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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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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与性病
中国艾滋病患者权利的法律歧视问题研究
2015-01-19 22:31:22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范文伯 阅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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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吸毒管制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0CFX021)的阶段性成果和西北政法大学食品安全犯罪研究创新团队成果。本文由褚宸舸确定提纲和思路,并提供部分资料,范文伯撰写初稿,褚宸舸予以修改和定稿。

  ** 作者简介: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陕西 西安,710122)。范文伯,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齐河县支行科员,法学硕士(山东 齐河,251100)。

  [①] 艾滋病患者是一个统称,国际上也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PLHIV,即people living with HIV的简称)。包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前者多数为未发病者,携带艾滋病病毒而没有相关的临床表现,后者指发病者,通常有恶性肿瘤,卡氏肺囊虫肺炎、结核病、隐球菌病、白色念珠菌病等临床表现。

  [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http://www.chinaids.org.cn/yqjc/blbg/201301/t20130121_764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10/09。

  [③] 家庭歧视主要是指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在得知其患有艾滋病后,对艾滋病患者所采取的消极态度。就业歧视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将艾滋病患者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以外,构成了对艾滋病患者就业权的侵犯,更多更直接的歧视导致艾滋病患者失去原有的工作。医疗歧视指艾滋病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医护人员因为艾滋病患者的身份而对艾滋病患者采取推诿或者拒绝治疗的做法,这方面有相当多的案例。

  [④] 邱仁宗著:《艾滋病、性与伦理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⑤] 王延光著:《艾滋病预防政策与伦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⑥] 韩跃红著:《生命伦理学角度:艾滋病防控难题和对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

  [⑦] 向德平著:《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支持研究——需求与回应》,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⑧] 陈琦著:《艾滋病患者社会排斥研究——边缘与回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⑨] John Balzano,Jia Ping. Coming out of Denial: An Analysis of AIDS Law and Policy in China (1987-2006).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ume 3, Issue 2,2006,p187-211.

  [⑩] 贾平:《中国语境下的艾滋病与反就业歧视——比较法的视角》,http://jiaping.blog.caixin.com/archives/64507 ,最后访问时间:2014/06/20。

  [11] 李楯著:《艾滋病与人权(两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李楯著:《艾滋病与人权:感染者和医生等的生命权、健康权及立法建议和法律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

  [12] 蔡高强著:《艾滋病与人权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13] 向德平等著:《艾滋病患者的社会处境研究——困境与出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31页。

  [14] 李楯著:《艾滋病与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页。

  [15] 参见联合国中文网:《执行关于艾滋病问题的进展情况》,http://www.un.org/chinese/millenniumgoals/unsystem/goal6unicef.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08/11。

  [16] 黎作恒:《艾滋病立法与国际人权保障》,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36页。

  [17] 凯塞家庭基金会“美国艾滋病病例和趋势”,http://www.aizhi.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 ID=84,200,最后访问时间:2013/07/15。

  [18] 凯塞家庭基金会“美国艾滋病病例和趋势”,http://www. aizhi .net /Article_Show.asp?Article ID=84,最后访问时间:2013/10/13。

  [19] 凯塞家庭基金会“AIDS Drug Assistance Program”,http://www.kff.org/hivaids/upload/1584-1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08/07。

  [20] 凯塞家庭基金会“Medicaid and HIV:A National Analysis”,http://www.kff.org/hivaids/8218.cfm,最后访问时间:2013/11/03。

  [21]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ET AL. v. COOPER”,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1024.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11/01。

  [22] 韩跃红著:《生命伦理学角度——艾滋病防控难题与对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34页。

  [23] 如《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规定,对于出入境人员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于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检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于吸毒、卖淫、嫖娼人员抓获后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重庆市预防性病和艾滋病条例》规定,对入境华侨、外国人、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

  [24] 《湖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五类人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有充足的医学理由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和性病病人;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就医时接受过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人体组织、细胞或者精液的病人;法律规定的入境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根据艾滋病疫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检测的人员。同时其还规定,对于不接受强制体检的人,依法强制其体检。《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规定,下列对象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与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疑似艾滋病病人;疑似性病病人;卖淫、嫖娼、吸毒人员;曾接受被区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或者精液者;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出入境人员;市卫生局为控制疫情需要规定的其他人员、动物和物品。

  [25]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6] 陈琦著:《边缘与回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63-64页。

  [27] 据数据统计,在没有保护的性交中,男传男为1%,男传女为0.05%—0,15%,女传男为0.03%—0.09%。医学界普遍认为,采用安全套就能够阻断性生活中的艾滋病传播。

  [28] 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第21页。

  [29]成刚:《我国艾滋病防治资金的筹集、分配和利用研究》,山东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8页。

  [30] 马桂花:《慈善捐助的“体制性尴尬”》,载《瞭望》2010年第1期。

  [31] 医学实践证明,接受“鸡尾酒”治疗的艾滋病患者,住院治疗情况减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虽然目前医疗技术无法达到对艾滋病彻底治愈,但是经过治疗,延长艾滋病患者的生命已经不再是难题。治疗后艾滋病患者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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