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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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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与性病
影响世界1/5人口的艾滋病政策
艾滋病与性病
2007-07-08 07:42:06 来自:人民网 李楯 作者: 阅读量:1

    提要:2006年1月,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组织共同公布了新的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预测数字——中国有感染者65万,这比此前两年公布的84万和几年来在中国、在国际社会不断重复的警告强音——2010年中国将有感染者1000万之间呈现出巨大的差距。同时,中国的艾滋病防治行政法规被批准,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不同的评说,使这部新实施的法规从一开始就“毁誉参半”。批评者认为这部法规不但不能在实质上保护感染者不被歧视,反将使感染者落入更加不利的地位。而中国20年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的演进,除受中国人自己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的影响外,更多地是受了来自外部(联合国组织、别国政府及世界公民社会)的影响,——来自中国对外部艾滋病防治主张的“误读”和外国艾滋病防治政策对中国的“误导”。

    本文针对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等用来影响中国的一些说法和做法,在中国的运用是否有效或恰当提出了置疑。这些说法和做法是:1,人人都有可能感染艾滋病;2,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性传播;3,艾滋病的流行会因其造成劳动力短缺和加大企业负担而严重影响一国经济;4,个人的认知程度、具体态度、信念取向,决定个人的实践行为;5,“宣传教育,提高知晓率”,“发挥NGO作用”,“推进100%安全套、美沙酮替代和洁净针具等行为干预”对艾滋病防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以及,6,三个一(即一个共同的艾滋病防治行动框架、一个国家级艾滋病防治协调机构、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监督与评价系统)等。

    本文的积极主张是: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全面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UN-IVERSAL ACCESS)的提法之下,在必须认可、尊重和保护人权,反对歧视,强调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承担积极责任的前提下,各国、各地应有不同的因地制宜的艾滋病防治积极策略和具体做法。

    引言:我们需要认真地沟通和对话

    2001年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的一份名之为“泰坦尼克”的报告估计中国在当时有80~150万艾滋病感染者(此前,中国卫生部的估计数字是超过60万)。这份报告还提到了“如果预防措施不力,到2010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估计数字可能达到1000万”。并由此提出警告:“中国正处在艾滋病流行大灾难的边缘,它会导致无法想象的大量的民众受到折磨、经济损失和社会灾难”。

    中国政府不能接受这个报告,中国政府卫生部的官员表表示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是100万。但“在2010年中国将可能有1000万艾滋病感染者”的说法最初却是出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之口的,并在此前后不断地重复于中国政府官员、卫生防疫系统官员的对外讲话和传媒的报道之中,对中国人对艾滋病的认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协调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组织的办法是在2003年由中国政府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共同制作和发布了《联合评估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中国的艾滋病流行状况被表述为“目前(2003年)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4万”。依据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做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进行的分析。

    2004年,新的《联合评估报告》改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署名制作。这个报告没有提出当年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字,只是重复了“2003年12月,中国现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约84(65~102)万”。这个报告发表的时间是在2004年12月。2004年是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年,而恰恰在这一年,中国没有公布新的——当年的——艾滋病感染的总体数字。

    2005年,在中国任执政党总书记和国家主席的胡锦涛亲自去看望艾滋病人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中国历新年是在中国的艾滋病高流行地河南和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一起渡过的。在这一年中,中国政府在艾滋病的政策和法律的推进、资金的投入,与国际和国外机构的合作,及对感染者及病人的救治方面,力度都是空前的。但是,这一年,中国政府仍然没有公布有关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总体状况的数字。

    直至2006年初,新的联合报告改由中国政府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署名发布。使中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非常尴尬的是,这份报告表示“2005年的最新评估显示,目前,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54~76万人)”。报告说:这个评估是中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进行的。

    而此前,与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的“中国正处在艾滋病灾难的边缘,一艘巨轮正在撞向冰山”的警告相对应的是,中国政府自己也做出了“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中国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甚至关系“国家兴亡”(中国总理温家宝: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2004年7月9日)的表述。中国政府认可外国政府出钱对中国的决策层(党政领导,包括最高党政领导)做“政策开发”,中国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接受了在艾滋病预防上的“百分之百安全套”(用官方的语言说,就是给“暗娼”(性工作者)等提供避孕套,甚至是动用国家财政免费给“暗娼”提供避孕套)、“美沙酮替代”(用官方的语言说,就是给吸毒者(药物依赖者)提供法定毒品,甚至是动用国家财政给吸毒者提供法定毒品)、“洁净针具”(用官方的语言说,就是给吸食海洛因的人提供吸食海洛因的工具,甚至是动用国家财政免费为吸食海洛因的人提供吸食海洛因的工具)三项行为干预的做法(有许多国家是不接受,或者部分接受的),尽管由此造成了中国法律自身内部明显的不同规定间的相互抵触,致使法律在实际上绝难全面实行。

    从中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的诊断报告的提出到今天已经20年了。20年来,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从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封闭的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逐渐走向开放,并为自己提出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日益增多了和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交往;冷战结束,进入冷战后时期,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在上个世纪后期被提出,而国际社会则在上个世纪的最后10年中提出了人类发展的概念;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从在人权等基本理念上主张不同到主张日渐接近,中国在上个世纪末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一个公约已于2001年经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这一中国和世界都发生巨大变化的20年,恰恰与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20年在时间上相重合。20年中国和世界的变化,正是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背景。忽略了对这一背景的认知的中国防疫部门和国际组织,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制定出有效地在中国抵御艾滋病的适宜的策略来的。

