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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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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疑难问题的探讨
2015-08-01 15:12:49 来自:人民公安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为了保证该罪名适用的正确性,上述问题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区分?正确地区分二者应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入手。主观认识上,共同吸毒行为人主观认识是参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则对“容留”存在认识,行为人提供吸毒便利场所的意识也比较明显;行为作用上,共同吸毒人在吸毒过程中起的作用较为平均,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中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一般具有主次之分;此外,共同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最为明显的区分还表现在“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客观要件上,单纯共同吸毒并无此要求,容留他人吸毒则符合“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在共同吸毒过程中,有人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如逐个召集、在家设局、自掏腰包支付房费等,对他人吸毒提供了隐蔽和便利,那么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但如果各个行为人AA制,聚到一起吸毒,各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场所”的特征,此种情形不宜追究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例4中对6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相关定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对于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是否有牟利目的不影响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上述规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提供了充实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办案中应严格贯彻。

  上述问题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区分?正确地区分二者应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入手。主观认识上,共同吸毒行为人主观认识是参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则对“容留”存在认识,行为人提供吸毒便利场所的意识也比较明显;行为作用上,共同吸毒人在吸毒过程中起的作用较为平均,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中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一般具有主次之分;此外,共同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最为明显的区分还表现在“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客观要件上,单纯共同吸毒并无此要求,容留他人吸毒则符合“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在共同吸毒过程中,有人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如逐个召集、在家设局、自掏腰包支付房费等,对他人吸毒提供了隐蔽和便利,那么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但如果各个行为人AA制,聚到一起吸毒,各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场所”的特征,此种情形不宜追究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例4中对6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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