种质疑。因此,在缉毒破案中,不能仅凭着一腔热情和勇敢,认为只要抓住了犯罪分子,人赃俱获,就可以使其受到法律的惩处,而要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尽量防止由于忽视了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而让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的被动结果的出现。

  其次,注重运用公开的取证手段,及时固定已有的证据。如通过录音、录像、刑事照相等,及时对毒品交易的场所、交通工具、赃物、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人员的口供等进行录音、录像、刑事照相等证据固定,防止其翻供。特别是对一些大宗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交易完成、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更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

  第三,要开动脑筋,善于从相关的物品上寻找和提取间接证据。在每一起毒品案件中,同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有很多,如毒品包装,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一些物品,一些住宿、交通、金融、邮政活动的票据,电话中储存的信息记录、笔记本上的记录等。我们要善于剥茧抽丝,从中发现需要的东西,尤其要善于找出一些看似同案件无关的载体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数字、密码、年月日,看似“不知所云”的语言记录等。经过甄别和分析判断,说不定就会柳暗花明,从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同时,还要培养缜密的逻辑思辨能力,善于从已有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第四,知己知彼,攻其要害。要多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毒品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了解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犯罪伎俩,掌握其犯罪心理、特别是他们挖空心思想出的一些犯罪“高招”,掌握他们逃避打击的手段和途径,在战术上比犯罪分子技高一筹,始终掌握斗争主动权,使他们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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