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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浅析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1-22 22:11:38 来自: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丹 阅读量:1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现就毒品案件侦办取证方式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

  (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

  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

  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

  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取证程序不规范,功亏一篑

  例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案毒品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来的,但没有相应的搜查笔录、现场拍照、录相、现场确认等。有些毒品案件有犯罪嫌疑人尿检结果但却没有尿液提取过程,有些案件不移送法律文书而仅移送法律文书照片等。另外,办案中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比如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问题,一旦上了法庭,辩方提出质疑,可能满盘皆输。

  (五)收集证据不全面,定性存瑕疵

  涉毒案罪名较多,存在数个犯罪行为是为了一个犯罪目的的情形,在侦查环节难以甄别定性。如果只侧重某一方面取证,将存在较大风险。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当认定贩卖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时,则只能认定为运输毒品。如果只注重贩卖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运输证据的收集,最终其所有行为都无法定性,连兜底的都没有,从而可能放纵了犯罪。

  (六)证据转化不到位不及时,影响办案进程

  比如,为采用某人曾经吸食毒品的治安处罚笔录证实毒品的来源,简单地采用复制的手段而未进行笔录转换,不及时转化为司法证据,就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又如公安机关“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未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未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改善硬件条件,提高办案能力

  针对毒品犯罪证据缺乏和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应丰富侦查机关的证据固定手段,提高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一方面,应加大新的侦查设备投入,如增加记录仪等设备,可以有效地记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以及当时其所携带物品等;另一方面,应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既要提高证据发现能力,更要有取证程序意识,尽可能地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通过合法、符合程序要求的手段取得更多的有利于支持案情的证据。

  (二)规范办案程序,夯实证据基础

  在侦查中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

  1、重现场物证收集,做到不留死角

  (1)现场掌控。一是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拍照、录相固定其外部形态,对当场收缴的毒品进行初步鉴别、称量、封存。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注明查获时间、地点、从何人身上或何物中发现的,注明毒品种类、颜色、形状、核实的重量等,经嫌疑人签字并经现场见证人签名。二是提取犯罪嫌疑尿液,扣押盛装毒品的容器、毒品包装物及分装毒品的工具,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对现场吸毒品人员的身体反应作好记录。三是从其包装、器皿、用具上提取指纹、残留物、生物检材等微量元素物质,并与抓获的嫌疑人进行比对,防止翻供辩解。

  (2)外围核查。在掌控现场后,及时依法搜查嫌疑人住所,并制定搜查笔录。查获其他毒品、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毒品的作案工具。对作案工具如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交易毒品的现金、银行卡等及时查封,经犯罪嫌疑人辨认后制作辩认笔录。

  (3)毒品鉴定。现场查获和住处起获的毒品应进行封印,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可疑液体或粉末等)、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对扣押毒品鉴定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进行验封开拆,并办理接交手续。

  2、抓言词证据细节,力排矛盾疑点

  (1)对嫌疑人,注意审查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毒品、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毒品、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共同犯罪的,应询问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2)特别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尽量将“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增强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的力度。

  (3)对于容易流失且不易寻找的现场证人,如长途汽车司机、同乘人员、吸毒在场人员、目击者等,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找寻并尽可能取得证言,防止与案件办理时间间隔过大导致证明力降低。对特情人员的证言,应当根据特情人员的性质,作出必要的转化或处理。

  3、排查间接证据,补强证据锁链

  (1)通讯记录类。能够通过通信公司收集和获取的,尽量避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将其转化为能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有效实施布控,锁定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证据,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

  (2)监控视频资料。这类证据有一定的保管期限,调取这些资料要及时全面。在内部或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车站、商场、小区、高速收费站、机场等的与毒品犯罪有关的视频监控录相,要及时通过技侦设备、专用电子设备等获取。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要体现证据来源及制作过程,具体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注意鉴别真伪,在确定真实有效未经技术处理的前提下审查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其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3)其他间接证据。如QQ聊天记录、各种票据、相关车船票、各种帐册、记录毒品、毒资的日记本等。提取时要制作扣押清单,并经见证人、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三)严格证据审核,做到不枉不纵

  侦查机关在提请检察院批捕以前,应将全案证据呈给公安局法制部门初审,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减少退侦的可能,从而加快司法进程。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将平时批捕工作一定时期集中发现的较频发的问题以联席会或者其他方式,与公安侦查部门交流沟通,总结提高。近期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专门针对毒品案件侦办工作,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规范办理毒品案件取证工作的《注意事项》,此举将有利于促进办理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程序更加有序合法,收集证据更加规范全面。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对毒品犯罪,一方面要以强有力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原则,做到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或证据存疑不排除不定案,确保对毒品犯罪不枉不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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