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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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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控对策
毒品犯罪
2007-07-12 15:06:27 来自:闽东热线 md163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近年来,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在犯罪类型、犯罪组织形式、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等方面发生了一定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为有效侦控此类犯罪,禁毒部门应建立联合作战的工作机制,加强情报工作和缉毒基础工作,优化侦查措施,深入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关键词:苯丙胺类毒品犯罪 特点 对策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在国际毒潮的影响下,尤其受到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及周边国家冰毒泛滥的辐射,地处东南沿海的福建省成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率先登陆之地,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以台湾人为主的境外毒品犯罪集团的渗透下由此引发,而紧随其后进入的致幻性苯丙胺(摇头丸)则掀起了滥用苯丙胺类毒品的浪潮。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特别是两岸“小三通”问题的逐步解决以及沿海部份港口对台小额贸易的扩大,福建省在加强对台交往和融入全球经济运行的同时,面临着走私、制造、贩卖、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发的严峻形势,尽管福建省禁毒执法部门长期以来对毒品违法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态势,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迅速蔓延,但该省仍是国内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重点地区,冰毒的缴获量位居国内前列。客观地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因为福建省特殊的地缘和人缘关系,在周边国家、地区毒品的消费市场的刺激和境内外人员流动加大的综合作用下,该省苯丙胺类毒品问题还将进一步加剧,禁毒执法部门须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局面。本文拟通过对以冰毒、摇头丸为代表的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在福建省所呈现出来的特点的分析,探讨侦控此类犯罪的对策,以期为禁毒执法部门提供些许参考。

    一、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特点

    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台湾大批制贩毒犯罪分子携资金和技术登陆福建,在福建省境内制造大量冰毒并走私出境,由于缉毒部门对冰毒犯罪的认识不多,也缺乏执法经验,此阶段的冰毒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随着缉毒队伍力量的加强和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福建省的冰毒犯罪遭到了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分子纷纷转移到广东和其他内陆省份,制造冰毒犯罪被逐步遏制但以摇头丸为代表的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的滥用与贩卖却在娱乐场所迅速蔓延;第三个阶段为从本世纪初至今的近五年,福建省成为苯丙胺类毒品走私出境的主要通道,虽然制毒犯罪被有效遏制,但境内制贩毒犯罪分子与境外人员勾结,将毒品犯罪活动从境内延伸到境外,跨国跳跃作案,而且犯罪活动的暴力性增强,“黑”“毒”合流的趋势日益明显,禁毒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在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国际毒品形势,周边国家、地区在禁毒政策与禁毒司法上的差异,相邻省份的缉毒工作,福建省特殊的地理位置与历史遗留的传统等因素,都对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使该省的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福建省从冰毒制造地逐步转变为冰毒走私过境区,制毒犯罪境内受制、境外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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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1998年以来福建省破获制毒案件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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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1年~2004年福建省破获大宗走私冰毒案与案件总数比较图

    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台湾籍毒贩将福建省作为制贩冰毒的首选之地,在福建省境内制造大量冰毒并走私出境,境内毒贩也纷纷效法,制毒案件的发案数多、个案涉毒量惊人,一度被视为国内的冰毒制造地。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福建省禁毒部门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该省的制毒案件没有发生大幅增长,总体上已被有效控制(见图1),每年缴获的冰毒大部分来自走私冰毒案件。2001~2004年大宗走私冰毒案件在历年苯丙胺类毒品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有的年份已超出50%(见图2);2004年,大宗走私冰毒案件虽然只占了全年苯丙胺类毒品案件数的34%,但冰毒缴获量所占比例却高达93%(见图3)。虽然,昔日的冰毒制造地正在转变为冰毒走私贩运过境区。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达3300多公里,有对外开放的4个空港和20余个海港,对外贸易频繁。通畅便捷的现代化交通系统在给福建的经贸带来繁荣的同时,也为一些境内外贩毒集团走私贩运冰毒提供了便利条件。贩毒团伙大多从广东或其他内地省份购买大宗冰毒后,通过陆路运输到福建省内藏匿、重新包装,再经福州、厦门、泉州等闽中南沿海一线走私出境至菲律宾、日本、韩国等冰毒消费大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2001年台湾警方查破14起从大陆走私毒品入台案,其中10公斤以上的冰毒案件就有6起,缴获冰毒330公斤,多数是从福建沿海出境。来自菲律宾官方的数据显示,自福建流入菲律宾的冰毒占据了该国冰毒消费市场60%的份额。禁毒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跨境贩毒团伙已在福建省开辟了四条走私、贩运冰毒的海上通道,走私冰毒案件将取代一度猖獗的制毒案件,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持续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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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04年福建省冰毒缴获量比较图

