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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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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尿检时涉及常见法律问题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常见法律
2013-08-03 10:55:21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1、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我尿检确定是否吸毒?
  
  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也要定期接受检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2、我办理身份证时应该被尿检吗?

  
  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时无需尿检。
  
  即使你有曾经吸毒的经历,也不应当在办理身份证时被尿检。因为公安机关要求公民尿检的前提是有吸毒涉嫌,这和办理身份证无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家人或者朋友可以陪同我去派出所尿检吗?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家人或朋友可以陪同前往,但公安人员进行询问时,其他人应该回避。
  
  如果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人员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我服用甘草片尿检阳性后怎么办?
  
  如果你对尿检阳性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测。
  
  进行重新检测,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测的费用通常情况下由你承担。
  
  初次尿检不管结果是否阳性,其费用都由公安机关承担。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第七十三条 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七十七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5、被要求交检测费用且不给票据合法吗?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初次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如果是被要求交纳初次检测费用,或者交纳再次的复检费而不给票据,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6、如何认定吸毒成瘾?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相关法条: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常见法律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的区别?
  
  强制隔离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对其强迫进行制剂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本人自愿或在其家属的督促下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共同点,都是吸毒人员到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区别是强制隔离戒毒是依法强迫戒毒,自愿戒毒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戒毒。
  
  2、什么情况下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3、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应当通知家属吗?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怎么办?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在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有规定吗?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6、流产之后可以被强制隔离戒毒吗?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流产的吸毒成瘾者,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7、身上的钱财和手机被扣押后会返还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如果被强制戒毒,被扣押的财物转到戒毒所,由戒毒所代为保管,强制期满后返还。
  
  人民警察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8、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探访、探视及通信自由如何保护?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被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体罚、辱骂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对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对有体罚、辱骂行为的,任何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10、艾滋病、梅毒三期患者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性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不能因被强制戒毒人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梅毒患者,而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相关法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32条
  
  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性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11、被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在拘留所进行戒毒治疗吗?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12、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还需要执行其他戒毒措施吗?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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