    这里,特别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封闭和隔绝,中国和外部世界在某种情况下是难以沟通的,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既定含义的话语表述在另一方听来都是有可能被误读的。我们之间的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交往、合作的诚意,如果没有静下心来努力设法想体味和理解对方的意愿,我们之间的言辞往来就只能是些辞不达意的自说自话而不是对话。

    回顾:历史过程、背景,及国际和国外组织对中国艾滋病政策的影响的几个主要方面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20年来中国的艾滋病政策的变化,以及在这变化中来自外部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对中国艾滋病政策变化的影响。

    20年前,当第一例艾滋病诊断报告在中国被提出时,相对今天而言,中国的国门只是刚刚打开一个缝隙。中国主流的思维方式仍是前一个时期――计划经济和阶级斗争的时期――的思维方式。于是,中国人的结论是“艾滋病是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带来的疾病”,中国的应对是“筑起一道新的长城拒艾滋病于国门之外”,当时制定的,至今实行,并为新的法律(2005年,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再次认可的艾滋病边境检测制度就是在这种认知之下出台的。

    日益走向开放的中国,没有能将艾滋病挡在国门之外,在中国云南边境的一个小村里发现了因共用针具注射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的人。此时,按照中国官方主流的思路,当时正在加强的严厉禁毒、禁娼的运动是能从根本上解决遏制艾滋病在中国继续传播的有效方法。几年后,中国政府颁布的《艾滋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坚持了以禁毒、禁娼为防治艾滋病的“治本”之法。

    而与这种“治本”矛盾的是: 这个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的起草者――中国防疫部门的官员――也将与“治本”相反的“行为干预”写入了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应该说,在当时,读到这个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的绝大多数官员和中国的公民都不明了“行为干预”到底指的是什么?更没有察觉到所谓的“行为干预”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是相互抵触的。这个以中国政府名义发布的规划,就是在绝大多数的官员和公民都不懂得什么是“行为干预”的情况下被通过和实施的。

    “行为干预”之所以能写入中国政府的文件,原因是写文件的中国防疫部门的官员受了来自国际组织和国外的影响。此时,中国开放的程度比前一个时期已经增大,中国的官员在“政治问题”上坚守中国和资本主义世界“制度不同”的立场,中国虽然已经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中使用“人权”这一词语,但标准的解释显现出一种“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和你们的定义和主张是不一样”的态势来,而在另一方面,在技术领域,中国的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则崇拜资本主义世界,有时甚至是盲目地引进方法、技术、设备,不惜由此而压抑了中国人自己的在对问题的认知、解释、处置方法层面上的创造和技术(发明)、工艺(规范操作)层面的创造。中国的党政领导层在最近特别强调“自主创新”,正说明在此前较长一个时段中,中国在专业技术层面上过于依赖国外的问题的严重性。

    艾滋病的防治被看作是专业技术层面而非政治层面、制度和结构层面、文化层面的问题,并被局限于专业技术领域,如果说是出于一种策略的考虑,尚可以理解,但由此即由一个部门――政府的分管机构及其下属的防疫部门――垄断,则是非常有害的做法。20年来,直至目前,中国在艾滋病问题上的话语权、中国的可以用于艾滋病防治的资源(特别是资金的掌握和投向)主要由政府的分管机构及其下属的防疫部门垄断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

    本来,国际组织有着一些非常好的理念,如在《泰坦尼克报告》中明确提及的:不应将艾滋病只作为“医学问题来对待”和“中国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善治”。但是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官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他们在实际上放弃了自己本应坚持的立场,而接受并和中国的防疫部门共同主导了一个“过于狭窄和过于医学化”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正是由于放弃了本应坚持的今天人类社会主流的价值立场,坚持了在根本不懂中国问题前提下的自以为是的瞎指挥、瞎教导,对应了中国防疫部门除政治领域外盲目地“与国际接轨”,加之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官员和中国防疫部门官员的自身利益,最终形成了20年来影响中国决策层、公众和传媒对艾滋病在中国流行势态的认知,同时,也影响了在中国之外人们对艾滋病在中国流行势态的认知。

    我们知道对艾滋病在一个国家的流行势态的认知和解释,会影响这个国家对应艾滋病的决策,而对像中国这样占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大国的艾滋病流行势态的认知和解释,则将在更宽泛的场域中影响世界。因此,在今天,我们是需要将那些曾经并至今仍在影响着人们的认知的有关中国艾滋病流行情况的说法予以清理。

    “2010年,中国将有1000万艾滋病感染者”,“中国将成为世界上艾滋病感染者最多的国家”,“艾滋病将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灾难之一”,“艾滋病的流行会因其造成劳动力短缺和加大企业负担而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使国民生产总值大大下降”。这些来自国际社会的说法,首先传播了恐慌,并在中国演绎为“至2000年艾滋病在中国已经造成了4,620~7,700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2010年经济损失将达77,000亿元”,“将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果毁之一旦”,于是“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艾滋病成了“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甚至是“国家兴亡”的大事。

    但事实是怎样呢?国际组织和中国政府都认为中国的艾滋病传播在1995年进入增长期。1996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人民币67884.6亿元,2004年为人民币136875.9亿元,增长了20倍。中国艾滋病流行相对严重的省份本来就是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我们仅以其中艾滋病流行最为严重的河南省和云南省为例,前者的国内生产总值1996年为1361.18亿元,2004年为8815.09亿元,增长了6.48倍,后者的国内生产总值1996年为1491.62亿元,2004年为2959.48亿元,增长了1.98倍。1996年至今,全国的及河南省、云南省等的死亡率和人均预期寿命均无明显变化。像国际组织等和中国防疫部门经常例举的乌干达因国民感染艾滋病致使国民生产总值下降30%,泰国因国民感染艾滋病致使国内生产总值下降20%,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博茨瓦那和南非等人均预期寿命下降二、三十岁情状,在今天的中国,看不到有可能出现的迹象。