    自2002年以来,福建省禁毒部门先后破获震惊中外的“125”、“9·2”、“5·12”特大跨国制贩冰毒案件,分别在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摧毁冰毒地下加工厂,缴获大量冰毒与制毒设备。这些大宗跨国案件的破获揭示了当前福建省制贩毒犯罪的一个发展趋势——犯罪分子将境内的制毒原料或设备走私出境,把制毒工厂转移到制毒活动相对容易的第二国,在境外完成制毒后再走私贩卖至第三国,制毒犯罪活动开始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此外,除2004年厦门“2·7”案件查获大规模制造冰毒的工厂外,流水线生产加工毒品的制毒工厂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分散加工、流动生产的“作坊”式制毒窝点,制毒活动的灵活性和隐蔽性增强,无疑给查缉工作带来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的制毒犯罪随时有回潮可能——周边国家、地区庞大的苯丙胺消费市场和我国境内崛起壮大的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消费群体,会刺激制毒犯罪活动的大幅攀升。可以预见,菲律宾等国以及广东等省在当前的犯罪形势下势必继续加强对制毒犯罪的打击力度,台湾籍、泉州籍旅菲的部分毒贩凭借对福建省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将会挖空心思利用各种漏洞和有利条件,重新将福建作为制毒的理想场所。

    (二)境内外勾结团伙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初现端倪,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正逐步加深

    活跃在福建省的跨国、跨境制贩毒犯罪的组织形式绝大多数系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的团伙或集团犯罪。他们结成购、运、制、销的制贩毒犯罪网络,开辟走私制贩毒品的国际通道,其境外成员来自朝鲜、日本、老挝、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香港、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每年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中约占40%。近三年来中日合作的“10·5”案件、中美合作的“125”案件,中菲、中马联手破获的“9·2”案件和“5·12”案件就是典型的境内外毒贩勾结共同制贩冰毒的特大跨国案件,而2004年破获的“9·2”案件和“5·12”案件还反映出这些贩毒团伙已经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5·1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成员复杂、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整个犯罪活动过程涉及菲律宾、马来西亚和中国的福建、浙江、江苏、上海、辽宁等省市;毒贩们采取在国内购置设备原料、偷运至马来西亚加工制造、再走私至菲律宾销售的犯罪手法跨国行动、跳跃作案,已经具有国际贩毒集团的雏形。

    境外黑社会组织对福建省毒品犯罪活动的渗透也越来越深。福建省破获的特大制贩毒品案件的后台老板、核心人物基本上是港台或国际毒贩、职业毒贩,大多具有黑社会背景,他们以观光、探亲、投资、贸易等名义入境,有的还伪造证件,化名改姓掩饰身份,以经商办企业尤其是经营娱乐场所为掩护,广泛建立“关系网”,在内地物色黑恶势力、两劳人员为其代理境内贩毒业务,通过遥控指挥来控制犯罪的整个流程。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先后发现或抓获了香港“新义安”、“14K”、台湾“松联帮”、“天道盟”等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势必导致毒品犯罪组织更趋复杂,犯罪手段愈加隐蔽狡猾,暴力色彩也将越来越浓。

