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降低危害 > 药物维持治疗 > 正文
药物维持治疗
公安机关在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与重要作用
美沙酮维持治疗
2007-07-08 14:51:11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一、公安机关在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

    2004年7月,公安部禁毒局下发《关于配合做好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试点工作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审核海洛因成瘾者接受治疗和条件;监督海洛因成瘾者维持治疗;维护试点机构正常秩序;定期逐级上报信息。《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2003年2月10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2004-2008年全国禁毒工作规划》中,明确将“稳步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列入今后5年的工作规划。

    (一)《试点方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海洛因成瘾者接受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对于违法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海洛因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送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

    第一,公安机关对什么样的人参加治疗,该人是否具备参加治疗的条件负有审核的职责;公安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掌握标准,保证接受治疗的人全部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超标准扩大收治范围;

    第二,公安机关负有监督治疗工作的职责,保障治疗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三部局制定《试点方案》规定实施。当然这种监督,是在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内的监督,与卫生、药监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相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三,参加试点的吸食海洛因的成瘾者,也必须严格守法,一旦发现其继续吸毒,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证据,建议试点机构取缔其治疗资格,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或报送劳教戒毒。

    (二)《试点方案》规定:“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需要说明的是,有条件申请接受治疗的是“被强制戒毒两次或劳教戒毒一次以上者”,包括强制戒毒两次、劳教戒毒一次。如吸毒人员曾经被非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或报送劳教戒毒,驻地公安机关档案记录不全的,驻地公安机关应主动与相关公安机关和司法劳教部门取得联系,调取相当的证明。

    (三)《试点方案》规定:“受治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试点机构书面提出申请接受治疗。”

    如果有人向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治疗申请,问明情由,对确实符合条件的,可引导申请者向试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可以介绍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参加治疗,但前提一定是吸毒人员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千万不可强求。可建议其本人先与医生面谈,保证他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慎重考虑。

    (四)《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试点单位初审合格后要报公安禁毒部门复核,由“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后退试点单位。

    如果当地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较多,可以把参加治疗的重点放在注射人群和毒瘾较深、吸毒史较长、生活能力较差的人员身上。

    参加治疗的人员必须要符合条件,但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一定都参加治疗,在试点初期,在管理方式还不够完善、缺少实践经验的时候,应逐步增加参加治疗的人数。

    关于复核程序,应由负责帮教的派出所民警提出意见,然后报区县级以上禁毒部门复审,最后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终审,并在试点单位提交的复核表上签名。

    (五)《试点方案》规定:“治疗期间,医生需要定期与受治者交谈,了解其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是否偷吸海洛因。《试点方案》还规定:受治者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病人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偷吸毒品。”

    (六)《试点方案》规定:“受治者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治疗、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治疗、因各种并发症不适宜继续治疗或因难以支付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等”。遇有这类情况,主要由试点机构处理。但其中有些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转化成治安问题,试点机构提出请当地公安机关出面处理的,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出面,查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

    (七)《试点方案》规定:“评估指标将包括过程指标、效果指标和环境指标。具体评估方案另制定。”评估方案中有一些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内容。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而规范地做好评估工作。

    (八)《试点方案》规定:“各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 按照这一要求,参加省级工作组的公安禁毒部门的同志,要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固定专人,及时掌握试点中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情况,及时向省级工作组汇报。要适时派员深入到试点机构及当地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工作,了解第一手情况,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要及时上报;另一方面,要进行调查研究,多方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九)关于试点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试点单位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由试点机构自行负责,可以聘请保安值勤和巡查,安装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等。但一旦遇到受治人员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试点机构发生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接警后,不仅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刑侦部门要到现场处置,作为参与试点的禁毒部门也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掌握情况,参与相关的查处工作。

     (十)关于美沙酮的运输问题。公安机关对美沙酮在运输、治疗过程中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一旦发现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堵塞漏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目前工作的意见与要求

    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仍要通过正常开展执法工作的渠道发现、掌握和查处吸毒人员;试点机构的医生发现受治者继续吸毒的,不承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公安机关在试点阶段,不要通过医生的渠道了解受治人员是否继续吸毒。事实上,在目前开诊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中,医生每天都在接诊吸毒成瘾人员,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试点工作的需要考虑,我们没有必要改变多年形成的惯例。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尤其不要因开展专项行动的需要,以受治者为对象抓人凑数。充分发挥省级工作组的作用:一是要把试点工作与其他方面的禁毒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二是要与卫生、药监部门紧密配合,搞好协作。三是要注意随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研究对策,改进工作。四是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试点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提供有关资料,避免媒体对试点工作的炒作,引起社会上对此事的误解。最后,王向东处长要求全国各地试点单位、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美沙酮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目前全国HIV感染者情况与有关专家介绍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效果

    截止2005年8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2545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0158例,累计死亡7643例,云南、河南、广西、新疆和广东五省(区)占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的77%用针具静脉注射吸毒感染艾滋病占41.6%,经吸毒传播艾滋病毒是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即往采供血感染占23.5%;性传播感染9.1%,不详占22%。

    首先美沙酮维持治疗能够有效地预防艾滋病毒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少注射吸毒高危行为。其次它能减少了吸毒成瘾者违法犯罪行为,改善吸毒者的身体健康状态,减少了戒毒的经费开支,恢复或稳定吸毒人员的家庭及恢复其就业状态,萎缩试点地区的毒品消费市场。同时专家也说了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法它并不是唯一治疗法办,只能说是目前维持治疗较好措施之一。因此,专家们认为试点是新事物,还在探索阶段,有其复杂性和难度,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有关试点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要认识一致、多关注、多调查、多探讨。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