    中国即非发达国家,也非一般发展中国家,中国走了一条独特的抑止城市化,发展工业化的道路。因此,在一个工业化已经完成,高科技已经取得,综合国力在世界排名在先的中国,有9亿农村人,5亿农村劳动力,3亿多余劳动力。无论是几十万人、一百万人,还是一千万人感染艾滋病,丧失劳动力,都不可能造成中国的劳动力短缺。

    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多数为生活在农村的边缘人群――吸食毒品的人、卖血的人,在他们之中少有正规就业的人,他们感染了艾滋病不可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同时,在他们既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微乎其微,又不消费公共产品(中国的卫生公正在世界卫生组织的191个成员国中排名第188;中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只覆盖了全体国民的不足10%,中国政府卫生部公布60%的人全无任何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按照产生于中国之外的方法计算出的艾滋病给国民经济造成的丧失,只是纸上的数学游戏。文不对题,根本解释不了中国的问题。

    夸大艾滋病可能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可以造成恐慌,使人们更加重视艾滋病,但却绝不可能带来在艾滋病问题上的善治。于是,我们要问:是因为艾滋病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哪怕是非主流社会的,处于边缘的,选择了为主流社会所不赞同的生存方式的人(使用毒品的人和多性伴――如从事性产业工作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我们即必须关注艾滋病问题,去帮助那些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的人和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的人,还是因为艾滋病会危及经济增长才去关注艾滋病问题?在艾滋病的防治中,以“关怀”为名的种种行动,在“不歧视”、“保护隐私”旗号下的种种做法,是基于“策略”的考虑,还是基于价值理念的必然?

    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官员在价值理念上的退让和在感染人数、经济损失上不切实际的夸大,正有助于艾滋病防治的恶法在中国的出现。

    而我们主张的是:人不仅仅作为“人力资源”是经济增长所须的投入,更应普遍地成为经济增长的受惠者;“一个、一个人的高质量的生存”(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表述,即“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应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最终产出。

    国际组织在中国推行一种被称之为“KABP”的调查与研究方法,用以解释与艾滋病传播相关高危行为产生的原因,并由此导出艾滋病的防治策略,决定艾滋病防治在中国的资源配置,以及对与防治相关工作而言几乎是必须遵从的神圣法则。这种来自中国外部的认知心理学以一种国际霸权的方式推行于中国,并辅之以“提高知晓率”为目标的“宣传教育”,结果是导致了与艾滋病相关项目的大量的资源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并导致中国艾滋病防治立法重点的错位。

    这种来自中国外部的方法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假设之上的:它认为“个人的认知程度、具体态度、信念取向,决定个人的实践行为”。因此,作为个体的人的认知、态度、信念,是可以决定个体有或者是没有有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高危行为的。

    但是,在中国,我们不认为基于这种过于简单化的直线推理可以用来解释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高危行为的发生,可以用来指导对应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的政策制定。

    因为,我们认为:在特定的社会场景之中,作为个体的人的行为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其生存于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制约的,是个体与其所处环境的交互影响的最终表现。按照国际组织传授给中国的防疫部门的前述方法制定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因其将防治的病因学讨论和防治的举措局限于被抽离了其生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个体或者群体的高危行为的狭小视界,而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甚微。

    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典型事例是:如果仅仅使用KABP的方法去分析女性性工作者使用安全套的情况,就很难明白:在她们所身处的性别不平等的(被嫖客加以物化)、被剥削的(高比例的收入被各种管理者“提成”)、被污名化的(极其缺乏支持系统与信息来源)、被传统化的(她们最怕的是影响生孩子而不是得艾滋病)、被犯罪化的(被抓的风险往往大于得艾滋病)具体情境当中;她们的实践行为实际上最主要地是个人的赚钱谋生动机与这种情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艾滋病的风险只可能作为一种成本被纳入了这种交互作用。因此,如果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不考虑、不干预其他种种因素,仅仅是灌输,那么,哪怕女性性工作者预防艾滋病的知识(K)再多,态度(A)再端正,信念(B)再坚定;也很难再进一步做出预防的实践行为(P)来,更难以持续做到“100%使用安全套”。

    正是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中国的防疫部门只关心女性性工作者是否会感染艾滋病,根本就不关心女性性工作者是否被抓,是否被打,是否没有饭吃,更不考虑性产业与其具体存在的社会的关系,以及怎样才能使一个社会能够更好一些。于是,即使是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的“项目”,在“项目”内可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将这些“项目”放入活的更大的社会环境中去,就不得不承认其作用其实是非常有限的。

    正是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国际组织强调“提高知晓率”和“宣传教育”的重要。认为对于易感人群,高危行为来自无知;对于其普通人群,歧视来自恐慌,恐慌来自无知。于是,在“宣传教育”,“提高知晓率”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且只限于用于他们认可的领域和方法,即外国人作为老师自认为是在中国资金应该投向的领域和项目应该采用的方法。