    (三)犯罪主体呈明显的职业化、地域化、宗族化特征,台湾籍和旅菲泉州籍毒贩成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主要群体(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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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03年福建省抓获的大宗苯丙胺类毒品犯罪分子籍贯比较

    福建与台湾一衣带水、隔海相望,有台轮停泊点35个,闽南地区与台湾更是方言相通、习俗相近,沟通交流非常方便。特殊的地缘和人缘关系以及两岸交往的不断深入,使得台湾籍毒贩在福建省的毒品犯罪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既是福建省冰毒犯罪的始作俑者,也是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主力群体,其涉毒种类从最初的走私制贩冰毒发展到走私冰毒、摇头丸、氯胺酮、制毒设备原料等,活动范围也从台湾扩展到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老挝、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台湾籍毒贩往往在境外事先预谋策划,利用马仔纠合境内不法分子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在这些制贩毒团伙中,指挥者、技术员、境内负责人、运输人员、报关人员等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职业化程度非常高——境外毒贩提供毒资、指派制毒技术人员入境,自己则遥控指挥制贩毒活动;境内的毒贩分头组织购买大宗冰毒,或者物色地点,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配剂,组织生产加工冰毒、摇头丸。近年来,台湾籍毒贩发展到既贩毒也贩枪,以毒养黑,以枪护毒,仅2001~2004年间,福建禁毒部门就从台湾籍毒贩手中缴获了各类制式枪支33把、子弹1000余发,甚至发现有威力巨大的美国M16枪榴弹。枪毒同流意味着毒品犯罪的对抗升级,缉毒部门遭遇更为严峻的挑战。

    福建省泉州市历史上就有旅居菲律宾的传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深入,该市前往菲律宾的人流量剧增。90年代中期以来,在台湾制毒“师傅”的“传、帮、带”下,部分泉州籍旅菲人员开始参与冰毒的走私制贩运活动,并随着近年来国际冰毒消费市场尤其是东南亚市场的不断扩大而异军突起,成为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又一主要群体。从目前福建禁毒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在泉州一带有几十个相对固定、初具规模的职业贩毒团伙,其组织以宗亲血缘为纽带,成员大部分为旅菲的泉州籍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宗族化特征。他们有的在中国、菲律宾从事冰毒的产、运、销“一条龙”作业,有的活跃于中、菲两国之间进行大宗冰毒、制毒原料和配剂、制毒设备的走私贩运,还有的在菲律宾国内组织同乡、宗亲建立起冰毒分销网络。根据菲律宾有关部门的报道,1998至2001年,菲律宾警方共逮捕外国籍毒品犯罪嫌疑人396名,其中271名是中国大陆人,而这其中绝大部分是福建省泉州籍人。中菲、中马联手破获的“9·2”案件和“5·12”案件也均为菲律宾、马来西亚的泉州籍贩毒团伙所为。

    (四)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强

    在福建禁毒部门的强势打击下,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变换制贩毒手法,借助当地的特殊地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便捷的金融渠道,抓住部分行业管理上的疏漏,在毒品的制贩运上玩出花样,并且在联络、交易等各个环节处处设防,反侦查意识和能力都有所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1、走私贩运手法层出不穷。当前毒品犯罪分子在福建走私、贩运苯丙胺类毒品的方式除了采用传统的手段,即专门租用或购买渔船、快艇,以小船接驳、“蚂蚁搬家”等方式把毒品运到公海的走私船上而后出境,或是利用集装箱货柜夹藏、混装走私大宗毒品出境外,还开创了一些新的贩运手法。典型的如利用报关行等中介机构管理上的漏洞,通过航空邮件、国际快运的“零担货柜”经第三地迂回走私,或利用厦门与金门、马尾与马祖直接往来的渠道,采取随身携带、行李夹藏等方式将毒品走私出境。近年来,缉毒人员还发现有些毒贩专门训练、利用信鸽,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福建厦门贩运毒品到金门,聚少成多后再运至台湾岛内销售的新手法。

