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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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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宣传
禁毒教育是预防青少年涉毒的首要环节
教育和宣传
2007-07-08 19:51:36 来自: 作者:郭昌苏 阅读量:1
    涉毒犯罪应以预防为首要,以青少年为重点,当是不争的事实,青少年涉毒犯罪预防,从本质上说,就是针对青少年可能涉毒犯罪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措施。之所以称为“系列”乃是因为各种预防手段必须要综合运用,发挥综合效应,方能奏效,或者说最大程度上的奏效,而在一系列青少年涉毒犯罪预防的行为措施中,我认为首要的环节是加强禁毒教育,理由有三。 

  一、青少年的身心特征 

  根据各地披露的青少年涉毒犯罪原因调查,有80%以上的是因好奇而涉毒。为何会好奇,乃因青少年的本性使然,青少年正处在成长过程。特别是少年,其生理与心理都在发展,尚未定型,易受外界感染,发生行为问题。当然,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行为问题倾向的青少年,由于社会经验缺乏,思维的批判性较差,容易接受别人的暗示,不加鉴别地接受新奇,怪诞的观念的行为方式,他们具有不加思考,自我中心性,追求快乐性的意识特征。所谓不加思考,是指他们喜欢自我表现。而不加以慎重考虑,别人抽烟我也要抽烟,别人“吃药”(吸毒)我也要试试。至于后果如何,事先并未多作思考,铸成错误,已悔之晚矣。所谓自我中心性,就是以自我为中心,想干啥就干啥吃不得也要吃,做不得也要做,无所顾忌,肆无忌惮。所谓追求快乐性,并非追求有意义的快乐,而是盲目寻求刺激,满足低级情趣,对事物的模仿本能畸形突出,追求感官的舒服,当然,这是就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而言。此外应还具有相应的外部条件即不良环境和不良交往的感染。而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这样的外界感染条件,无论是暗示或明示,是很容易遭逢的。至于为何青少年会因好奇而涉毒,乃因无知或知之不多。省视我们的社会生活、关于防范毒品的宣传与教育是不充分的,不要说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就是成熟定型了的成年人,随机抽查,究竟有多少人对毒品犯罪及防范的知识有足够的了解。对青少年讳言禁谈丑恶现象是我们的民族传统,这传统固然使他们少知一些黄、赌、毒之类的消极阴暗面,从而免受影响,但同时也令他们缺乏相应的警觉与防范,所以,只有通过教育,才可以使少数“识迷途其未远”者,“觉今是而昨非”,才可以挽救部分有可能涉毒的青少年免入歧途;才可以警诫,醒示大多数青少年远离毒品。 

  二、涉毒犯罪的特殊性 
   
  禁毒教育预防,主要是指在涉毒犯罪尚未发生之前,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并自觉约束自己,避免涉毒,以防犯罪。从广义的方面说,针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教育和预防,贯穿于从行为人犯罪意识的萌生,犯罪的预备、终止、未遂、既遂直至执行刑罚,监禁改造的全过程。而涉毒犯罪预防区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预防,有其特殊性。既无论是吸毒,更勿用说贩运毒品,一经发生,既难依靠教育的作用解决问题,而只能采取强制戒毒,行政处分(劳教),刑事处罚,监禁改造等手段加以特殊预防,失去了预防犯罪发生的本原意义,所以,区别于其他类种的刑事犯罪,禁毒教育预防就犯罪阶段而言,主要是在犯罪未发生之前进行的,不可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其他强硬手段。要不就别犯,一旦涉毒,教育也就来不及了,非此即彼,没有缓冲阶段。 
   
  再者,涉毒犯罪是软犯罪。所谓“软”是指它没有特定的具体伤害对象,其危害对象有别于一般犯罪客体,甚至可以说双方的趋向同一。吸毒者和贩毒者在对付警务和司法打击上利害一致,往往狼狈为奸。对于涉毒青少年来说,吸毒较其他刑事犯罪,没有刀光剑影,血肉横飞,也未必心身难受,不堪痛苦。反之还有感官的满足,一逞的痛快。至于因之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不在本文论述之内,勿需赘言。由于涉毒犯罪之“软”性质,作为首当其冲的被害者青少年,因缺乏社会经验、思维的辨别,判断能力差,容易遭受侵害,故对他们进行禁毒教育,实在是重要得很的北海预防。 
   
  上述理由说明,在整个犯罪预防系列措施中,禁毒教育预防在阶段上应是首要环节,即在涉毒犯罪未发生之前实施才有实际意义。在预防方式上,也是唯一可为的手段。因为既然禁毒教育预防是超前进行的被害预防,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只能是有针对性地宣传,说服,教育。 

  三、法制与现实的需要 
   
  禁毒教育在青少年涉毒犯罪预防中的地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确认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乃至全社会的进步,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的素质的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教育环节,在于加强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只有通过这样一些教育,方能提高公民素质。我国正处于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新旧交替,各种意识形态交织斗争,加强教育,对于今天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显得特别重要。所以,对青少年进行禁毒教育,正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其次,教育约制是我国刑事政策中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即通过教育的途径,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人们自觉地制约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我国刑事政策一贯强调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教育的重大作用。可见强调禁毒教育的首要预防作用符合刑事政策。再次,《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要求各会员国制订进步的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政策与措施,第一项就提出要“提供机会尤其是受教育机会”。可见教育预防的功用在国际法中也是具有首要地位的。 
   
  从实际工作看,在涉毒犯罪预防的行为措施中,相比之下,禁毒教育预防显然要薄弱得多,各地都有强劲有力的缉毒队伍,设施齐备的戒毒场所,而禁毒教育预防的人、财物等硬件则不能相提并论。就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来说,少而浅。涉毒犯罪预防工作的任务本来就相当艰巨和困难。而较容易操作的措施之一的禁毒宣传教育,恰恰又如此差强人意。联想到我国司法体系中有用于对付即遂犯罪的少年起诉科、少年法庭、却没有专司少年犯罪预防的少年警察设置,看来,同是传统的重打轻防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的反映。从禁毒教育的形式来说,单调,划一,仅利用一年中的一两次禁毒宣传日或宣传周,搞突击式活动,没有充足的教材,缺乏各种体裁的文艺宣传作品,试问,拿什么来宣传,从何去教育。所以,我们要做到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就应当真正重视禁毒教育的犯罪预防作用,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 
   
  综上所述,青少年涉毒犯罪的诸多预防措施中,禁毒教育预防不仅重要、大量,而且紧迫、持久。需要诸多犯罪预防主体,包括党委和政府,政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业、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开展禁毒斗争中,重视教育预防,坚持不懈,努力为之,久久为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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