    这种思路直接影响了像“全球基金”和“中英项目”这样的国际的和国外的资金在中国的支持方向和使用方法,同时也影响了中国政府项目的支持方向和使用方法,压抑了在中国可能出现的具有中国人的独创性的研究和行动得到资金支持的可能,甚至影响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立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思路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第一,“知晓”并不一定就能改变行为。中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与吸烟相关的疾病(占中国年死亡人数的1 / 9),在中国的3亿余吸烟人口中,大多数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都照吸不误。

    第二,对于艾滋病,“知晓”可能会减少恐慌,但不恐慌绝不必然带来不歧视。中国的医生是相对其他人群知晓率高的一个群体,但中国的调查显示,医生在中国正是对艾滋病感染者歧视最严重的群体之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张孔来教授的调查)。

    第三,至于宣传教育,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全不相同。在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要使整个社会宣传都服务于一件事是很不容易的,但中国有个共产党的宣传部,它是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在其他国家不可想象的一纸“红头文件”,全国所有传媒、学校、企业等,及政府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都必须听从。在中国,为艾滋病防治所做宣传教育,国际组织、国外机构和中国政府都投入了相当多的钱,办了许多大型文艺晚会,拍了不少电视剧,排了不少舞台剧、出了不少光盘、印了无数印刷精良美丽的宣传品。而我们需要提出问题恰恰是:投入了这么多,为什么不见效?为什么一些需要知道的人,仍然不知道?

    国际组织无视中国国情地讲“发挥NGO作用”,“推进100%安全套、美沙酮替代和洁净针具等行为干预”,其结果是放弃理念,追求形式,不下真工夫努力促成外来方法和中国本土资源、情势的结合,不考虑到只有在推进中国的发展和转型的同时才可望遏制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最终导致大量资金的投入只能用于中国政府下属的防疫部门或者是政府办的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划定的很小的试点内做一种悬浮空中,难以植入本土的“行为干预”演示,受益人难以主动参加,一般公众也难以广泛参与。

    中国与发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1950年代以后的中国失去了与政府相对应的市民社会。1990年代前期,为准备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虽然在中国本土接受了NGO这个概念,但在实际上至今成立NGO受着过多地限制。中国现有的经政府批准成立的NGO,除由党政机关自己举办的外,大多为技术的或行业的组织,真正属于公共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数量有限,且多有执政党或政府背景。一些民间的NGO采取按企业登记的方法以获得合法性,但由此他们较难以NGO身份得到资助,且须负担按企业标准缴纳的税款。更多的民间志愿者完全无法登记成立组织。中国在今年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规定:未登记而以NGO名义活动的,要受到法律处罚。

    不考虑到中国的实际,不善意地推进中国政制的改进,照搬国外的做法和迁就、迎合中国的旧制,同样地不利于艾滋病的防治和中国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两种做法,都先后出现于国际组织在中国的行动中。也就是说,国际组织先是空洞、不切实际地在中国倡导人权和公众参与,然后就和中国的防疫部门一起在中国玩起了“NGO游戏”。

    与NGO情况类似的是“同伴教育”。由于没有市民社会,艾滋病防治中的“同伴教育”变成了一种从国外引进而又变了形的“怪物”:由外部资金支撑,由防疫部门的官员从上至下推行、掌控,形式上模仿国外。

    结果是由于要做“项目”,而使防疫部门的官员和被他们引入项目中的女性性工作者(即官方话语中的“暗娼”)改以“同伴”相称,由“项目”给这些女性性工作者发工资,而被引入项目的女性性工作者则远离了她们真正的伙伴。

    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来看“100%安全套”、“美沙酮替代”和“洁净针具”这三项行为干预在中国的实施方式及其作用。

    公共空间狭小在中国是不争的事实。禁毒和禁娼不仅是具有意识形态意味的问题,且是由高于艾滋病防治法规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国际组织关于艾滋病是中国天大的灾害的说法影响了中国的决策层,国际组织关于行为干预是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的办法的说法影响了中国的防疫部门,防疫部门以取得最高决策层的原则认可去和警察部门商议行为干预的具体做法,于是,以下问题就表现了出来:

    一,本来,在戒毒、禁娼的法律不能废止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政府禁毒、禁娼立场都是不能改变的),只有民间社会才有可能较好地推进行为干预。但由于中国的民间社会无法行动,行为干预就只能由政府下属的防疫部门或者是政府办的NGO去做。防疫部门在与警察部门协调之后,划定了做行为干预的地域和人员范围。在划定的地域和人员范围内警察一般不去抓。但同样是有政府官员身份或有政府背景的人,对同样有与吸毒或者卖淫相关的高危行为的人,一些抓起来,一些发给安全套、美沙酮或者是洁净针具,这本身就是十分尴尬的事。

    二,正因为做行为干预的局域由政府划定,行为干预的工作对象就不可能超出警察和防疫人员受其官方身份制约所能掌握工作对象的范围之外,深入到社会的底层和亚文化区域。

    三,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有高危行为的人即使愿意,也不能自己决定接受行为干预;因为行为干预的对象是被政府官员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人选定的。以吸毒为例,在中国,一个人第一次被发现吸毒,会被抓去强制戒毒6个月,第二次被发现吸毒,会被抓去劳动教养戒毒2年,第三次以上被发现吸毒,就有可能得到美沙酮(它在中国是法定毒品),更多次数被发现吸毒,就有可能得到免费的(由国家财政支付价款的)洁净针具,以便去继续吸食海洛因。

    四,由政府(防疫部门)办的NGO(或直接以防疫部门的名义)拿了国外资助的善款去模仿国外NGO的做法去做,一般志愿者即使想学习,想参与也不可能,因此,它没有复制功能。而社会结构不改变,却可以不断地复制出大量的新的有高危行为的人。