    2、贩卖手法狡猾多样。在贩卖手法上,传统的当场交易的方式越来越少,毒贩们更趋向选择以下几种相对安全或对其自身有利的交易方式。一是“化整为零”,多次交易;二是选择不利于警方行动的地点进行毒品的交付;三是交易中人、毒、款分离,采用“无人交接”的方式,即一方利用银行卡和“地下钱庄”交付毒资,另一方则通过客车托运,或藏放在汽车上,或寄存在超市的自动寄包柜内完成毒品的交付。这些犯罪手法快速、便捷、安全、有效,被越来越多的毒贩采用。

    3、毒贩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经过多年与缉毒部门的较量以及境外犯罪组织、毒贩相互间关于犯罪手段和技巧的传授交流,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定时联系、使用暗语和行话、多次变换交易时间和地点已是毒贩们最常用的手法,而反跟踪、反监听、反打入在多起案件里也被狡猾的毒贩充分地运用。他们稍微察觉危险就取消或弃毒保人,外出行动小心谨慎,随时测梢反跟踪。在反监听方面,毒贩也颇有经验,多数毒贩手中持有多部手机和多张SIM卡,防范警方的手机追踪;中美联合侦破的“125”案件主犯则交代他们从不在电话里谈论贩毒事宜,密谋策划贩毒行动全部安排在桑拿室进行;“6·15”案件中的主犯还在每次谈话前检查宾馆房间的电话和各个隐蔽角落以防窃听。特情和侦查员的打入也遭遇考验,毒贩经常合用价格试探、跟踪、侧面调查印证、美人计等方法反复核实打入人员身份,我方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危险。

    (五)走私贩运毒品与洗钱犯罪交织,涉毒资金流通快捷,洗钱手法隐蔽

    在近几年来福建禁毒部门侦破的一些案件中,毒贩用以进行毒品交易的大额资金很多都是通过“地下钱庄”流通,其手续简单、运作迅速,有的只需通过电话联络,就能将成千上百万元的毒资在几天内汇至指定地点,而且还可以根据交易的需要任意选择港币、美金或人民币等币种。“地下钱庄”的存在,客观上为毒品交易提供了相对安全和便利的条件,也为毒贩“洗钱”提供了隐秘的渠道。

    毒贩“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他们通常将大额毒资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汇入境内,然后以现金的形式转移到自己及亲友的名下,或化整为零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业、或开办私营企业,以此来掩人耳目;还有个别毒贩用贩毒非法所得的一小部分,捐助家乡建设学校、敬老院、寺庙以及道路等,或参与其它公益事业,以此笼络人心。追缴贩毒非法收益国和反洗钱工作是缉毒工作的重要任务,能够从经济上给予毒贩重击。福建省泉州市禁毒支队在侦办“5·12”案件中,查清主犯蔡清海指使在晋江的蔡建立和蔡怀泽为其洗钱的犯罪事实,以洗钱罪将两名涉案嫌疑人移送起诉,此案成为全国第二起洗钱罪案例。

    (六)贩卖摇头丸的犯罪行为与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行为相互刺激,苯丙胺类毒品消费市场业已形成并有壮大之势

    自1997年5月摇头丸首次流入福建后,公共娱乐场所内吸贩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问题迅速蔓延,不但贩卖的数量越来越大,甚至制造此类毒品的犯罪活动也日渐猖獗,涉及的范围由沿海向内地、从城市向乡镇甚至农村扩展,吸食人数不断增多,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

    流行于各地娱乐场所和地下“嗨吧”的摇头丸成分十分复杂,除少量是从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走私入境的MDMA、MDA外,大部分摇头丸掺杂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氯胺酮等成分,有的甚至就是冰毒片剂,服食者实际上摄入的是冰毒。尽管最近两年禁毒部门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清查和综合整治,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活动在方式和手法上较之以前更为隐蔽,从公共娱乐场所转移到KTV、桑拿包厢或郊区私人别墅内,但是,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还在不断增加,消费群体事实上已经形成。另外,近几年来,有少数泉州籍旅菲人员吸食冰毒成瘾后回到福建省定居,诱使其周围部分人员也染上毒瘾,逐渐形成吸食冰毒的小群体。

