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降低危害 > 艾滋病与性病 > 正文
艾滋病与性病
关于“禁毒防艾”合作的思考与建议
艾滋病与性病
2007-07-08 07:03:03 来自:马敏艾 王萍 陆晓雯 作者:云南日报网 阅读量:1
    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艾滋病防治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和国家兴亡的大事,各级党政领导需要提高认识,动员全社会,从教育入手,立足预防,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2004年7月,在第15届世界艾滋病大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也发表了《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文章,强调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方针。为此,我们要重塑预防合作理念,整合“禁毒防艾”资源,进一步搞好多部门合作工作。 
 
  公安与卫生等部门进行合作,成效突出  
 
  在“禁毒防艾”的工作中,各部门的合作非常重要。因为,“艾滋病防治不单纯是一个卫生问题,而是涉及经济发展、教育、文化、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控制这一疾病的蔓延,单靠卫生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多部门的合作才有可能取得成效。”公安与卫生等部门合作,在开展艾滋病防治中能有效扼制其蔓延,并有利于提高防范效率、解决法律冲突、开展国际合作、实行综合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问题,各部门大力配合,经过努力,“禁毒防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这与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有效合作是分不开的。
 
  为了有效防治艾滋病,我国政府加大了经费投入,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了“政府领导、预防为主,部门合作、宣教为主,社会参与、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出台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原则》、《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等政策法规。1996年,建立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34个部委会议制度;2000年,成立会议办公室;1990年,云南省成立领导小组。目前,全社会形成了加强领导开发、开展多部门合作、建立战略规划、全社会动员的局面,在能力建设、综合监测和治疗关怀等方面形成了较好的环境。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开展“禁毒戒吸”工作,同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积极进行探索,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了对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基本实现了社会面上无失控吸毒人员的目标。针对艾滋病在吸毒人员中高发的态势,公安机关转变思想观念,依托现实,将禁毒戒吸、打黄扫非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多部门合作,多次组织或参加“禁毒防艾”宣传活动……这些工作,对有效防控近期艾滋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整合资源加强合作的对策和建议
 
  “禁毒防艾”的多部门合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够均衡的态势,出现了“三易三难”局面:“总体易合作,高层易合作,试点易合作;局部合作难,基层合作难,非试点合作难”。另外还有“部分试点地区容易合作,部分试点地区合作困难”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认识有差距、法律与实践有冲突、协调不力、形不成利益共享氛围和经费保障不均衡、缺乏专业人员和规划,等等。为更好地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建议要做好以下这些方面的工作:
 
  建议一:各部门之间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改进合作方式。一是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实施;二是加大同公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汇报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对美沙酮门诊服药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因药物过量造成事故;四是“针具交换中心”根据目标人群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五是以现有骨干为基础,拓展和建立“梯队型”管理的同伴教育骨干队伍,扩大目标人群覆盖率;六是活动采取多样形式,寓教于乐,针对目标人群兴趣开展活动;七是建立可持续性的安全套发放制度和评估机制。
 
  建议二: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合作效率。一是针对目前“针具交换中心”目标人群不愿意上门接受服务,不愿意开展集体活动的情况,可先尝试在活动站以外目标人群认可的场所开展活动,具备一定基础后再逐步向中心靠拢;二是探索对同伴教育骨干的更长效的激励机制,可尝试纳入定性评估机制;三是对“外展人员”,加强其内部及对外的沟通和交流,定期举办小组活动及同伴教育活动;四是填写“转诊卡”时注意编码的记录及保持其唯一性;六是“针具交换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点及妇女健康中心应对门面装修进行改进,防止出现敏感字样,加强目标人群保密性及隐私性;七是加强对“外展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管理失控的现象;八是撤消部分平台“VCT点”的门牌,对仅有咨询功能的平台只能挂“咨询点”的门牌字样。 
 
  建议三:改进督导方式和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一是“项目办”定期对各平台进行督导,加强督导的全面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解决;二是不断跟进“外展人员”能力建设,结合“转介信息卡”所涉及服务内容对其进行知识培训,提高干预服务质量,同时促进目标人群对当地干预、服务资源的利用。为做好这些工作,要建立奖罚制度,不断增强项目工作责任意识,努力提高项目工作积极性,使项目有效推进。建立和完善各级考评制度,定期召开考评反馈会,建立内部整改、政府整改、项目资金缓拨和取消“项目县”资格措施。同时完善奖优方式,采取由上级不定期进行通报表扬和部分资金用于奖罚的方式进行规范。
 
  建议四:加强公安民警“防艾”培训教育,提高管理能力和合作意识。对公安民警开展艾滋病基本知识、防治艾滋病法律与公共政策、公安机关对高危人群的管理、职业暴露防护技能、多部门合作、权益保护及关爱、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自我保护意识和对高危人群管理能力。民警接触最多的是处于窗口期和潜伏期的艾滋病感染者,因此,要倡导普遍防护理念,掌握相关防护技能,同时要加强民警职业防护和安全防范制度建设。 
 
  建议五:重视公安机关在“防艾”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对公安机关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工作规范及对参加美沙酮、针具交换试点吸毒人员的定位、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把参加美沙酮、针具交换试点的吸毒人员列入公安机关管理,以便今后试点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同时,随着美沙酮替代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工作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的“防艾”任务也随之加大,上级有关部门或项目管理方,应对公安机关参与“防艾”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建议六:完善和配套有关法律政策。有关部门在《云南省禁毒条例》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改论证中,应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建议七:加强对违法犯罪艾滋病感染者的处理,为实施项目创造良好环境。公安机关对艾滋病感染者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处理,一是对其实施的盗窃、抢劫、贩毒等普通刑事犯罪,按现有刑法定性处罚;二是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卖淫的,可按故意传播性病罪定性处罚;三是对在公共场所用带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刺伤他人的,鉴于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罚;四是对于投放虚假艾滋病病毒或制造、传播编造恐怖信息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五是对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按相关条款定性处罚;六是对治安管理的艾滋病患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条款定性处罚。
 
  建议八:完善对违法犯罪艾滋病感染者的监管,实现防治结合的目标。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的监管,应明确以下问题:艾滋病不是违法犯罪分子收入监所的强制体检项目,公安机关对怀疑是艾滋病患者的才需送医疗机构检查,或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被拘留、收教、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疗观察工作;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而关押场所内没有条件隔离治疗,可采取所外限期戒毒或保外就医。对此,可考虑建立“艾滋病救济和治疗院”,使这一部分艾滋病患者不流在社会上无人管理和关怀;监所管理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对在押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应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治疗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参与,有多部门有效的合作,中国的“禁毒防艾”战争一定可以取得胜利。目前,我们已经有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和机会:一是有中国政府的承诺和爱民亲民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党中央领导亲自抓,形成了“一把手工程”;二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禁毒防艾”的法律法规(条例);三是一些“禁毒防艾”任务比较艰巨的地方,党政领导亲自参加调查并组织制定了相关条例;四是有不少国内外人士也在为防治艾滋病努力;五是卫生主导、公安参与的机制基本构建;六是全社会有了统一行动,新的合作理念和思路基本形成。总之,“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作战”。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