    五,有资格能够做“行为干预”的人既无主动做行为干预的愿望,也无主动做行为干预的能力,因此,一旦“项目”结束,一切就化为乌有。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行为干预成为自上而下的动员,而非需求者和公众的主动参与,且不能大面积地覆盖绝大多数可能有高危行为的人,于是,它的效果注定是十分有限的。

    国际组织强调的“三个一”,――即“一个共同的艾滋病防治行动框架”,“一个国家级艾滋病防治协调机构”,“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监督与评价系统”,――在那些社会呈“多元一体”结构的国家中,可能是非常有意义的,但中国社会的结构正与此不同,中国正从一个总体性的社会,从一个国家控制一切资源、信息和发展机会的社会,开始分化,转向多元。强调“三个一”,恰恰是要使中国重新回到改革前的旧结构中去。这样,除了助长政府及其下属的防疫部门在艾滋病防治中总揽一切,进一步控制资源和评价标准外,别无好处。

    中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它是一个转型国家。中国在其确定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之前,是一个总体性非常强的国家。没有亲身经历的外国人不可能理解那时的中国,而那时的中国正是一个在任何方面都做到了“三个一”的国家。任何事,都会有“一个――由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制定的――共同的行动框架”、“一个国家级的――由共产党实行‘一元化’领导的――机构”、“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监督与评价系统”。全国只有一个人有“思想”,其他人都“只管拉车不问路”。正是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人群的分化,当中国需要面对艾滋病的时候,中国才开始有了政府之外的独立专家、有了与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不同的民间力量(包括中国的和外国的志愿者及他们的组织)的参与,在这时候强调“三个一”是使中国的艾滋病防治重新回到旧的规制中去。

    中国的《艾滋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0-2005)》、《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以及作为行政法规的《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是在公众难以主动参与的情况制定的。如果我们把这些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艾滋病防治行动框架”的话,那么,就是说,感染者、被认为是可能有高危行为的易感人群、志愿者及NGO、社区,以及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之外的专家都只能按照这些由政府关起门来或者是基本关起门来制定的文件去做,而不能有任何突破这些文件的自主创新(作为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正是这样要求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中国在1996年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在2004年成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了委员会办公室。如果说这就是“一个国家级艾滋病防治协调机构”的话,那么,它完全是个政府机构,或者说,说得确切一些,它完全是个执政党和政府的机构,它的办公室是设在防疫部门(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感染者、被认为是可能有高危行为的易感人群、志愿者及NGO、社区,以及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之外的专家,都不可能主动地参与其中。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委员会极少有时间工作,委员会的权力在日常实际上是由它的办公室执行的)在起草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时,自己给自己授权“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如果说这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监督与评价系统”的话,那就是一个感染者、被认为是可能有高危行为的易感人群、志愿者及NGO、社区,以及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之外的专家,都不可能主动地参与的,由包括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内的防疫部门自己同时作立法者、当事人和法官的、高度统一的、“国家级监督与评价系统”,它在制度安排上就排除了公众参与,排除了外部的监察和评估。而这与现代法治和善治的原则都是相悖的。

    有了这些“一”,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当政府已经接受了在中国由专家和民间倡导的,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在艾滋病防治中的“政府主导”原则(王陇德作为卫生部副部长曾经接受这一提法,见王陇德主编《预防控制艾滋病党政干部读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后,到了2006年的行政法规和行动计划中变成了“政府组织领导”(《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在政府已经较早地接受了“多部门合作”的理念后,到了2006年的行政法规和行动计划中变成了“部门各负其责”(《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有“责”可负的,当然只能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部门,民间组织(包括志愿者组合)是无“责”可负的;当政府已经接受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甚至已经表示在中国的艾滋病防治中需要NGO发挥作用后,到了2006年的行政法规和行动计划中变成了无主体的,被抽象到空泛难寻的地步的“全社会共同参与”。“全社会”固然可以说是什么都有了,但在连“公众”二字都不想或者是不愿说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呢?

   “三个一”在中国很容易形成排斥、压抑公众的主动参与和创造性,使策略制定、规制安排、资源配置、评价标准都由政府属下的防疫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使感染者和易感人群权益受损,生存质量难以提升,且于政府属下的防疫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行动框架”和“监督、评价系统”中并不显现为问题的情状。

    国际组织还不切实际地强调“人人都有可能感染艾滋病”和“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性传播”,将“艾滋病问题”(而不是“艾滋病”)这样一个有爱心、有良知、有责任感的人们都应该关注的社会“问题”,变成了一个使人人自危,躲之不及,唯恐被传染的“世纪瘟疫”。艾滋病被妖魔化的结果,正是使艾滋病感染者和那些被认为是有可能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被妖魔化了。污名和歧视正是这样被制造出来的。

    外国人在教导中国人的时候,经常要带中国人做一个游戏,――就像是在幼儿园中阿姨带小朋友们做的一样。中国的官员、专家、医生、志愿者,等等,都像幼儿园中的小朋友一样乖乖地跟着外国人做。游戏是这样的:每个人给一个装着水的玻璃杯和一根吸管,其中有一些人的水中是有酸性化学物质的,这些酸性化学物质溶于水中,无色透明。杯中有酸性化学物质的人,算是感染者,没有酸性物质的人,算是非感染者,但这时谁也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还是非感染者。游戏开始后,每个人用吸管从自己的杯中吸出一些水,放入别人的杯中去。每交换一次,外国老师就用试纸测试,结果是被“感染”的人快速增多。于是,来学习中国人都惊叹“艾滋病传染呈几何数增长”,“人人都有危险得艾滋病”。

    作外国人的学生的中国人忘记了一个简单的常识:人们普遍地、无节制地相互交换杯中的水,可以使自己杯中有酸性化学物质的水的人越来越多,同理要想证明人人都会得艾滋病,其前提必然是人们不分同性、异性,普遍地、无节制地性交。在中国,事实会是这样吗?跨国的安全套生产企业做了一次“社会学家”,发布他们的调查结果是“中国人平均有19.3个性伴侣”,中国人听了之后也就“信以为真”,从不想想自己的那些性伴侣都姓什名谁,现在何方?中国的和外国的做量化研究的社会学家、性学家认可这些说法吗?