    苯丙胺类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与逐步的扩大自然刺激了贩卖活动的猖獗,福建省九个设区市均已查获贩卖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犯罪案件,尤其是集中在福州、厦门两地的少数不法分子操纵一批零售人员在迪吧、酒吧等娱乐场所专门贩卖摇头丸、氯胺酮(K粉),且多数有帮派等有组织背景。从全省统计的数据看,贩卖摇头丸的案件在苯丙胺类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几乎都在60%以上,而且还处在不断上升中(见图5)。大量涌入娱乐场所的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拉低了毒品销售价格,特别是“国产”摇头丸市场份额的扩大加速了降价速度,一粒摇头丸的售价已从最初的200~300元降至50元左右,这在无形中培育了更为庞大的消费群体,形成了贩卖与消费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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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2001~2004年福建省重特大贩卖摇头丸案件比较图

    二、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侦控对策

    从近年来福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特点和趋势看,今后将会继续向跨区、跨境、跨国甚至是多国流窜作案发展,有组织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高,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现代化,隐蔽性更强,枪、黑、毒交织,侦破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加大对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从缉毒工作的多个方面研究侦控此类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跨区域、多部门、多警种联合作战的禁毒工作机制,构筑立体缉毒网络

    福建省大量走私出境的苯丙胺类毒品和制毒物品来自广东和其他省份,一省境内的毒品犯罪活动也跨区、跨市,因而重特大案件都会涉及各省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的侦查协作。公安部对国内的侦查协作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由于现行的工作体制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侦查协作还只是停留在个案协作上,没有打开跨区域合作的局面。2000年5月,华东地区第一届禁毒协作会议召开,与会各省共同制定了协作章程,形成了会议纪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区域性协作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福建省禁毒部门可以借鉴这种方式,而且要突破传统的以地域划分的区域合作,依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主动同广东、云南、香港、澳门等与本省毒情有密切关联的省份、地区的禁毒部门建立长效合作的工作机制,就协作范围、内容与方式达成协议,形成具体的制度,以确保毒品案件侦查协作的有效进行。对于福建省内各地市之间的协作,省一级禁毒部门除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外,有必要建立省内侦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各地市参加的协作会议,解决在协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交流禁毒情况,以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证省内侦查协作的通畅。这种工作机制是针对专门问题而建立的,有别于每年例行的全省禁毒工作会议。

    自各地禁毒专业队伍陆续成立后,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落在禁毒部门的肩上。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防控,单纯依靠某一部门或某一警种根本不能适应斗争的需要。由于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各级禁毒部门,受限于公安工作的内部体制,作为一个业务部门难以调动和组织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其他警种的联合作战,造成了事实上的“分工又分家”。公安部已经充分认识到这方面的局限,有意于通过在刑侦部门的案件管辖中增加对毒品案件的管辖来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这种案件管辖分工的调整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其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仅仅增加刑侦部门的参与还不够,治安等其他部门的力量没有调动起来,很多社会面的控制工作无法开展;其二,禁毒经费的分流能否保证专款专用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各地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一个多部门、多警种联合作战的禁毒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刑侦、经侦、治安、行动技术、边防、出入境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力量,改变各自为阵的现状,联手侦控毒品犯罪。

    除了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跨区域、多部门、多警种的联合作战工作机制外,对毒品犯罪的侦控工作还需要得到海关、交通、金融、通信、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寻求与社会其他力量的合作,构筑全方位的立体缉毒网络应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一个有效方式。

    (二)加强和深化禁毒情报工作,广泛开辟情报线索来源,科学搜集和运用情报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多是从情报入手,“从人到案”、“从线到案”开始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说,情报是缉毒工作的生命线。但是,目前禁毒部门的线索型情报搜集渠道狭窄,缉毒特情提供、审讯毒品犯罪嫌疑人和技术侦察手段获取的情报占了毒品犯罪线索型情报的绝对数,还有少数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地区禁毒部门移交的。事实上,毒品犯罪情报的来源很多,审查吸毒人员、通过公开检查和治安管理以及从劳改劳教、看守所、军队情报部门那里都可以获取大量有关毒品犯罪的情报线索。因而,缉毒情报工作应该打破原来过分依赖缉毒特情的旧观念,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辟搜集情报的多种渠道。同时,对情报线索的搜集应具有针对性,例如,从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现状来看,以泉州籍为主的毒贩外流东南亚国家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比较突出,发展境外特情,收集外流毒贩的基本情况和他们在境外的活动动态,获取深层次的情报线索,应成为该地区禁毒情报工作的一个重点。

    毒品犯罪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毒品的种类、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走私方法与通道也不断突破常规,这都要求禁毒部门必须建立功能强大的有关禁毒的信息网络,对涉毒案件的人员及组织、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犯罪的规律特点进行收集、整理、研究、传递和应用,以全面掌控毒情动态,制定对策。公安部已经建立了全国共享的禁毒情报信息系统,但该系统投入使用的时间短,禁毒工作需要的很多功能尚未完全开发,至今仍处于建设中;而且,将禁毒情报信息系统独立于已建设多年相对成熟的刑侦信息系统之外,虽然可以细化禁毒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应用项目、强化禁毒情报信息的分析,但也削弱了与刑侦情报信息系统交叉查询、综合分析的功能。因此,在开发应用禁毒情报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考虑如何利用现有刑侦信息系统拥有的数据与功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禁毒与刑侦情报信息的兼容和互为利用,达成最终的一体化。

    在禁毒情报数据库的建设上,除了常规的人员资料、案件资料数据库之外,建立“毒品指纹库”也具有实战价值。福建省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氯胺酮的现象十分普遍,近几年也先后摧毁过制造加工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的窝点,对省内各地现已查获的冰毒、摇头丸、氯胺酮分别提取样品,进行成分和工艺分析,建立包括涉毒人员、制毒原料、制毒工艺与方法、成品成分分析等信息的数据库,将能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侦查方向和鉴定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缉毒基础工作

    1、加强对特定人群的调查和控制。针对福建省突出的台湾籍毒贩和旅菲泉州籍毒贩的地域性特点,禁毒部门需要与边防、出入境管理、国保、治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这类特殊人群的调查控制,全面了解和收集他们的出入境情况、居住地户籍资料、在福建省投资的有关情况等,尤其对境内外具有黑社会组织背景的人员和涉毒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的整理分析,研究其活动规律和特点,并及时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予以布控监视,掌握其行踪动向。

    2、对涉毒重点部位和通道采取有针对性的阵地控制和公开查缉。福建省的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突出的是过境贩毒和贩卖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堵源截流工作可以从对涉毒重点部位和通道采取有针对性的阵地控制和公开查缉入手。一是在港口码头、台轮停泊点、机场、交通要道、货物联运站、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暂住人口聚集地合理布建隐蔽力量,加强阵地控制,充分利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力量,掌握斗争主动权。二是联络海关、民航、航运公安机关加大对台轮停泊点、空海港码头的公开查缉力度,并增加科技投入,添置先进的查缉毒品的技术装备。三是联络交通运输部门,对主要来自广东的过境冰毒的必经通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公开查缉。

    (四)优化缉毒侦查措施和手段

    毒品犯罪的职业化、智能化、科技化向禁毒工作提出了挑战,当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地改进犯罪手段、改善制贩毒装备时,优化缉毒侦查措施与手段对于缉毒部门来说已迫在眉睫。