    正是外国的专家告诉我们,艾滋病的性传播概率:男传男是1%,男传女是0.05~0.15%,女传男0.03~0.09%。也就是说,在异性性传播中,差不多要在1000次性行为中才1次被感染的机会。除了概率之外,还必须要有传染源,这样,感染才能实现(没有传染源,再多的性行为,也变不出艾滋病来)。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潘绥铭教授和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Parish教授、Laumann教授等在1999年~2000年进行的中国全国分层抽样调查显示:在20~64岁的全体中国人里,到2000年8月为止,在14岁以后的一生中,曾经有过任何一种多伴侣性交的人,只占13.2%~16.2%。其中女性只有5.5%~8.2%。而美国1992年全国成年人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显示:从18岁开始,一生中曾经有过一个以上性伴侣的人,高达71%之多。

    尽管从艾滋病一传入中国,外国人和中国的防疫部门就提出警告:性传播将是艾滋病在中国的主要传播途径。此后,几乎是年年以尽可能加大力度的方式要中国人关注在中国可能出现的大比率的艾滋病性传播,几乎是所有的在中国进行的宣传教育都把性传播放到第一位,但20年过去了,至今官方公布的艾滋病报告数中性传播只占9%,加上“途径不详者”也仅占32.4%,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政府卫生部的估计数中,性传播占43.6%,而世界上因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的占感染者总数的80%,其中异性传播占70%。

    问题是中国的情况为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如果考虑到性传播确实可能构成对中国的危害,中国人的性现状究竟怎样?谁能说清楚?在这个问题上由于“三个一”的存在,掌握资金、资源的中国防疫部门虽然理所当然地认为性传播就要成为造成中国艾滋病大流行的主要传播途径,却不愿意把钱投向自己并不熟习的领域,不愿用自己掌控的资金去支持防疫部门之外的社会学家和性学家的工作。

    人类之中有没有一部分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如果有,有多少人能够做到?医学告诉我们:没有多个性伴侣,同时也不吸食毒品的人,甚至是能够控制自己没有不安全性行为的人和不共用针具吸食毒品的人,基本只在一种情况下有可能感染艾滋病,这就是去医院治病,动手术,输血,使用生物制品(包括血制品),通过医源性、血缘性的途径感染艾滋病。在一个医院主要是公立,由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在一个至今生物制品企业还都是国有企业,且国外同类产品不能进口的国家,要使能够没有高危行为或者是能够控制自己不为高危行为的人不感染艾滋病,责任主要在政府。

    因此,在中国,不宣传在艾滋病防治中加大政府的积极责任,不切实际地宣传人人都会得艾滋病和性传播是艾滋病感染的主要途径,除了能将艾滋病妖魔化,并进一步地将艾滋病感染者和那些被主流社会认为是有可能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妖魔化,加大污名和歧视外,别无积极作用。

    产业化、麦当劳化,是影响中国艾滋病防治的严重问题,在中国,它阻碍了公众(特别是社会底层和边缘人群)的积极参与,压抑了中国人在艾滋病防治中的创造性行动和地方性经验的形成

    中国年死亡人数900余万,自国际组织和中国政府都认为中国的艾滋病传播进入增长期的1995年后,无明显变化(2005年官方公布艾滋病的累计死亡数仅为7773人,分至各年,占年死亡总人数的比率微乎其微)。2005年,中国政府公布的灾害损失,仅自然灾害一项的直接损失就是人民币2000亿元,其他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事故直接损失是2500亿,两项相加,接近GDP的4%,作为灾害事故,就其所导致人的死亡和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而言,艾滋病远远无法与之相比。

    因此,艾滋病在中国绝非天字一号的灾害,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以至是“国家兴亡”的关系也远非一些人所描述的那样。

    但是,艾滋病却是一个标识,在中国,它充分显现了发展中的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城乡分治、贫困和不公平;人权不被尊重,歧视严重存在;信任缺失,人们缺少爱心,官员和医生的行为有时甚至达到突破人伦底限的地步;医疗保障只覆盖少数人;信息不公开;NGO举办困难;权利被侵得不到司法救济,以及官员和医务人员失职责任不被追究,等等。

    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和外国专家预言艾滋病的流行将给中国带来灭顶之灾。中国的从事艾滋病相关医学和防疫工作的专家也认为艾滋病将使中国改革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成果毁于一旦。不看清艾滋病作为问题在中国要害所在,却夸大了感染者的数字和经济上的损失;在价值取向上缺乏对人权,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的认可,却盲目地在专业技术层面上和国际“接轨”,引进前述那些说法和做法,导致的结果是:艾滋病防治的产业化和艾滋病防治具体项目的麦当劳化。