    1、禁毒部门可考虑设立直接隶属于缉毒侦查的行动技术专业队伍。在“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铲毒源”的全局思想的指导下,毒品案件的侦查强调经营,整个侦查活动必须依靠技术侦察提供的即时情报来推进;而且,毒贩的犯罪手段的改进、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也使得缉毒部门越来越重视技术侦察手段的运用。客观地说,相较于其他侦查工作,缉毒对技术侦察的依赖性更高。但是,行动技术部门的警力和设备都有限,还要同时服务于多个侦查业务部门,仅仅依靠独立于禁毒机构之外的行动技术部门抽调人力设备提供支持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缉毒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县级禁毒大队,往往苦于缺乏技术侦察的支持,无法将案件深挖。因此,有同志大胆提出在禁毒部门设立直接隶属于缉毒侦查的行动技术专业队伍,建立自己的“眼睛”和“耳朵”。类似的做法在国内个别省市早已尝试,福建省禁毒部门不妨选择试点单位,探索操作方法。

    2、积极开展金融调查。毒品犯罪分子的毒资和贩毒非法收益大部分通过金融领域流通和清洗,金融调查是发现毒品犯罪线索、从经济上摧垮贩毒分子和贩毒组织的有效措施。虽然福建省内已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但目前的情况是执法部门对这项工作普遍缺乏认识或认识有限,也没有现成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可借鉴,而且还经常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追缴贩毒非法收益和反洗钱工作仍没有真正地开展。

    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2003年接收了金融机构提交的约50万份可疑交易报告,香港毒品取缔局与香港海关共同建立了金融侦查部门,该组织仅2001年就从金融机构收集了6000件可疑金融交易的情报。我国由央行、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各金融机构组成的反洗钱体系已建立,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成。[1]福建省禁毒部门应借鉴国外缉毒机构反洗钱的经验,与国内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针对毒品犯罪的金融调查体系,通过对金融领域流通的可疑资金和资金的可疑流向进行监测调查,拓宽情报渠道,从经济上打击毒品犯罪。

    (五)深入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跨国、跨境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国际禁毒合作在打击该省毒品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加入了三个国际禁毒公约,并积极参加双边、多边以及次区域的禁毒合作,国际禁毒合作的周边环境比较成熟。福建省禁毒部门近两年先后与日本、美国、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联手破获四起跨国制贩毒大案,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已走在全国同行的前列。在取得现有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根据福建省的省情,依据国际公约,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入的禁毒合作。

    福建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走势与周边的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以及美国等国家的消费市场和这些国家的禁毒活动、禁毒法律的影响密切相关,禁毒部门应重点关注这些国家的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动态,结合本省毒情加以分析,从而更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总体情况。近年来福建省同这些国家在禁毒方面的合作主要体现在案件侦查的司法协助上,开创了走出国门、将侦查工作延伸到境外的禁毒合作方式。其实,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建立与相关国家相对固定的联络渠道,简化情报传递程序,及时交流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非常必要也完全可行。国与国之间互派缉毒联络官是国际间交流毒品犯罪情报的方式之一——旅菲泉州籍毒贩的境外活动地主要集中在菲律宾境内,对于涉毒重点国(菲律宾)和重点地区(福建省),可以尝试在一国与另一国某地区之间互派缉毒联络官的方式,搜集泉州籍旅菲人员在境内外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畅通菲律宾禁毒署与福建禁毒部门的情报交流和协作办案。

    开展国际间禁毒司法合作是今后福建省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的大趋势,有必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涉案各国法律,了解不同国家在惩治毒品犯罪上的立法与司法差异,充分利用国际禁毒公约的司法准则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协调沟通,与有关国家签署明确的国际禁毒司法合作协议,杜绝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逃避法律惩处。

    福建省的毒品犯罪与台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两岸在犯罪情报交流和司法协助上相当困难,连基本的涉毒人员的背景调查都无法开展。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积极寻求与台湾地区的禁毒合作方式也应成为该省禁毒部门急需开展的工作。这种合作可以从签订个案协作协议入手,尝试性地开展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查缉过境毒品、代为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司法协助,再逐步建立犯罪信息与情报交流的渠道,最终实现两岸全面的禁毒合作。

    参考文献:

    [1]杨建新. 洗钱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J].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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