    说艾滋病防治的产业化,是说中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及其他机构在中国用于艾滋病防治相关领域的资金投入至2004年大约有30余亿元人民币,2004年以后,每年的相关投入应在10亿元人民币左右。在中国,从来没有一个病有过如此大量的资金投入(一说,血吸虫病也有过大量投入),而大量的投入,并没有沉入社会基层社区,使那些感染者,那些处于底层或边缘的弱势人群得到帮助,使他们的生存质量有所改善,使他们在活着的时候能有尊严,而是养了一大批机构和人,专职或者是兼职地吃艾滋病饭。――只吃饭,做局、做戏,不干实事。

    大量的人员出国学习、考察(我这里有他们出国参加世界艾滋病大会的旅游日程单子),在中国的艾滋病会议在大饭店举行,以及不久前在中国举行的为中国“草根”NGO举办的会议用英语――在中国的十四、五万例报告的感染者中,我想会英语的不到千分之一。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大多在农村,他们不但不会英语,接受的中文教育也有限,他们至今生计艰难,少数“明星”感染者的培养,与普遍地改善他们的医疗状况、生存状况距离甚远――足以展现艾滋病在中国已经成了一场“国际性”的盛宴,能够分享“饕餮大餐”的,显然不是那些为生计困扰和病痛折磨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感染者。

    说艾滋病项目的麦当劳化,是说几乎是所有的艾滋病项目的程序和模式都是由外国人创立的,中国人在这方面少有创造力,掌握、控制资金、资源的中国防疫部门更是惟外国人马首是瞻。不合国外人设立的既定程序和模式的项目申请少有能得到资助。中国人――包括中国的高层专家成了在世界艾滋病防治流水线上的“打工者”。在这里,几乎是一切有独创性的思考和行动,都被遏制。

    当然,中国的艾滋病防治中也有一些与别国不同的本土的做法,但它不是出自转型中中国人的创造,而是出自中国计划经济遗产的再度表现。――如依靠党政体系实施的“筛查”(强制检测)、由党政机关及其属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官员组成的高危行为干预队等。

    在中国的国际组织派驻机构中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官员不懂中国话、不识汉字,无法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交流。而比不懂中国话更为严重的是,他们不懂中国事,不但谈不上是中国问题专家(各国政府、各国发展和政策研究机构、各国驻华使馆中都有一些人是中国问题专家),甚至是连中国政府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职能划分都搞不清楚。联合国开发署的官员曾经为了想影响中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制定,找到了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他们搞不清楚《艾滋病防治条例》在中国是行政法规,参与制定的是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后通过的权力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以国务院令颁布。至于在很长的时间里,从事艾滋病方面工作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无视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年年重复着跨越数百里、数千里的流动谋生,却以“长途卡车司机”为流动人口的代表,这在中国,早已传为笑谈。

    不懂得中国的事,却处于对中国的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制定有影响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或者是影响着国际社会投向中国的艾滋病防治的资金的使用方向;在维护人权,反对歧视,关注弱势人群等价值取向上不能坚持原则,却有着源于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考虑,这样,就难免给中国的艾滋病防治以负面的影响。

    适应中国的艾滋病防治积极策略:一种来自民间的地方经验,它也可能是人类抵御艾滋病的经验的组成部分。 我们高兴地看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提出“全面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时认识到“各国必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

    其实,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早在2001年制作《泰坦尼克报告》时就已明确地认识到:“中国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善治”。与这种主张相合的是,我们一直强调:只有“从整体上推进中国改革”,才能使中国具备有与世界主流相同价值准则的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做到在普遍地改善和提升人们的生存状况的前提下,遏制艾滋病的传播。

    20年来,中国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走过的道路,是非常值得总结的。当我们不断地借鉴国外的做法,同时又立足本土,不断地校正我们的认知、解释,检讨我们可能出现的过错,力图寻求适应中国的艾滋病防治策略时,也就积累下了自己的艾滋病防治的经验:早在1990年,在中国,就开始了医学界和人文-社会科学家在与艾滋病防治相关领域的初始合作。在自1990年代至今的16年中,随着社会转型,逐渐形成了感染者和相关人群与传媒、法律职业者、人文-社会科学家、医生、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既包括本国的,也有外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之间的合作。尽管在合作中还存在诸多的体制性障碍,存在着互不理解,意见纷争,利益冲突。但合作终竟是开始了,并且是持续行进的。

    感染者及他们的家人通过艾滋病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境遇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意识到自己应该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奋争。被认为是可能有高危行为的人们意识到了自己可能会面临艾滋病毒的侵袭和主流社会的歧视,在相互传递防病信息中产生认同,强化了自己的权利意识。记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在强大的压力下,揭露出被掩饰着的艾滋病传播事实。志愿者(包括法律职业者)不遣余力地帮助那些感染者及其家人。人文-社会科学家不再只是从社会中索取可能成为自己职业所需的有关“艾滋病问题”的素材,而是基于公共知识分子的情怀,保有自己的独立性,以“专家角色”和自己的学识能力回报社会。就连医生也是在极大的压力之下想方设法救助艾滋病人的。一些官员和政治家面对艾滋病,以行动实现他们“对人民负责任”的承诺。这一切,虽然尚未成形新的社会形态,但已经开始了。

    艾滋病防治所须的公民社会,在艾滋病防治的过程作为其形成过程的组成部分逐渐显现。余下的,只是进一步的整合的问题。虽然,我们距目标还非常遥远。

    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我们来展示民间规划中的中国艾滋病防治积极策略:

    首先,在艾滋病防治体系中,政府应负积极责任,这是中国在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政府的承诺;政府应处主导地位,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在转型时期,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还是一个强政府,掌控着社会主要的财力及多种资源,加之公共空间尚在形成的过程之中,志愿者过于分散,能力尚需养育,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面临诸多困难,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

    政府应该明确,政府在国际社会中所接受的“人类发展”概念和千年目标等是一个整体,它着眼于改善和提升一个个的人的生存质量,并为此而关注社会公正,关注一个个的人的为自主改善生存质量所需的能力的养成和选择的自由。在艾滋病防治方面,“只管吃药,不管吃饭”,是解决不好问题的。必须改变艾滋病防治中的“末端治理”。

    政府有责任设置普遍覆盖全体国民的、城乡一体的、最低限度的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多数人在医疗保险覆盖之外,城市人和农村人仅因身份不同即在享有由国家财政支撑的卫生医疗资源上待遇明显不平等,社会底层和边缘人群缺乏获得防病信息和卫生服务的制度化安排,中国就不可能很好地抵御艾滋病的传播。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只防艾滋病,只治艾滋病,而不管别的病;只管病,而不管可能得各种病的人,它就不可能是一个良好的社会。

    政府有责任制定法律,协调党政各部门在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中的关系。这种法律不应是建立新的貌似强大的权力,而应是设置合理的程序,明确各个党政部门在治事时,在法治原则下的工作协调、衔接和合作。改变目前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政府之外的防疫机构中,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20余个部委单位工作难以协调,且卫生部自己的疾病控制、医政、妇幼保健、计划财务等各司局工作都难以协调的状况。

    进一步,则应协调政府和民间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域中的关系,设立党政机关、企业、非政府的和非营利的部门、社区、感染者、可能有易感高危行为人群和志愿者,以及国际组织和在中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外国机构间的协调会议制度。

    政府应以国家财政支持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其次,是改革中国的公共卫生体制,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回到政府中,加大投入,加大编制、加大权力,加大责任;自上而下,统一指挥,设立权变处置制度,实行各级权限不同的先行后报和追认、追惩制度。

    设立政府就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及事故、灾害问题向人大的报告制度、相关政府政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同时,设立公共卫生方面的公众参与、外部审计、社会评估制度;设立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再次,基于中国在目前不可能开放结社,而政府也认可艾滋病防治需要非政府组织参与的事实,可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设立开放式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适应中国转型过程中的议案提出、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设立卫生部代表政府在联席会议上的一票否决权制度。

    通过组织培训和自我培训,使中国的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能够逐渐建立起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提升自己的能力。

    设立民间的和社区的志愿者组合和非政府组织的筹资代理制度,改变中国的民间组织离了国外基金会等的项目支持就不能存活的状况。

    设立由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为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者组合做项目资金代管的制度,通过资金的分期审核支付,扶植并保障(掌控)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者组合的健康发展。

    改变已往国际合作项目和中国政府项目的运作方式,改变已往来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机构和中国政府的艾滋病投入基本浮在中、上层的状况,做到资金至少40%下沉到基层社区。

    支持社会底层和边缘人群的项目一般可为小额投入(100~1500美元),考虑到中国一些艾滋病流行相对严重的地区农民受教育年限有限,应简化项目申请。资金投入的目的要在使基层的公众真正自己行动起来。没有项目相对人的主动参与,仅靠外部力量,始终是解决不好问题的。

    一般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和关怀项目,也应改变目前官样文章的申请和执行方式,这类项目旨在推广,增大覆盖面。应组织专家制定项目执行方案,招标执行,并给项目的执行者预留适度的因地制宜的改进空间;选定执行者的标准主要在其执行能力、态度和信誉。项目验收可以统一标准。评估应在项目结束半年、一年,或者三年后分别进行。这样,就可看出一部分项目执行时可能轰轰烈烈,事后全无踪影,纯属做局、做戏,骗钱。

    具有创意的项目,申请不应在内容、实施方式、实施地域、使用金额等各方面设限制。应改变已往项目只准照着外国老师提供的模型做依样葫芦的做法,提倡具有原创性的研究和行动。此类项目,严格审批。应设立匿名评审、申请复议、当面答辩等制度,以保障有可能真正对人类抵御艾滋病的传播有意义的方法、理论、制度、技术、医疗器械和设施、药物等均不至因得不到资金支持和实验机会而与我们失之交臂,并由此怠误了防止艾滋病继续扩散的大好时机。

    结语:抵御艾滋病,一种理念,多种模式

    今日的世界,各国、各地的情况不同。由此,我们认为: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良方”可以用来抵御艾滋病的传播。我们应该尊崇良法和善治,反对恶法和传统的单纯靠政府领导的管理模式,在认同认可、尊重和保护人权,反对歧视的基本理念之下,使各国、各地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发挥本地各类不同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共同抵御艾滋病,使感染者和处于弱势的易感人群的状况能得以改善。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认为:中国不是撒哈拉以南非洲,中国不是南亚、东南亚,中国不是北美、西欧和澳大利亚,中国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中国必须有自己的防治艾滋病的办法,有真正适用于中国的艾滋病防治的积极策略。

    在今天的世界上,每五个人就有一个生活在中国大陆,中国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及其实施,会影响整个世界艾滋病防治的情状。

    主张、利益各不相同的中国人,和各国、各地的主张、利益各不相同的人们的携手并进,是和谐世界得以生成的前提。

    愿我们携手并进,为着人类的将来。

    李楯(本文作者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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